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建局)依据辽宁省交通厅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设计变更具体实施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做的修改和工程量,造价的变动等.第三条设计变更应做合理分项,同一项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不合理地拆分成多个细项变更.除应急设计变更外,一项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后实施,在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确定后对变更造价进行审定.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类别分级进行管理,坚持层层审签,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项目指挥部应建立严密的设计变更管理责任制,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审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二章设计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和审查,审批权限第五条设计变更类别1.一类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类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 二类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二类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同类通性设计变更,累计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12)新建,改建工程的一项设计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13)维修工程一项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3. 三类设计变更(1)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及路基土石分类发生较大改变的;(2)中小桥座数的增减及主要结构型式发生改变的;(3)路面配合比及材料和施工方式发生较大改变的;(4)隧道长度,支护,衬砌型式发生改变及施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5)服务区,管理处,收费站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结构型式发生改变的;(6)一项设计变更预估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的;(7)单项设计变更虽在25万元以内,但却会形成先例,对同类设计变更产生较大影响的.4.四类设计变更除本办法第五条第1,2,3款以外的设计变更.5.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设计变更,指如不及时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将会危及人身安全,工程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变更.如:(1)桥梁桩基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桩基长度需改变时;(2)桥涵浅基础地基承载力不足,需进一步处理时;(3)隧道围岩发生变化易造成坍塌时;(4)雨季施工发生水毁或有水毁危险需进行工程抢修时;(5)其他特殊情况.6. 设计变更类别的界定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第六条设计变更项目的划分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设计变更项目.1.路基工程:两个桥梁构造物之间的同类路基土石方工程为一项(土石比例变更每个合同段为一项);立交区匝道的同类路基土石方工程为一项;排水和防护工程以一个合同段的同类工程为一项.2.桥涵及隧道工程:一个小桥涵为一项;一个大中桥上部,下部各为一项;特大桥及隧道工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数量.3.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及服务区工程等将同一结构类型划分为一项.在施工前,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指导下按上述规定划分好项目数量,形成项目档案报项目指挥部备案,高建局将根据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审批权限1.项目指挥部负责二,三类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负责四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并及时报高建局备案.2.高建局负责一,二类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负责三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对四类设计变更的项目划分和申报审批程序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章设计变更方案申报审批程序,时限及实施第八条设计变更方案申报审批程序项目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计变更要求,任何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首先必须提出书面设计变更申请,详细申述变更理由,原因,内容,工程量及预估造价等情况,后附详细图文资料.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还应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见附表1),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后方可逐级申报.以设计变更类别,申报单位和审批单位不同,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1.对一,二类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指挥部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的一,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上报高建局,高建局组织研究,提出建议上报交通厅.2.对三,四类设计变更方案(1)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三,四类设计变更,均由施工单位组织材料,按驻地监理→总监办→设计代表→项目指挥部→高建局(四类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直接审批)的顺序逐级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2)设计单位提出的三,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后,项目指挥部按审批权限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高建局或直接审批.(3)项目指挥部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组织材料报高建局审批;项目指挥部可直接提出和下发四类设计变更.3.特殊情况下的二类,三类应急设计变更,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迅速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同时请示高建局;最终处置方案应经高建局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方案手续.所有应急设计变更方案,均要求配有足以说明情况的照片(照片不少于三张,一张全景,二张细部,照片上要有日期),影像或文字资料等作为方案成立的依据.4.高建局下达的设计变更方案文件可直接执行.5.上级领导在有关会议上或施工现场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由项目指挥部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6.其他部门及沿线有关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7.各级部门在申报或审批设计变更方案时,应准确预估增减工程量和造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待准确工程量确定后再完善设计变更资料.8.《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的申请签批,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监理驻地办由驻地监理主任签字;总监办由总监签字;设计单位由设计代表小组负责人签字;项目指挥部按设计变更管理责任制履行签字手续.各部门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上一级部门申报.第九条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审批时限监理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均应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项目指挥部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四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或批复意见.高建局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或批复意见.第十条设计变更方案的实施1.任何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必须由项目指挥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对已批准二类设计变更方案中的特殊地质路段路基处理,基础隐蔽工程,在实施前,项目指挥部应提前告知驻地监督办,便于及时监督,抽查.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指挥部下发的设计变更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监理应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认真监督落实.3.在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各级验签或试验单等竣工资料装订成册,纳入验收技术档案.第四章设计变更报告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报告由施工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2.《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或高建局,项目指挥部直接以书面形式下达的设计变更方案;3.相关批示和会议纪要;4.设计变更图纸或相关设计文件;5.原设计图纸;6.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详细计算书;7.隐蔽工程要附有照片或影像资料.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形成的书面计算过程,单价确定的理由要附在设计变更报告中;设计代表要对与设计有关的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签署明确意见.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变更工程量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报告,报监理驻地办审核;监理驻地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项目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的意见签署,按第八条第8款执行.第十四条对因设计文件错误或工程项目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形成设计变更报告,并按上述程序上报.如施工单位拒不上报,监理,项目指挥部,高建局均可直接扣减.第十五条每个合同段的设计变更报告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按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的编号顺序填写设计变更汇总表.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报告要求一式五份,高建局二份,项目指挥部,总监办,施工单位各一份.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设计变更资料以备日后有关部门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造价核定第十七条项目指挥部开工后每三个月要组织人员研究一次设计变更,并将研究结果汇总后(附电子文档)报高建局.第十八条在核定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时,必须按规定的几何和(或)物理量计算,采用清单单价.清单中没有相应单价时,以市场价格标准或合理采用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重新组价.无特殊理由,核定的设计变更造价不应超过设计变更所做的预估造价.第六章职责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进行汇总,整理.第二十条高建局对一类,二类设计变更审查和对三类设计变更审批的行为及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项目指挥部对二,三类设计变更审查和对四类设计变更审批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同时,项目指挥部在设计变更审批后还应负责对设计变更报告资料的整理,存档,在有关部门审查时具体进行解释.第二十二条经项目指挥部审核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告中,如因工作失误,审核上报的工程量连续三次超过审查批复工程量的1 5%时,对复核人员警告一次;五次以上或年累计超过二十次的,复核人员不得从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负责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审核.对监理单位审定的变更工程量五次以上超过审批工程量的10%,将扣减监理费用的0.5%;超过审批工程量2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1%;超过审批工程量3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2%;超过审批工程量5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3%.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对其设计变更文件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给出的工程量与审查批准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0%的,将按超过金额的2%―10%扣减设计费;如因设计原因影响工期,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图纸出现严重差错,需要重新进行设计变更的,扣除该项工程的原设计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如施工单位有上报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价与审批造价偏差较大,对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拒不上报等行为,项目指挥部将记录在案,并对施工单位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返工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高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5日起实施.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附表1批复总编号或文件号分项编号工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变更项目名称变更类别工程位置,桩号合同编号主要变更原因及内容: 申请人:(签章)日期:预估金额(人民币元):监理驻地办意见:签字:(盖章)日期:总监办意见:签字:(盖章)日期:设计代表意见:签字:(盖章)日期:项目指挥部意见:签字:(盖章)日期:项目法人单位意见:签字:(盖章)日期:专家组意见:签字:(盖章)日期:审批意见:签字:(盖章):日期:注:1.方案批复总编号由审批部门给出,应含项目名称,年号,类别及总序号.如DZLM・0410001,表示丹庄路面工程04年,一类变更,总序号为0001;应急变更类别号为T.2.分项编号由项目指挥部编写,应与本办法要求划分的设计变更项目编号一致.3.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设计内容较多,纸面不敷,请另附页说明.4.三,四类设计变更,取消专家组意见栏,审批意见栏.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审批单附表2工程项目名称变更编号申报单位变更类别变更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变更方案批复编号总编号: 分项编号:工程位置,桩号主要变更原因及内容:申请人:(签章)日期:变更金额(人民币元):监理驻地办意见:签字:(盖章)日期:总监办意见:签字:(盖章)日期:设计代表意见:签字:(盖章)日期:项目指挥部意见:签字:(盖章)日期:项目法人单位意见:签字:(盖章)日期:专家组意见:签字:(盖章)日期:审批意见:签字:(盖章):日期:注:1.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内容较多,纸面不敷,请另附页说明.2.申报变更编号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编排.3.对三,四类设计变更,取消专家组意见栏,审批意见栏.关键字:实施细则高速公路变更工程设计管理辽宁省。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年1 1月16日印发**年6月1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依据**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和****厅《关于严格执行**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181号),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集团负责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
第三条在建设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必须维持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各建设项目管理处均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安全营运为目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gf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设计变更条件(一)原设计不合理、不完善,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二)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难以施工;(三)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确需变更设计;(四)由于建设环境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五)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或节约其它资源;(六)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元分别下达变更令。
第八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变更规避审批。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七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九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第十条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二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0万元的;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第十四条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第十八条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二节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第十九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第二十一条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第二十三条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节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第二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批;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第二十九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第三十条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一节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第三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第三十四条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二节变更工程的支付第三十六条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第三十七条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k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号文件定义;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第三十八条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j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第三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时,对该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条“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第四十二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细目重新作价;第四十三条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更实际费用;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开支;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第四十六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3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九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五十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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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
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二)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三)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应等同原设计文件要求;(四)鼓励有关单位引入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确有把握的可直接向项目办建议,一经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将给与一定奖励。
第七条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的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的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参考价格,经监理工程审核后,由现场办审批后执行;(四)变更工程的价格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核定,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结算时,由监理部门提出适当的暂定变更价格,经现场办确认后按暂定价格先行结算,变更施工技术文件和变更费用结算文件两部分均完善后,方可按最终核定价格办理结算。
第八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种:(一)业主对原设计图纸,合同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变更(包含上级单位变更、项目办变更、现场办变更和设计变更);(二)监理工程师针对施工图纸、合同工程提出变更;(三)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合同工程提出变更;第九条工程变更的等级划分:工程变更依据变更的内容和金额共划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二条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属于一般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十三条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变更实施前工程联系单审批制度和变更实施后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
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现场办的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变更的等级大小,划分如下:(一)重大变更由市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由安庆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二)较大变更由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三)一般变更由现场办(30万以下)、项目办(200万以下)、市交投公司(200万以上,500万以下)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监办审批,报现场办核备,现场办抽查。
第十五条紧急变更紧急变更是指在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
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应通知总监办,总监办在征得现场办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留下影像资料,变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备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未经过现场办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现场办可诉诸法律。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办、现场办、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方造成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程序第十八条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见附件2):(一)第一类变更:业主变更的程序(包含上级单位指示变更、项目办变更、现场办变更和设计变更)现场办接到上级变更批示,或设计方变更意向经核实审批同意后,现场办将《工程变更通知》主送总监办,抄送施工单位执行。
待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及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现场办审批。
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变更设计图纸及设计更改通知,须由现场办审核后转发到总监办,总监办发给承包人实施,否则视为无效。
(二)第二类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的程序监理单位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上报现场办,现场办在接到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批复给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
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经驻地办、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现场办,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三)第三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的程序施工单位应首先填写《工程联系单》或《工程变更申请表》上报总监办、现场办,现场办在接到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批复给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
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经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现场办,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第十九条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现场办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变更令申请单)均为一式四份,现场办、项目办各保留一份,监理部门保留一份(总监办),施工单位保留一份。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的各部门审批和下发时间:总监办5天、现场办7天、项目办10天,《工程变更令》的审批时间:总监办7天、现场办14天、项目办21天,、市交投公司28天。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组成:1)封面2)目录3)工程变更报告(重大、较大变更)或变更申请表;4)变更造价计算书;5)工程数量计算(估算)书;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如有);7)变更会议纪要(如有);8)工程数量现场确认单;9)变更实施前、实施中、完成后照片(必须清晰且不同角度各拍至少3张);10)须附的其他资料其中:土石方数量变更:须附实际横断面图、原设计横断面图、实测土石方资料,实测数量须有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现场确认资料;排水防护数量变更:须附实际测量资料、实际工程数量表、变更后设计图、原设计图、原设计工程数量表;防护形式变更:须附变更前后设计图;软基加固处理: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地下水常水位、标明长度、宽度、深度及平面布置的设计图、原设计图;更换不适宜土质:须附地质勘探资料(涉及土方数量较大应保证钻探密度)含水量、液、塑限、CBR值等试验资料;清淤换填: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地下水常水位、清淤后的每10m 横断面图、回填后的相同断面横断面图;结构物基底加固变更: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基底加固设计图、原设计图、原设计基底承载力指标;结构物形式变更:须附变更设计图、原设计图;涵洞通道增加变更:须附地方要求增加涵洞通道的函、变更设计图;桩基长度变更:须附原设计地质资料,四方对终孔标高的确认,摩擦桩原则上不予变更,除非地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设计计算确需增长;溶洞变更:须附钻孔纪录、超前钻资料(如有)、原设计地质资料、处理意见;改路变更:须附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防护排水设计图、主要结构物设计图、地方要求改路的函件;改河变更:须附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防护图、地方要求改河的函件;隧道围岩类别及塌方变更:须附原设计地质资料、监控量测资料、四方关于开挖后围岩情况的判断确认单或处理方案、变更前后设计图、工程数量对比表,掌子面变更前后彩色数码照片。
第二十二条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中如需出图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由业主委托与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当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工作,提出变更施工图文件;其它类变更,经设计代表签认或由设计代表出图。
变更设计图纸应有文字说明和明确的工程数量。
第二十三条现场办计划合同部,设计单位、总监办及承包人必须分别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奖惩第二十四条优化变更的奖励(一)优化变更是指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较多地节省工程实际造价;或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较多地提前总工期;或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造价和总工期的前提下,能较大地提高工程质量的变更方案;(二)凡申请的工程变更经业主最终确认为优化变更,业主将分别按节省工程实际造价的优化变更、提高工程质量的优化变更、提前工程总工期的优化变更给予变更申请者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