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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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XX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计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变更的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

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

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4、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规定进行的变更设计;

5、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的主要情形

1、路线平、纵面的调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变更;

2、桥涵、通道等构造物位置改变及工程量增减的变更;

3、桥梁结构型式改变导致的变更;

4、桥梁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变更;

5、路基防护工程的变更;

6、一般路基或软土路基设计变更;

7、改沟、改沟工程设计变更;

8、改移地方道路的设计变更;

9、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

10、地质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变更。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三类:

1、重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4、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5、为了使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设计变更中的一般设计变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金额的大小,分为A、B、C、D、E类变更。

A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少于500万(不包括500万元);

B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100~200万元(包括100万元);

C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

D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10~50万元(包括10万元);

E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下。

三变更的申请及审批权限流程

第九第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先交予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报业主,在业主组织

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2、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后,认为设计量与实际发生量(或隐蔽性设计)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或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3、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

业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的需要,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对原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足的,以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优化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工程相邻地段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与第三方相协调。若协调结果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第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1、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业主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2、业主审查核实同意后,再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业主。

3、业主收到同意变更立项的批复后,通知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图;业主完成审查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交通部审批。

5、交通部审查意见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业主,业主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1、2、3点与重大设计变更相同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交通部备案。

5、经业主转总监办发布变更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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