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一、工程变更管理的意义1.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高工程效率:及时调整工程方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重复和浪费,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
3.降低工程成本: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调整工程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从而降低工程的总成本。
4.优化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工程方案可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延误和问题,有助于优化施工进度,确保工期的完成。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1.变更的发起:变更的发起可以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提出。
变更的发起应包括提出变更的原因、影响分析、变更内容、变更后工期和成本等信息。
2.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环节由相关技术人员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变更后工期、成本、质量等的影响分析和评估。
3.变更的批准:审议评估结果后,由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对变更进行批准。
批准应包括批准变更的内容、变更工期和变更成本等信息。
4.变更的实施:变更的实施由项目团队进行具体操作。
实施过程中,应对变更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严格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操作。
5.变更的记录:变更的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过程、结果等信息。
变更记录应被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人员进行查阅。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常见的一些相关办法如下:1.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确保变更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2.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为了提高变更评估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可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对变更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3.加强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密切相关,应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变更管理能够与项目进度和成本管理相匹配。
4.健全变更管理的文件和记录:建立健全的工程变更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变更审批文件等,以备核查和审计。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管理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变更管理的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申请、评审、批准、须知、备案和监督等。
1.设计变更申请(1)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设计人员填写,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将申请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评审(1)评审部门应根据设计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2)评审部门应及时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报送给项目负责人。
3.批准(1)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和评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设计变更须知。
4.须知(1)设计变更须知应包括变更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工程实施要求,并发送给相关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2)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照变更须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5.备案(1)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规范备案,备案包括变更申请、评审意见、批准文件、变更须知和相关设计文件等。
(2)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6.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符合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和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真实性原则设计变更申请应真实有效,变更须知应真实准确,变更的实施应符合变更须知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质量变更、合同变更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合理性原则:变更内容应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三)效益原则:变更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四)程序性原则: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章变更范围及类型第四条变更范围:(一)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二)进度变更:包括工期调整、施工计划调整等。
(三)质量变更:包括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变更。
(四)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
第五条变更类型:(一)重大变更: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不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变更申请:(一)变更申请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及变更后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管理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变更审批:(一)重大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二)一般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八条变更实施:(一)项目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变更。
(二)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审批要求。
第九条变更验收:(一)变更完成后,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将变更情况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变更责任:(一)变更申请单位负责变更申请的编制和提交。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变更申请的审核、审批和实施。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变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的修改、补充等;(二)施工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顺序、施工进度等的调整;(三)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工程量、工程期限等的修改;(四)其他变更: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调整。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有必要进行变更,且变更后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二)变更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三)变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工程变更应当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变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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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
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
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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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
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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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相关资
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
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
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
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 10%)的,
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
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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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
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
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
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
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
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
凡
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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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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