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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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程项⽬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 ⽬的为了加强天津地铁⼯程的投资、⼯期和质量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及费⽤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初步设计批准后的施⼯图设计阶段所进⾏的调整、优化、完善和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修改和变动(除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范围以外的增减项⽬)。

3 设计变更的原则3.1 ⼀般原则3.1.1初步设计和施⼯图设计⽂件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不得随意变更。

⾃设计单位交出设计图纸⾄⼯程竣⼯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1.2建设单位项⽬公司(部)、⼯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变更设计要以保质量、保⼯期、保安全和不增加⼯程投资为原则,严禁利⽤变更设计来提⾼标准、增加投资、延长⼯期和扩⼤规模。

3.1.3各设计单位设计代表应派驻现场办公,与建设单位、⼯程监理单位通⼒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3.1.4各单位应建⽴变更设计台帐,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原因、变更内容、⼯程数量变化、费⽤增减额)进⾏统计、分析,做到变更设计⼿续完善、齐全。

3.1.5凡需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报备的变更,由企业管理总部统⼀上报。

3.2设计变更项⽬(项次)的划分原则3.2.1 合同内同⼀部位或同⼀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次性变更为⼀次设计变更。

3.2.2 同⼀原因引起合同内不同项⽬的变更,应视为⼀次变更。

3.2.3 同⼀原因引起不同合同的变更,应以每⼀合同为⼀次变更。

3.2.4 设计变更引起其他合同、其他专业的修改时,在同⼀申请内应列出此部分更改费⽤,供决策评估。

4 设计变更的内容与分类4.1 设计变更的内容4.1.1在合同⼯程范围内,⼯程项⽬的增减;14.1.2 在合同⼯程范围内,⼯程数量的增减或价格的调整;4.1.3 更改合同⼯程中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4.1.4 更改合同⼯程中有关⼯程功能、标准;4.1.5 更改合同⼯程中部分结构的标⾼、基线、位置和尺⼨;4.1.6 改变合同⼯程中经批准的关键⼯程的施⼯顺序;4.1.7 改变合同中部分⼯程项⽬的施⼯⽅法;4.1.8 合同⼯程其他⼯程内容更改。

(完整版)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

三、定义和内容(一)定义: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做法和设计图纸的修改和完善,需要设计院的签字,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工程中心技术部负责审核。

(二)分类:分为“正常类”设计变更和“特急类”设计变更。

1、凡是设计变更一经提出,10 天以后再实施的,都视为“正常类”变更;2、特急类设计变更是指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变更;“特急类”设计变更的办理原则是“边洽边干” ,但须经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公司技术部、预算部签字,并根据相应金额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在开工后10 日内办妥全部手续。

(三)设计变更的内容:1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他变更事项;2、由于工程项目部、监理部、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3、由于物业公司,营销部及业主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四、设计变更的提出方客户、施工方、设计单位、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部、营销部、发展中心、物业公司等。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营销部1、办理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前期手续;2、跟踪客户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项目部1、办理施工单位、监理方、物业公司、发展中心、营销部及本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前期手续;2、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3、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4、对所有设计变更进行技术审核(通过设计院);5、与设计院商定每次变更产生的劳务费用(指非设计单位的原因产生较大的变更,需要增加出图)和设计周期;6、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7、变更手续去技术部备案;8、负责变更的实施。

(三)预算部1、对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2、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向公司汇报。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变更设计的定义工程变更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调整的行为。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1、重大变更: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形式、重大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产生重大影响。

2、一般变更: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影响较小。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则1、必要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必须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变更。

2、科学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3、经济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工程投资和进度的影响。

4、审批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实施。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1、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要求。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错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建议。

3、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无法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申请。

五、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一)重大变更的审批程序1、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论证,形成初步意见。

3、设计单位根据初步意见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图纸、说明、预算等。

4、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设计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6、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并再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变更设计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变更设计活动。

二、变更设计的分类(一)按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工程变更设计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结构形式等重大设计原则的变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较大变更:指对工程局部方案、工程数量、工程材料等进行较大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变更。

3、一般变更:指对工程局部细节、施工工艺等进行的较小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影响较小的变更。

(二)按照变更的提出主体,工程变更设计分为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使用功能和效益。

(三)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控制工程造价。

(四)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变更设计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四、变更设计的提出(一)业主提出的变更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预期效果。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附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为了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实施方案。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和要求。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工程经济签证及工程设计变更范围1、经济签证指在主体工程以外发生的零星工程、无法计算工程量而发生的零星拔工、机械台班等,需办理结算的书面材料。

2、设计变更指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及其它方面的要求,由设计部门或其他单位对原设计内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修改,需办理结算的书面材料。

3、同一张经济签证单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有关规定,即同一张签证单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

4、同一单位工程发生的经济签证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o5、单位工程变更增加的总价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超过原设计总价款5%,或概算以外的项目施工,须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申请报告,由矿务会研究确定报公司批准后施工。

二、工程签证的内容1、经济签证内容应表明具体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具体台班数量。

2、经济签证原则上不得出现具体金额;3、经济签证上不允许出现误工、补偿、索赔、损失赔偿等内容;4、经济签证不允许出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费率,套用定额名称等具体工程结算标准。

三、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的程序1、工程管理部门凡是安排需签证的工程施工的,必须先出具施工联系函,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经营部门一份、工程管理部门一份),然后才能安排施工,杜绝口头随便安排施工单位施工;2、工程施工联系函必须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签字才能生效;3、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现场签字,杜绝验收人员离开现场后补办验收手续;4、所有工程签证必须有现场验收的原始记录,并办理工程验收签证单,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5、签证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在48小时内办理完签字手续后,交经营部门,作为结算依据;6、工程经济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必须与现场验收相吻合,凡是交经营部门结算的经济签证单必须附工程验收单;7、工程经济签证必须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及其他矿领导签字才能生效。

8、如零星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应由技术部门出具施工图纸,经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施工,技术部门按照工程进行管理,验收时按照施工图纸进行验收,不得以经济签证的形式出现;四、设计变更办理程序1、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由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直接下达设计变更单给施工单位;2、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先向矿方提出申请由矿工程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矿总工办门,经总工办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总工程师签字后,由总工办门下达变更单给施工单位;需由设计院批准同意的,还需要设计签批。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由施工单位根据四方现场会审确定的变更方案和经设计方同意的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设计图,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报工程设计变更立项审核表。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别,重大(A类)、较大(B类)工程设计变更由公司报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一般工程设计变更(C类)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公司(代建机构)、公司审批通过后,由公司工程处下发工程设计变更立项通知单。
3.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
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经各级审查单位(部门)审签完毕后,由公司工程处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须在一周之内将工程变更令及全部附件资料送公司工程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令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完后,由公司工程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下发各分公司(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量清单,待该项变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一般设计变更(C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变更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公司)应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计方案变更(含技术指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变更)和非设计方案变更(工程数量变化)两种。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取消或暂缓实施工程;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或类型;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工序等。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及分类1. 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2. 设计变更的分类重大设计变更:指涉及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结构形式、关键技术方案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对项目的影响相对较小。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1.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错误或优化需要时,应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2.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基于使用功能、投资控制、进度要求等方面的考虑,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3. 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认为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1. 一般设计变更审批流程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审批设计变更文件,签署《设计变更审批表》。

2. 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签署《设计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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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本项目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山西省交以下通运输厅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增减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要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基本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先变后报、肢解上报或瞒报、不报行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7. 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
8.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3.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 为应对工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 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 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5. 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设计文件和经复核批复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计量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因施工条件、环境、水文地质等情况及一些不可预见因素,需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型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运营和环保;
2. 不得降低使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 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
4. 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 兼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6. 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7. 由于不按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施工而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施工浪费和施工补救措施,不在工程变更之列。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论证
第九条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变更工程的部位、内容、以及变更的理由。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较为复杂的一般设计变更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由南(北)区指挥部审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工程设计变更经最后一级审批单位核准后方可生效,此前各级审核结果均做报审之用。

(一)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 提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如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须附地方政府的书面资料)]按《设计变更申请表》的要求将初步设计变更资料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

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并对变更的合同符合性、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地市业主代表处对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后上报南(北)区指挥部;
2. 南(北)区指挥部合约部对变更项目的合同符合性审查,工程部对变更项目的方案可行性审查,或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看,经过分析、研究或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后,形成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向设计单位就变更设计提出具体要求;
3. 设计单位根据南(北)区指挥部意见进行变更工程的设计和完善,经由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合约部、工程部和分管领导对其设计的科学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审核。

4. 设计单位形成设计文件经南(北)区指挥部确认后,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5.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根据变更设计文件按附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上报工程设计变更费用文件,报送监理单位及南
(北)区指挥部进行审核;根据审批结果,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令》,正式开始实施变更工程。

根据变更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计量管理规定进入变更工程的计量程序。

(二)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 提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如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须附地方政府的书面资料)]按《设计变更申请表》的要求将初步设计变更资料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随同监理单位意见一同报送南(北)区指挥部地市业主代表处审查,地市业主代表处对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查后上报南(北)区指挥部;
2. 南(北)区指挥部合约部对变更项目的合同符合性审查,工程部对变更项目的方案可行性审查,将情况向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3.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在分管副指挥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进行现场调查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书,确定初步变更设计方案,并抄送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原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由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法人技术专用章和行政公章。

涉及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等内容的,还须由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4.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书面的初步变更方案,经南(北)区指挥部集体研究后,由总指挥签署书面意见,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 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经南(北)区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向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

6.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按照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的后续程序和要求填报相应表格,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南北区指挥部工程部在接到审批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交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发《设计变更令》,正式开始实施变更工程;根据变更工程实施情况和有关计量管理规定进入变更工程的计量程序。

第七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执行;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按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一般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由原单位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另选施工单位。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时限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时间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快捷、及时的原则。

对于隐蔽工程及紧急处治工程的变更文件,施工单位应按南(北)区指挥部的变更程序在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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