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建管〔2003〕26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建管〔2003〕262号)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宏观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变更设计的原则已经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遵循以下原则:1.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省投资。
2.变更设计方案应符合工程实际、技术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
3.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所有变更设计原则上应批准后实施。
5.所有变更设计必须首先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纪要后,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批复。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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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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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申报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需要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审批的,项目法人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申报;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
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并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任何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均应视变更的内容、规模以及性质,酌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踏察,形成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并应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对拟变更的设计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三)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见附件)。
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理由、预估费用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理由、依据、变更性质、类别以及变更文件组成审查完毕。
委托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做平行论证的,所需时间除外。
(四)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可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分为即办变更和非即办变更。
1、即办设计变更是指:技术方案简单、变更意图明确、涉及工程规模变化较小,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即可确定的变更。
2、非即办设计变更是指: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编制设计文件的变更。
变更文件组成由项目法人确定。
第九条属于动态设计范畴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调整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可按即办变更处理,经设计单位授权人签字的即表明同意变更,并承担设计责任,设计单位若不同意或有其他保留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不涉及重要结构问题的即办变更,可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即可实施,项目法人应对此类变更全面负责。
(一)不需要勘探和开展大量试验工作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需要勘探或开展大量试验工作,所需时间应在现场办公纪要或同意开展勘察工作时确定。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特殊情况,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承担勘察设计变更的单位应按时限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并按职责权限申报或审批。
(一)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由参审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对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的,直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对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的,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
其中,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须报厅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批复较大设计变更,申报重大设计变更。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报批设计变更的资料负责,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费用变化不应超出预估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查或审批时限(一)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无正当理由,较大设计变更超过审批时间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实施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跟踪核查,并附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先行确定变更性质。
属于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审批单位,以便审批单位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上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7月30日,报送期限为8月15日前;下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12月30日,报送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以《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招标结余和预备费中列支,如上述资金仍不足时,从批准的概(估)算与预算差额中列支。
(二)设计变更节省的工程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管理,按照规定使用。
(三)设计变更费用核定1、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1)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采用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编制设计变更时的编制年当期市场调查价格,特殊情况下,个别地产材料价格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由省级造价部门审查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
(3)项目法人按合同清单单价核定费用。
无清单单价的,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2、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1)执行合同清单单价。
无清单单价的,按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编制预算,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参照重大及较大变更核定方式编制预算。
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取费标准、计价依据,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四)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超出批复预算,但不超批准概(估)算,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超批准概(估)算,又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明确设计方案,暂停增加费用的批复,项目法人应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估)算,经批准后再批复增加费用。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列入决算。
第十八条建立监管机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及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虚报、瞒报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规模或工程数量的;(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作要加强管理。
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依据履行合同情况,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交通运输部现行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