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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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作为主客观要件统一体的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学说争议:“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第八章
刑法学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理解
第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 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第二,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第三,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 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六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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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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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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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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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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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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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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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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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争议问题:劳动能力是否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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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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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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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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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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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3章 刑事责任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3章 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刑法学
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探讨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犯罪人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 意志自由是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指从法律规定层面讲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根据或者具体标准。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既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唯一法律根据,也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 的主要法律根据,但刑法于犯罪构成之外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决定刑 事责任程度的重要法律根据。
第十三章
刑法学
三、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唯一事实根据,同时它也是决定刑事责 任程度的事实基础,但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 险性程度的事实对于决定刑事责任程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二版)
《刑法学》编写组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刑法学
1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2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3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4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目录
第十三章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刑法学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按 法定程序确认的,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以刑罚处罚、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或 者单纯有罪宣告等否定性评价为具体内容的法律责任。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
础上形成的,主张将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刑事责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 要模式及评析
任的唯一根据。 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要件奠基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之
上,认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社会危害的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总和。
简评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模式
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 质,揭示犯罪行为内部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总体上避免或至 少减少了许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作的烦琐的重复评价。
这一理论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模式,使犯罪构成理论 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较为完满地达到了和谐与协调。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 1. 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 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刑事违法行 为,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是构成犯罪的前提。
(二)犯罪是具有刑事 违法性的行为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企图,但客观上没有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的,不会产生刑事违法性问题。
(二)犯罪是具有刑事 违法性的行为
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主 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也不会产生刑事违法性的问题。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四章
刑法学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及犯 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借此揭示 一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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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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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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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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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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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是一本介绍民
法学基础理论和民法总则的教材,由王振华、张志强等人编写。

该教材分为十章,内容包
括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
权法、继承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教材通过理论分析、案例分析和实务分析等
多种方式,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规则,帮助学生掌握民法学的
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同时,教材还结合实
际案例和法律实务,让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具
体应用和实践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
实践能力。

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教材的内容,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此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课堂演讲等形式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表达能力。

总之,高教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是一本基础性的民法学教材,适合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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