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一、引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环境变化、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制度。
二、设计变更的介绍1.设计变更的定义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设计要求、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情况。
设计变更可能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投资等方面,因此应该在经过严格审批和评估后才能实施。
2.设计变更的原因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需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2)设计要求变化:由于规划要求、技术标准的更新或者审查部门的意见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4)其他原因:如工程投资、政策变化等原因也可能导致设计变更的发生。
3.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设计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优化施工进度和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设计变更管理应该在项目初期就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设计变更制度的建立意义建立和完善设计变更制度,能够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建立设计变更制度还可以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配合度,确保设计方案的落实。
2.设计变更制度的内容设计变更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变更的程序:明确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规范设计变更流程。
(2)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制定设计变更的评估标准,确保设计变更符合工程要求。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
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XX至XX段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实施细则(讨论稿)XX雅眉乐高速公路XX公司二○一○年三月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XX至XX段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XX至XX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乐雅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做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XX 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XX省交通厅川交〔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如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乐雅路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X;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X、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的条件(一)施工设计图、文件一经批准同意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如发现存在下述情况,确有设计变更必要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1、原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3、原设计有违反部颁标准,又未加以论证或说明的地方;4、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5、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6、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7、能提高技术标准或有利于桥梁及道路美观;8、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9、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10、由于承包人过失或施工方案的改变需要设计变更者;11、施工过程中较大设计数量增加或减少;12、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13、为满足地方政府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合理的工程建设要求。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都要先算账后变更。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商、确认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发出通知,按程序签发后付诸实施,监督和跟踪实施情况,并进行闭环和关闭管理。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即使变更在技术上合理,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并考虑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可能超概的,要慎重论证,并业主同意或业主上报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4、对于概算外的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论证,按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审核设计变更单,必须附投资增减预算详细表,尤其是涉及到相关系统变化的,及时报业主审批,不能先斩后奏或瞒报变更工程量和费用。
6、对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同意变更,由项目监理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7、杜绝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更改的变更。
8、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月底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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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四)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十条本项目所有设计变更实行事前变更立项审批和变更工程实施后的变更费用审批,变更立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变更费用未经审批的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一条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对招标清单进行的清单核查作为本项目的0号变更,0号变更仅对招标图纸与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出入的内容进行调整,0号变更须报江投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对于上述各类变更的区分严格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有关条款执行。
为便于管理,本项目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A、B、C三类:A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百万元以下,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B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二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C类:指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变更立项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
相关变更文件按文件要求报对应级别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根据《江投路桥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投路桥[2015]1号)要求进行报审。
A类变更立项和变更费用由项目项目公司后报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批。
B类变更立项由项目公司审批,变更费用由项目公司审查后报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批。
C类变更立项由四方会议签认,四方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变更费用由项目公司审批,变更审批结果台帐定期报告江投路桥变更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立项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一)A、B类设计变更必须提交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附件1)。
(二)相关的会议纪要。
(三)变更工程估价清单(或预算)。
(四)工程量说明(含有关图纸)。
(五)对设计变更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与原设计在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方面的论证比较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费用审批表(附件2)。
(二)变更工程量清单。
(三)工地会议纪要(含工程量核查)。
(四)工程量来源计算、对比、说明等。
(五)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六)该变更立项申请的审批手续。
(七)变更工程实施的影像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的提出(1)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合同段工程施工中发现现场条件变化、设计遗漏或地方要求等不能按设计施工或按原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时,提出相应的变更;(2)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现某些工程按设计施工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现某些工程设计明显不合理应变更或取消时,提出相应的变更;(3)项目公司提出: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总体要求或为了满足全线某些工程外观的统一性而提出设计优化或变更;(4)设计方提出:设计方因设计错、漏、碰、缺或因设计基础资料不全、不准确或其他设计方面的原因而主动发出的设计修正或补充文件。
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第十八条总监办组织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四方会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决定是否同意或上报变更立项。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一般因由原勘察设计人承担。
经征求原勘察设计人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承担。
勘察设计人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形成设计变更图纸或资料,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原则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承包人承担,原承包人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且达到招标规模时,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或分包的方式选择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二条相关参见单位当加强设计变更的建档归档和台帐管理工作、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定期及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强化过程控制与过程管理,确保设计变更台账和档案的可追溯性与完整性。
工程变更台账由总监办与项目公司对接,并在每月25号前更新报送项目公司。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等,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变更基本工作流程(1)对于由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非紧急变更(延误将造成停工的变更):由承包人或监理申报变更建议或请示,必须每周五前以通用函形式将下周需要处理的变更上报总监办和项目公司,由总监办组织现场会议。
每周只限于对通用函组织现场变更会议,预期上报通用函的依次往后推移。
(2)对于由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紧急变更,由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电话请示总监办,总监办在接到电话后,根据应立即组织现场会议。
(3)由设计代表根据四方会议纪要的要求,5天内(重大变更设计图15天内)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和相关图纸;(4)承包人根据会议纪要、图纸15天内正式申报工程变更;(5)各方对变更工程施工进行监控,施工结束后,按《项目管理大纲》现场工程量核验要求进行变更后工程量核验;(6)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
(7)对不及时处理将会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监理工程师现场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项目公司;(8)对于由项目公司或设计单位方提出的变更项目,由设计代表出具更改通知单和相关图纸经项目公司审核后由总监办下发变更令。
此类变更工程的申报、审核、验收同(4)、(5)条的要求;(9)未按上时限和流程处理,将视为相关单位违约,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在月度及阶段评比中将对相关单位给予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四方会议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四方会议纪要必须在各方(项目公司、监理、设计、施工)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对于形成四方纪要后不需出具变更设计图的情况,必须附有现场量测的草图和原始数据记录,现场各方代表除在纪要上签名外,还须在草图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变更图纸由设计代表根据四方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出具,并编号、填写《设计服务通知单》;报送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盖章;发送总监办;总监办签收并下发至驻地办、承包人。
变更图纸要求:一份完整的变更图纸应包括通知单,并附有变更依据、变更图及原设计图(或标明原设计图号)等(如需要)。
变更图应有变更前工程数量、变更后工程数量、变更增量。
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图应有设计代表的齐全签字,由各设计代表组编号并统一管理。
设计代表组应建立全线设计变更通知单及设计变更图台帐,并在每月末与项目公司总工办核对一次,发送至项目公司的变更图纸原件为一式五份。
第二十六条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下发变更图纸后,承包人即可进行变更正式申报,申报资料的内容由总监办确定,但必须包括四方会议纪要、变更设计图或现场量测草图、原始数据记录、相关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估价清单等。
申报资料经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审核后报总工办,总工办在对变更申报资料复查核对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汇总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在审议后决定对变更项目是否批准。
涉及结构安全稳定的设计变更要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令的下达对于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由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变更审批或抽查过程中发现虚报变更工程量的,由项目公司责成监理人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回虚报工程量的金额,并对承包人处以虚报工程量等额的罚金。
第三十条对在变更审批或抽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错误的,由项目公司责成监理人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回虚报工程量的金额,并对承包人处以虚报工程量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