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除了追究犯罪责任的目的外,还允许受害人及其代表、社会公益组织等起诉人民法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很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本文将对其进行探析。
一、促进社会公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使那些对于犯罪行为的低刑(如黄赌毒等)不予起诉,或者浮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弱视诉讼的公益性诉讼得到更好的发挥,减少了针对犯罪行为的起诉次数和法院审理的事务量,从而能够更加重视重要案件和公益性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更加合理的司法利益的分配。
二、提高社会责任感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对国家、社会和受害人的利益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认识,须要有身份的认识和参与,并且在诉讼中需要承担一定量的证据辩才的义务,这意味着起诉人和其代理人有更大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三、增加司法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减小法院中的很多收入等经济纠纷的审判数量和法定审判需要的能量,防止因为经济目的的产生的虚荣哗众的现象,实现了刑事公益性起诉和民事公益性起诉的统一,提高了司法效率和侦治突破的标准。
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能给公益事业公正量刑等方面带来积极影响,保护公众权益,增强社会秩序和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约束力,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和权益保护,从而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处理那些低刑或者危害性弱的犯罪案件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的发展进步。
技术侦查与刑事诉讼价值

是《 宪法》 对 公 民通信 自由及秘 密 权利 的相关 规 与常 规侦 查措施 相 比, 技 术侦 查具 有强 大的操 控能 力 , 使 其 个 条款 的规 定 ,
一
查措施 可 以全 面 、 准确、 彻底 地查清 犯罪嫌 疑人 、 可能犯 罪 的人 的 详细情 况 , 包 括其 出现地 点, 犯罪证 据在什 么地 方 , 犯 罪线索 是什 新刑事 诉讼法 没有对 技术侦 查做 出明确 的定义 , 从 学理角度 从 而能为侦 查机 关破案及 抓捕行 动提 供指 导依据 : 再次 , 定义 , 笔者认 为 , 技术侦 查措 施 : 是法律 规 定的侦 查机 关 , 在刑 事 么等 等 , 在发 现和确 定犯 罪嫌疑 侦 查过程 中 , 为侦 查法 定案件 类 型范 围 内的刑事案 件 , 因采用 常 技术 侦查措 施通过 技术 仪器与技 术手 段, 可 能犯罪 的人过 程 中 , 大 大节省 了侦 查 资源 。 规 侦查措 施无 效或代 价过 高 , 经过 法 定批准 程序 , 采 取 的具有 新 人 、
( 一) 惩罚犯 罪
了现 有 的僵 局 。
( 二) 技 术侦 查措 施 与保 障人 权 的冲 突
技术侦 查措 施在具 体运用过 程 中, 正是 以侵犯 公民隐 私权等
我 国早期 阶段对 于刑 事诉 讼价 值 的认识 是刑 事诉 讼 的首要
是以牺牲 公 民的私人信 息和私 人生 活安 宁为前提 目的是惩 罚犯罪 。 这 一 时期 的核 心观 点是 : 刑事 诉讼 是 国家专 门 权利 为基础 的 ,
加之 技术 侦 查措施 中 的侵 权不 仅 仅局 限于犯 罪嫌 疑人 自身 , 机 关查 明犯罪 、 揭 露犯 罪 、 证实 犯罪 和追 究犯罪 的活 动 。九十年 的。 代后 , 刑事 诉讼价 值 引入保 障人权 概念 后 , 惩 罚犯罪 便成 为刑 事 有 时还会 扩 展到对 第三 人 的隐私 的侵 。 诉讼 目的一个 方面 , 保障人 权 同时成 为刑 事诉讼 的 目的之 一 。
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

建起 的假案却能堂而皇之 、“ 正大凛然 ”地走向法庭 ,并 被 宣布为 “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 。推而广之 ,过 去所有 的依靠违法的程序 编织 出来 的冤 假错 案 ,无论 被揭露 的还 是没被揭露 的,哪 一个不都 是 堂堂正 正地走 进 了法 庭 ,做 过一 回“ 真案 ” ?何 也?实为侦查 机关对 程序毫无 顾忌 的践
摘 要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 自身的独 立价值 ,是 实现程序 正义和 实体正义 的规则体 系,但如果没有程序性裁 判机制作保 障,一切程序规则都难以得 到切 实遵循 ,形 同虚设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中,构建程 序性裁判 规则有 其 ,
现 实必要性 ;而在 比较分析 中国与西方国家程序性裁判的特点后 ,不难发现我 国程序性裁判机制 离诉讼 法治的要 求还有相 当的距 离,还 需要进一 步完善和发展 。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程序性裁判机制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D 7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3 0 (0 1 l 0 l 0 F3 6 1— 8 X 2 1 )O 一 o7— 3
Ont eEsa l h n fPr cd r lTra n u g me tS  ̄e i i n l o e u e h t bi i go o e u a ila dJ d e n y m n Crmia c d r s Pr
FN ig E G Qa n
( nu N ra n e i ,W h 4 0 3 hn ) A h i om l i rt U v sy u u2 10 ,C i a Abtat r ia poeuehs tidpn et a e ts l ss m w i ol eue a z r eua jse n u - src:Ci n l rcdr a s nee dn vl 。ii a ue yt hc cu b sdt r lepo d r teadsb m i u r e h d oe i c l ui s ni sc. u ee ee Ote a gado oeua ta adjde et  ̄t t t lut B tfhr w r n f ur p cd r l n gm n e a aj i e it h s e fr lr i u s m,a r euarl ol adyb ie lpo d r e w udhrl ea dd l c l us b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简易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在于:
1.适应刑事案件⾃⾝的特点,提⾼审判效率。
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繁简不⼀。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诉⽅和辩护⽅并⽆争议的刑事案件,不必要⼀律适⽤普通程序进⾏审判,因为此时繁琐的诉讼程序并⽆实际意义。
2.避免拖延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以简易程序处理相当⼀部分刑事案件,可以免除讼累,加快办案进度,节约诉讼成本。
简易程序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也能减轻诉讼当事⼈的诉讼负担。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的⽐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分普遍,⽽且适⽤范围有不断扩⼤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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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价值理念教学及教法选择

关键 词 : 刑事诉讼 法学 ; 念 ; 学; 理 教 方法 《 刑事诉讼法学》 是法学基础课程之一 , 一方面 , 它总结
了刑事 案件诉讼过程 的全貌 . 从立案 、 是 侦查到 审判 、 执行 实现无罪推定原则 中的意义 ,以及刑事诉讼 中其他能够 保 障无罪推定原则实现的具体制度及其制度改善 , 这样 。 生 学
迫 自证其罪等法理深厚 的诉讼基本原则 。 因此 . 在教学过程 中教师应坚持程序知识与价值精神同等重视的原则 ,使学
2 .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学习是程序制度学 习的推动力 刑 事诉讼 价值理 念的学 习不仅辅 助 了学 生对 程序制 度 的学习 , 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各项制度 , 而且能够成为学 生学习程序制度的促动力 。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就是程序点 非常琐碎 , 如第一审虽然 是普通程 序 , 但知识 点却非常 多 , 也非常重要 , 审判 的核心程序 , 是 仅开庭前的准备就要做很 多项工作 , 这些工作 中有一项疏忽 了就是程序 遗漏 , 就会对
多 的由传播媒体报道的重 大法制事件 中 ,绝大多数是刑事
识的本质 , 也容 易遗 忘 , 而久 之 , 久 诉讼 程序就 只能是片 面 的记忆 ,甚至 出现学习完起诉制度再学习审判制度时只记 得“ 起诉” 二字 . 其中的知识要 点特别是 准确的时 间概念 已
经 完 全 忘 记 , 样 学 生 的学 习兴 趣 下 降 、 习 效 果很 不 理 想 这 学 也是必然的。
一
、
刑事诉讼理念教学的特点 和意义
1J _ 事诉讼理 念教学具有全过程性 开 《 刑事诉 讼法学》 一般 在大学二年级开设 . 这时学 生正 处于法学课程学习的基础 阶段 ,很多学生并没有深入的法
刑事诉讼视野下的安全与自由价值的比较——以中西方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置为视角
由于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传统 , 国民心态 以及政 治经济体制等原因的巨大差异, 在刑事诉讼的视野
出“ 自由指每一个守法 的公 民在合 法的时候不受
收 稿 日期 :0 6— 3— 4 ,0 0 2 2
作者简介 : 李茂久(9 2一) 男, 苏省沛县人 , 18 , 江 贵州民族 学院法学院 2 0 0 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的原 则 , 在没有 经 过 国家 司法机关 正式 审判之 前一
御 国家 司法权 的追究 。
安全与 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从法理上看两者并 不冲突 , 自由是法律对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的记载 与满 足 , 而安 全是 用法律 规 范创 造确认 和保 障 人与 人关 系 和谐 有 条 理 状 态 , 本 的安 全 是 维 持 个 _基 9
律在满足人类需要所进行 的主观评价 。作为刑事 诉讼肯定有其制度价值 , 国法哲学家埃德家 ・ 美 博 登海默认为“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 的制度 , 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 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 中较为重要的有 自由, 安全 与平等” [ 因此 , o 3 3 一切形态 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都蕴涵着两种基本的价值追求 : 安全与 自由。 所谓 自由, 即在一定 的社 会行为规 范的约束 下, 作为社会成员的主体可以由 自身的意志决定其 行为的权利或者 资格。按 照哈耶克 (r d o o Fi rnH — ei yr的话来说 , e) 意味免 于约束 , 即个人 可以不受控 制独立做 出选择并 开展 活动。 法 国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指出“ 自由仅仅是 : 一个人能够做他 应该 做 的 事 情 , 不 被 强 迫 去 做 他 不 应该 做 的事 而 情” [英国法学家丹宁勋 爵更进一步的提出“ 。 5 法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琳琳(),女,河北秦皇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刘琳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简易程序则是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结合。
香港和大陆刑事简易程序各有不同特点,加深两地之间的相互了解,发现值得借鉴推广的立法宗旨和司法规则,从而相互研习、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两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香港;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35-04 引言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正义之必需。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否需要科以刑罚处罚并确定相应量刑幅度的程序,因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因此其程序设计科学合理与否就显得至关重要。
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普遍制定了一整套复杂、严谨的诉讼程序。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若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反而会造成案件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据此,各国又相应地设立了简易程序用以处理此类案件,这就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了效率价值。
目前,诉讼程序简易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发展的基本趋势,香港和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效率价值要求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就是对其最好的体现。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用以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在香港,1862年就成立了简易审判法院[1](p521),其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历史比较悠久,程序的设置也相对完善。
刑事诉讼价值新论
名 的 ・ 法 _ 查 官 埃 其 里 克 斯 就 说 过 : 只 要 真 相 峒 能够 得到 . 于它是如何 得到 的并不重 要 。 至
标 . 事 实 体 法 是 第 一 位 的 . 事 程 序 法 仪 是 保 刑 刑
障 其 得 以 实 现 的 手 段 或 I 具 。 如 中 世 纪 欧 洲 著
意 为 交 换 价 值 或 使 用 价 值 , 逐 渐 延 伸 到 哲 学 利 后 社 会 N- 的 各 个 领 域 。 《牛 津 英 语 词 艇 》 为 价 学 认 值 ” 者 率 身 是 值 得 靛 幕 的 域 者 对 于 某 种 目 的 或 来 说 是 有 用 的 ”, 特 其 引 申 到 法 哲 学 中 , 常 在 通 以 下 两 种 意 义 上 使 用 : 方 面 它 是 指 法 律 制 虚 的 一
,
义 、 由 、 等 、 序 、 全 、 共 福 利 等 ; 一 方 自 平 秩 安 公 另 面 . 值 叉 可 指 人 们 据 以 确 定 或 判 断 一 项 好 的 法 价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程 序 的 标 准 , 在 对 法 排 制 度 和 法 它 律 程 序 进 行 评 价 过 程 中 是 作 为 具 体 的 准 据 而 存
屉 , 要 程 序 正 当 . 论 结 果 是 否 真 实 . 特 是 只 无 都
』: 的 。 l当
程 序 本 位 主 义 所 犯 的 错 误 也 正 好 与 结 果 本
位 主 义 相 反 . 看 到 程 序 自 身 的 价 值 . 忽 略 了 仅 而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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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
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
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
(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
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却含混, 人们理解不一样。
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
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
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
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①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②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
(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
1工具主义理论
(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③
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边沁,他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用到法律中分析并指出:“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④在边沁看来,评价和构建刑事法律程序的唯一标准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实体法的目的;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法只是工具法,刑事法律程序除了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工具而具有价值以外,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意义。
由此可见,绝对工具主义理论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强调了极端。
(2)相对工具主义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外,它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和目标相对工具主义对绝对工具主义作出了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的相对性主要在于:工具主义目标的追求应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司法裁判者不能为了在个案中实现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原则。
2.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程序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效用。
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认为,刑事法律程序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定的内在品质,认为程序自身具有一种独立于结果的内在价值。
3.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理论,是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法律程序而形成的程序理论。
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财富为目的。
(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几种观点
1.工具性价值优先论持工具性价值观点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决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⑤该理论认为,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同时兼自身的独立价值。
2.价值层次论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认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价值实现提供基础和依据,它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
持该理论的学者将刑事诉讼价值作了层次性划分,将其内在价值摆在首位,将工具性价值作为其外在价值,将经济效益性作为程序的次级价值,并且认为经济效益性价值与程序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相比较处于次一级地位。
三、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形式和特点
法律程序本身是一种法定顺序与法制统一的保障,因此它本身存在自身的价值。
正义要求给予每个人应得的利益,而程序公正可以实现这一要求,因此程序公正具有自由和合理的内在本质,它渗透于诉讼过程的现实之中。
把正义的理性注入程序,使程序和公正联结在一起,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法律最高原则。
因此正义是两个层次以上价值的共同杠杆,具有多元性,所以不能把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看成一种单纯的发现真实的认识活动,而是实现程序自身价值的过程,因为它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提供了主体的自治权利,是一项道德目的选择过程。
正义可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实体正义。
指人们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遵循的价值标准,这些标准是可以设定的。
一般来说,真实性是通常的评价标准。
二是形式正义。
它的含义也是可以把握的,一般是指: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对待, 相同的情况应得相同的处理;实用法律上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这里的核心是平等原则。
三是程序正义。
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程序而实现的价值目标。
因此一般也可以把程序正义理解为过程价值。
程序本身包含有丰富的内容,程序并非单纯是那种实体的影子的形式,程序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体。
任何一项程序都有特定的内容。
因而程序是正义的载体,任何正义必须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没有程序的诉讼,不可能是正义的诉讼,没有表现为程序的正义是口头的正义或想象中的正义,这正是程序的优势。
同时程序本身也包含着正义,只有正义的程序才有可能实现正义的内容。
程序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程序的价值在于使实体人权予以实现,程序人权由此产生。
只有重视了程序人权,才能谈得上实体人权,所以保障人权应从保障程序人权开始。
只有了解这一点,才真正了解程序的价值,才能谈得上对程序价值理论
有所领悟。
从上面的论述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程序价值蕴含着丰富的哲理,是一个科学的宝库, 还须深入挖掘。
但它至少有以下特性,需要我们加以明确:
(1)程序的现实性品格
(2)程序的实践性品格
(3)程序的社会认同性品格
(4)程序的自我表现品格(形象品格)
(5)程序的表现文明状态品格
(6)程序的规范性操作性品格
以上六方面的特性,反映了程序的价值,体现了程序之不可替代性。
我们运用程序可以解决诉讼活动中许多难题,是抗拒司法腐败的强大力量,因而是正义实现的重要保障。
四、对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反思
上述这些关于刑事程序价值理论无疑有诸多的可取之处,但是我以为在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解决司法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研究应予以反思, 必须从新的认识论上和方法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
首先,我们必须从认识论上重新审视诉讼程序的性质,使之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正确的理解。
目前在对诉讼程序的认识上存在传统观念的误导问题,即所谓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实体法,由此而导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对应,以及程序真实(形式真实)和结果真实(实质真实)等观念的划分,从而把程序和实体对立起来。
我以为作为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是两部关系十分密切的相辅相成的法律,诉讼活动从启动到结局,哪一点可以离开“实体法”的规则?同样的理由,“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又哪一点能离开“程序法”的规定呢?实践中在办案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应的两法,而不是其中任何一法。
其次,从方法论上我们不应孤立的单方面的去研究问题,不能对复杂纷繁的事加以简单化,也不应人为将本来较为简单的事物加以复杂化。
刑事诉讼活动是我们生活常见的现实现象,我们思考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也不能离开刑事诉讼活动本身。
同时,刑事程序的价值分析理论必须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分析和理性思维相结合的方法论上,克服单一实证主义或
脱离实际的纯理性思维,只有高度的有机的结合才有可能准确地进行价值分析和价值评判, 指导诉讼结构和处分权利或权力以及义务、职责的关系,构建科学的诉讼程序价值理论。
注释:
①②陈建军,李立宏.刑事诉讼价值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10, 10.
③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7, 54.
④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5.
⑤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 兼论诉讼
参考书目:
(1)岳悍惟.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陈永生.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