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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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精髓

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精髓
对 公正
说. 程 正义体现 了社会主义的高窿文明 , 是一种现代诉讼的自
身美德。
人权保障与程 正义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人权也并不是

个含义精确 的词 汇,人权在当代的含义仍然没有在学 者和政
界之间取得共识 . 包无 论如何 , 人权已成为现代社会关于法律价
值包括 自由 、 平等的最具普靠性曲表选 用语。 刑事程序来说 . 叼
维普资讯
程 序正义 与人 权 保 障
《 事诉讼 法》 刑 的价值精髓
口黄 伟
【 内容提 要】 程序正 卫是现代 刑事司法制度所 追求的理想 目 , 标 它标 示着: 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和惩
罚应以保障被 追诉者的正 当、 合法权利 为前提 。( 刑事诉讼 法> 图通过确 立程序正 卫的国际最低 限度标 试 准,旨在建立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拔 一 的程序正 卫论 , 最太限度地促进我 国现行刑串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
理论研 究
2 0. 022 司法行为不可避曼地会损 害到 当事人的权益 ,应当选 举最为低 廉、 损失最小的程序或者逮径来达到 目标。 1.} 0 { 衡性 ,确保 司法公正的重 I哥 希望于同一层 面 制 c 衡. 即 安、 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 。 人民法院 、 ^民检察院进行刑 事诉讼时 , 应当分工负贡 、 互相 配合 、 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要求公 安、 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谜中应 按照珐律 的规定各置其贡 . 各尽 其 职。 互相 配合要 求公安 、 司珐机关应在分 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 持和合作 , 互柜 协调 , 使刑事诉讼程序J 衔接。互相制约要求 f 回 公安、 司击机关茌刑事诉讼中互相监督 . 互相约束 . 防止发生错 误和 封纠正错误,正礁执厅法律 。 ,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例题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64)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

维护社会秩序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其体系构建一直备受关注。

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构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构建。

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正义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首先,程序正义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避免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的出现。

其次,程序正义能够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增强司法公信力。

最后,程序正义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使司法过程更加公正、公平、公开,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现状当前,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过于注重实体法的研究,忽视程序法的重要性;对程序法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程序法的应用不够灵活,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

三、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我们需要将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构建中。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程序法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程序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2.加强程序法的理论研究:要加强对程序法理论的研究,深入探讨程序法的内涵、价值、原则和方法,为程序法的实践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3.增强程序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程序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使程序法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强化程序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结论综上所述,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

郝东升
( 白求恩 军 医学院 河 北石 家庄 008 ) 50 1
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第一 条 规 定 了刑 事诉 讼 法 的 目 的 ,即保 证 刑 法 的正 确 实施 。 罚犯 罪 , 护 人 民 , 障 国 家安 全 和 社 会公 惩 保 保 共安 全 , 维护 社会 主 义社 会秩 序 ; 二 条 , 定 了其 任 务 , 第 规 即保 证 准确 、 时地 查 明犯 罪事 实 , 确 应 用法 律 , 罚犯 罪 分 子 , 障 及 正 惩 保 无罪 的人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 遵守 法 律 , 教 积极 同犯 罪 行 为作 斗 争 , 以维 护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护公 民的 人 身 权利 、 保 财产 权 利、 民主权 利和 其他 权利 , 障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的顺 利 进行 。 保 由此 , 国刑 事诉 讼 的基本 理念 是惩 罚 犯 罪和保 障人 权 。惩 我 罚犯 罪是 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赋 予 ,保 障人 权 是对 国家 刑罚 权 的规 制 。惩罚 犯罪 与保 障 人权 应 当并 重 , 不能 偏 重其 一 , 不 能 以 而 更 牺 牲 某一 方面 为代 价 片面 追 求某 一 种 目的 。这 是 因 为只 强调 追 究犯 罪 , 视保 障人 权。 必违 反程 序 , 成较 高 的错 案率 。 忽 势 造 最终 既不 能保 障人 权 , 之 只 强调 保 障 人权 , 视 追究 犯 罪 , 必 放 反 忽 势 纵 犯 罪 , 会成 员的人 权也 得 不到 保 障 。只 有将 两 者结 合 起 来 , 社 才符 合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规 律 ,才能 正 确指 导 司 法 工作 人 员进 行 刑 事 诉讼 活动 , 护 国家 的长 治久 安 。 除此 之外 , 了更 好地 实 维 为 现 惩 罚犯 罪和 保 障人 权 的 目的 ,贯彻 刑事 诉 讼 始终 的另 外两 个 基 本价值 是 。 公正 与效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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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

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

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

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

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

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人民检察院还是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监督,有权规范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违法行为。

(二)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框架结构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是一个刑事诉讼过程由始到终的必经之路。

立案决定一个诉讼程序是否开始,是五个阶段里门槛最低的一个。

侦查是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也就是说必须要确定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犯的这个罪才能进行起诉阶段。

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进入执行阶段。

(三)证据确信制度
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原则;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自由判断证明力的原则。

证据的采信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这里的规定一定要谨慎,所以有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

(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在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总是存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最严重的,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活活打死,这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的宗旨:保障人权。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无罪推定这一内容,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基本原则。

这说明,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时,都看做无罪,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权利。

意味着在宣告判决书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违法的。

减少了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现象,也就从侧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可以使实体结果的公正性增强。

三、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上。

在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就以当事人为例,简述一下五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获取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在开庭前十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权利;”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并互相辩论是我权利;作出最后陈述的权利。

其义务就是:如实回答的侦查人员等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二)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诉;有权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上诉。

其义务有: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义务;必须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义务,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⑤“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⑥被害人与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本应该基本相同,但由于在公诉中,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部分被害人的义务,所以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这四项能够反映原告诉讼地位的权利。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基本上只有两项:上诉权,而且其上诉权只限于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比起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来说,权利少的很多;法庭审理,但要求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必须是先刑事后民事。

其义务也与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基本相同,就不再赘述。

四、刑事诉讼法价值如何实现
对于如何实现刑事诉讼法价值这一问题,我比较认同陈建军教授的一些理论,即践行刑事诉讼法的“善”的一面。

所谓“善”的一面是指刑事诉讼法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公正性、人道性、民主性、合理性等优秀的品质。

公正性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比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等强权机关的影响,可独立的进行审判,也比如说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论(辩护)的权利,不是说被告一句话都不能说;人道性,举一个小例子,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个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得长时间扣留,变相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是刑讯逼供。

民主性,我对其的理解就是公民对于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的监督,及时的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

合理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说自首制度,在自首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人对自身犯罪事实的错误认识清楚,社会危险性下降,可以减轻刑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第86页。

就我而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不可片面的单独拆开看,一定要犹记得结合在一起,用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来达到其对刑法的保障价值。

比如说,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允许犯罪嫌疑人所请的律师在场旁听,有效的监督司法机关审讯时有无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的行为;也可以取消所谓的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这很明显的是给检察院所代表的公诉人一方很大的胜诉权利,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被告一方更加不利。

要改进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上的一些缺陷,先运用刑事诉讼法“善”的一面践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运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发挥其保障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价值与独立价值的统一,也可以说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

工具性价值可概括为“国家通过刑事诉讼,使其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得以实现;刑事诉讼参与人通过刑事诉讼,使其保障人权、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⑦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的“善”可以得到贯彻落实,使公正、合理、民主、人道等优秀的品质更加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才能全部的显现出来。

参考文献:
1.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2.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

⑦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12,第12页。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S1
年级:2014级
学号:2014122122289
姓名:徐禎
二О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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