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一般耕地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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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5-2倍的罚款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1.5倍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轻,面积在1亩以上。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1.5倍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程度较重,面积在1亩以下。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2倍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7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五元至二十五元。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20
《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40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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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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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35
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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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
3
拒不履 义务的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严重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 (非法所得100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田的。
万元以上或涉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10 基 本 农田 保护 区标 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
志的
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 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非法所得50 万元以上不足 100万元的)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
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以 划 拨方 式取 得土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我国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而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则对这一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和执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占用了耕地用于特定用途,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这里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宽度小于 2 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需要注意的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税额的确定通常会考虑当地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税额相对较高;反之,税额则较低。

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耕地资源稀缺的地区,税额可能会较高;而在一些耕地资源相对丰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税额则相对较低。

四、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牛蛙养殖场处罚依据

占用耕地建设牛蛙养殖场处罚依据
摘要:
一、牛蛙养殖场的建设对耕地的占用
1.牛蛙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大量用地
2.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
3.占用耕地建设牛蛙养殖场的影响
二、占用耕地建设牛蛙养殖场的处罚依据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处罚
3.违规建设牛蛙养殖场的处罚措施
三、保护耕地资源的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2.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
正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种类的需求也日益丰富,牛蛙作为一种有营养且口感鲜美的食品,市场需求量逐渐上升。

然而,牛蛙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用地,这给耕地资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耕地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占用耕地建设牛蛙养殖场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
耕地的行为,相关部门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对于违规建设的牛蛙养殖场,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筑等。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性。

其次,提高耕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科技手段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对耕地资源的占用。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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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一般耕地处罚标准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
罚款,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您或任何其
他人面临占用一般耕地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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