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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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1. 土地是国家资源,其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土地的违法地类判定,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违法地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

2. 非法占用耕地被视为土地违法地类之一。

耕地是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占用耕地指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由于耕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将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对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 非法占用森林也属于土地违法地类的一种。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肺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非法占用森林包括违法砍伐森林、非法采伐木材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气候和水源的稳定性。

4. 非法占用湿地也是违法地类之一。

湿地是自然界的净化器和自然调节器,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非法占用湿地指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湿地进行非湿地建设的行为。

湿地的破坏不仅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还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5. 针对土地违法地类的界定和判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一系列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土地违法地类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6.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追责问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以及刑事追究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7. 应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的推动加强土地的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强制调整机制,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作者:付金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园地虽未被列举性地提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园地的性质可知,园地与耕地、林地、草原皆为农用地,其入罪标准,可参照耕地、草原的入罪标准,掌握在10亩以上。

关于严重破坏园地标准的判定,在目前暂无规范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纳专家意见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园地入罪标准严重破坏[案例一]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承包了安平高速十二标五峰山隧道洞渣清理工程。

为堆放石渣,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城关镇金花村坝河西岸园地(茶园)19.985亩。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租金后,即将安平高速五峰山隧道移出的四万余立方石渣堆放在所租地块中。

2015年4月27日,经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违法占用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本一组园地(茶园)面积17.89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2017年12月14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村委会以为村办企业西安某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组织村委会讨论,共租赁120余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榴生态休闲庄园项目。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并于2015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

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测量,该公司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休闲庄园实际占地为104.18亩。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委托陕西某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破坏程度鉴定,该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有条件建设区,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102.2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亩,交通运输用地0.56亩,该宗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铺垫、地面挖损等,属在农用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挖损破坏类型,其中温泉酒店区71.4亩属于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石榴采摘观光园32.78亩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轻度毁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据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立案标准的通知》(发改土规〔2018〕344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如下:
一、未经审批批准、未经履行土地出让手续或者未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立案。

二、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立案;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它必要的批准文件的,立案;
(三)取得建设和用地双重许可的,但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审批批准的用地面积或者建设规模超过审批批准的范围的,立案。

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协议书等文件,或者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书的约定使用土地的,立案。

四、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一)从农用地改变用途为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立案;
(二)从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地一级保护区改变用途的,立案;
(三)从非建设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1.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立案;
2.未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的,立案;
3.建设用地不符合本体规模控制要求的,立案。

五、未经批准,占用、改变、破坏农用地的,立案。

六、未经批准,采矿、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违规占用无属主或者尚未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权的,立案。

以上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立案的标准,如有其他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或者其他非法使用的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以便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准确、公正的认定。

下面将对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违法占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等。

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审批手续则是指是否经过了规划、环评、用地审批等相关程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用地性质则是指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属于法定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

建设行为则是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其次,针对以上认定标准,需要进行具体的认定程序和实地调查。

在认定程序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定的程序和流程。

在实地调查上,需要对涉及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准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违法占地认定标准,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认定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总之,违法占地认定标准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合法使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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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认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托]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认定的前提条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第六条[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第七条 [污染认定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认定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组成认定组织;(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耕地的现场;(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九条 [认定报告内容]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臵及四至范围;(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四)耕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条 [认定结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

认定结论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期限要求]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组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认定终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四条[授权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但是,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

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研究内容。

部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研究,并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

在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

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报送法规司。

法规司会同执法局于2009年5月在广州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耕地毁坏的认定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及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因此,本办法把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规定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对于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耕地毁坏认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据此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

(三)关于耕地严重毁坏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毁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三是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办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为界定标准;对于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致使原来的耕作层被破坏。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

但各地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作出认定。

据此,本办法将耕作层被破坏界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规定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属于耕地被严重污染。

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在办法中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四)关于认定的程序考虑到对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认定,本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如组成认定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有关勘测计算,形成认定报告后承办人要签字等。

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对有关时限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毁坏的认定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法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述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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