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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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议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价值

2023年浅议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价值

浅议转型时期旳刑事诉讼法学价值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诉讼法学旳发展,不难发现,其理论研究大体受“真理论”影响,这表目前,刑诉法学界普遍接受了以“实事求是”原则为指导旳追寻真理旳观念模式。

受这一观念模式所支配,有一时期旳刑诉法学研究多集中在证据理论方面,学者们对在诉讼领域里人们主观怎样迫近客观旳研究饶有爱好。

这一现象也很自然,由于真理论所倡导旳观念模式在刑事证据理论中得到了最为充足旳运用。

尽管这一阶段旳理论研究也触及和探讨了刑事诉讼中旳其他理论问题,不过在以真理为主导旳思维模式旳框架内,这些问题要么打上时代旳封签,要么做某些阿奉旳解释,问题旳研究无法深入下去。

上述研究倾向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刑诉法学旳整体认识,于是得出整个刑事诉讼旳目旳在于追求实体真实,整部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旳结论。

这种研究状况一直延续到九十年代才有所改观。

伴随刑诉法学研究旳深入,“真理论”旳观念模式在认识和解释某些重要旳理论问题时持续碰到障碍,例如,无罪推定问题,上诉不加刑问题,证据排除法则问题等。

对上述问题,若从执著于真理旳角度,仅以事实来判断或度量,是无法做出令人满意旳解答旳。

人们确实发现,“真理论”处理不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旳所有问题,法律问题波及到真理抑或真实性问题,但不能所有归结为真理问题加以研讨。

实践表明,持实体真实与合法程序旳统一是刑事诉讼中最佳旳价值选择。

过去,我国法学界过于强调实体而轻视程序,实乃法学幼稚旳体现。

反过来,在重视程序、强调程序旳今天,我们更不应当走到忽视实体、排斥实体旳另一端。

目前,学界对程序与实体旳并重看待,反应了学者们旳价值觉悟,它是价值观导入旳成果,也是法学走向成熟旳体现之一。

在理论层次上,刑诉法学已跨出“注释法学”旳藩篱,迈上“理论法学”旳台阶。

假如再拿当年旳眼光评判中国刑诉法学研究现实状况旳话,恐怕有些不适时宜了。

伴随人们对程序认识旳深入和对程序法研究旳加强,我国刑诉法学者已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旳某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某些新旳概念和范围,如诉讼目旳、诉讼构造、诉讼职能和诉讼价值等。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

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

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

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

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

安全与自由:刑事诉讼价值谈如果将安全与自由代表的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价值引申出来,二者则象征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而欲着重惩罚犯罪则更多的是关注与寻求实体公正,同样,着重于保障人权则往往是以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自由的保障。

安全与自由、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这一组组的矛盾正是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体现。

一、刑事诉讼的目标与价值关系之辩(一)刑事诉讼的价值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侵害,维护社会安全。

安全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与社会的既定状态,即自然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按一定规律的安排所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关系状态。

”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各种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现象的出现,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社会安全加以调整和保障,以建立一种符合统治者意志和社会需求的强制安全。

而刑事诉讼的安全价值就在于其通过特定方式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社会安宁与平和的需求。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刑事诉讼中自由价值是通过两个方面体现的。

一方面,通过限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认为超过范围和界限的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比如,对司法权力进行分割,实行控审分离,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追究犯罪,而另外的国家机构则站在相对超脱的立场上专门行使裁决权。

这样,司法权力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公民不受非法强制,从而以否定的形式保护和体现了自由的价值。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通过赋予公民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使公民为自己的自由进行主动防御。

这主要通过赋予公民程序主体的地位和无罪推定的待遇,让其能够有效的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以积极的形式实现公民自由。

也就是说自由价值是通过自由保护和自由责任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得以体现。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主 观化 之嫌 。因此 , 笔者 比较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因其囊 括 了刑事 的专制 主义 的 出现 。 诉讼 价值 的诸多 特 点和要 素 。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

对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法理思考刑事诉讼是一个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价值设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权利保护、公正审判、司法效率、社会和谐和刑事政策等方面来思考刑事诉讼价值设定的问题。

一、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包括被告人权利、受害人权利、证人权利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要优先考虑的,包括法定程序、公正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只有严格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障受害人和证人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保障,是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的根本。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公正审判应该是首要目标。

公正审判的具体体现包括:一、审判人员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压力,贯彻法律原则,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二、加强司法制约,防止滥用职权、执法不当等现象的发生;三、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证据进行严谨分析和评价;四、实行公开审判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判决结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司法效率的提高既是刑事案件处理速度的要求,也是对诉讼程序的优化和改进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优化诉讼程序,简化证明程序,加强协商和调解,改善调查取证方法,提高审判效率等。

实现司法效率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和社会的负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和谐是指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社会团结。

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大局利益。

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保证公正明显,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一一“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

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一一“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

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

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深度探究也越来越重视。

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正、合法、人权等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追求。

本文将从公正、合法、人权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进行深入探究。

一、公正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

公正是指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最基本的期望。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1.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对所有当事人公平、平等地适用诉讼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杜绝不公和歧视现象的出现。

2. 矛盾调和公正。

矛盾调和公正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矛盾调和和平解决,对于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种公正的表现。

3. 裁决公正。

裁决公正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因个人情感和利益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合法合法是指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性和合规性。

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规定,但是合法并不等于公正,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正和合法经常会产生冲突。

1. 法律上的合法性。

法律上的合法性包括刑事程序、证据获取、证人出庭、辩护、质证等诸多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2. 合规性。

合规性是指司法实践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公共意识和市场规则,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

三、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指被告权利和受害人权利。

1. 被告权利。

被告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面对证人的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而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人权的体现,是诉讼公正无法缺少的部分。

2. 受害人权利。

受害人权利包括受害人的安全和身体权利、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维护公正和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

区域治理法制现代化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彭茜毓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4109摘要:在当前社会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法律也在跟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价值进行分析,本文就刑事诉讼法价值评析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社会发展;价值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包含的内容十分的丰富,通过其价值评析,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一、价值评价价值评估基于价值认可。

价值认知基于新的认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属性。

它探讨了新刑事诉讼法如何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调整刑事诉讼关系,以及如何明确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反映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在主要价值层面。

价值评估是基于对价值的认识,即在揭示新法所载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评估。

两者都是所有现代节目的共同价值观。

从法律改革的法律和社会变革的合理规律来看,刑事诉讼法只能把公平和效率当作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自然而然地遵循旧的计划,找到新的目标来实现惩罚的双重目标犯罪和维护人权。

实现维持秩序最终价值的道路。

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的传统价值。

关于诉讼模式的新法律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中立和诉讼的公正性。

为了实现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公正程序,新法律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改革:1实现检察和审判的分离公平审判程序要求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职能,控制和审判由两个不同的实体进行,同一个诉讼机构不得兼任裁判官和检察官。

在这方面,新法主要是通过修改一审的一般程序来实现的。

要点是:以公诉案件审前程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向检察官而不是法官询问被告人;用证据和辩护证据取代法官的证据。

这可以从体制上防止法官在法院审理案件材料,避免形成不利于被告的内部信念,从而阻止法官预先判断和先发制人的行为,并为公正审判铺平道路。

2加强防卫功能防卫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要是驳回投诉的被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以证据证明。

新法改变了控制和防御力量不均衡,被控方地位薄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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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评论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刑事诉讼价值评论我国目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结构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结构。

而形式价值则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断探索现代化发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建立与现代文化、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改革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改革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刑事司法改革也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原理上分析,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往往需要以特定价值观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观。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基础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观——“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并提出了建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倡议。

一、导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1]因此,在一般意义上,作为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指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即客体的存在及其属性对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的生成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客体及其固有属性单方面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关系的基本范畴,价值的生成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的主观需求与客体的客观属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

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主体有选择、客体也有适应,主体在根据自身需要赋予客体一定价值的同时,也对客体寄予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而客体在满足主体的需要的同时,也因为承担着主体的理想和追求而对主体构成了一种目标和导向。

作为人、物关系最直观的反映,价值问题最早在经济学领域得到关注,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中心术语。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扩大化,价值也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攀升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价值哲学。

此后,价值学说又逐渐向道德、艺术、科学、宗教、政治等其他社会学科领域渗透,形成了道德价值、艺术价值、政治价值等广泛的价值理论。

正如马克斯。

韦伯指出的,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实际上任何社会理论都无法回避他们。

[3]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科学也不能摆脱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影响和作用。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又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4]实际上,站在法文化学的立场上,法律在作为一种解纷机制的同时也被视为是一种传达意义的文化符号,它承载着特定的文化信息即主体——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

因此,法律价值是法律的内容和核心,也是我们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重要途径。

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

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

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

”二、检讨: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已经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标追求,而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体系。

对这一价值目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解读和诠释。

正是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我国学术界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目的价值观和过程价值观。

(一)目的价值观。

应当承认,早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渊源于一般法律价值理论,并力图与法理学界关于法律价值的已有研究成果保持一致。

站在法哲学的角度,法的价值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5]在这一视角下,一些诉讼法学者按照法理学界的通识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产生于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功能,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6]显然,这一定义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套用。

根据不同学者的归纳,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和效益等价值纷纷被以不同的标准加以排列、组合,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进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如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功能、效用和意义以及后者对前者的需求,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与此相适应,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同刑事诉讼之间便形成了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关系。

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大体包括秩序、公正(或曰公平、正义等)、效益诸项内容。

该观点认为,尽管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也是其它法律的价值,但刑事诉讼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秩序、公正、效益的需要,是通过处理刑事案件来实现的,这一点是同其它法律价值所不同的。

也有学者将公正、效率与效益并列为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目标,认为公正、效率与效益是当代统治阶级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满足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目的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7]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全才是在刑事程序设计与操作中冲突着的两项基本诉讼价值。

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构成了整个现代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内容。

根据这种观点,公正、效率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但是却是居于自由、安全之下的次级价值目标,公正是自由价值的内涵之一,而效率则是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

[8]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和实体目的——不管是自由和安全,还是秩序、公正和效益,视为是刑事诉讼的价值,由于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欲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称之为目的价值观。

目的价值观的理论优势在于,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目的和社会理想,从而也揭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根基,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自由和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发展的最基本需要,国家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原始动机就是通过对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进而确保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将自由、秩序等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对人的这种基本需要的满足,提示了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基础和终极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维护秩序;同时,自由、秩序等价值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也为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目标和导向,成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朝着这一终极目标发展、完善的不竭动力。

但是,人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主体,其需求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价值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目的价值,而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多元价值系统,本身包括了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仅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归结为目的价值这一层面,对刑事诉讼乃至诉讼价值的认识显然是过于逼仄了。

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因此,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通过查明案件真相、发现实体真实,即满足人们自由和秩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结构必须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即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但是只要程序本身是中立、平等、公开的,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

这说明,刑事诉讼除了目的意义上的自由、秩序价值外,还必须具备一种形式价值,即刑事程序本身必须具备形式理性,保持中立、平等、公开和参与性,这些形式价值实际上也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也应当是构成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由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共同构成的多元价值体系。

而对此,目的价值观的理论阐释是无能为力的。

(二)过程价值观。

从理论谱系上看,形式价值观是在反思目的价值观的理论缺陷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目前的通说。

针对目的价值观的不足,我国有学者提出,从目的价值的角度界定刑事诉讼的价值,容易导致程序对实体的从属和附庸,“那种将程序看作刑事实体的附庸的观点,没有看到程序是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刑事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的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程序比刑事实体能更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正、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程序问题的讨论,才能有堂堂男儿的自信,刑事程序的理论才能在刑事实体理论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9]这是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理论的最早反思,它提出了关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或曰过程价值的理论先声。

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了目的价值观的哲学认识论根源,认为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为自由和秩序等是没有对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问题作出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探讨,而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重视哲学认识论、忽视哲学伦理学的结果,这种将价值定位于认识论上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只能推导出“价值就是有用性”的结论。

而有用性又可以称为实用性、工具性或者功利性,以此为基础来分析法律价值问题,所得出的结论将永远不会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甚至工具主义的束缚。

为此,该观点主张摆脱认识论束缚,从哲学伦理学即道德评价的角度来认识刑事诉讼的价值。

具体而言,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看来,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是人们值得追求和向往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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