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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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在平衡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的平衡与提升。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刑事诉讼法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审判。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辩护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庭程序的规范,如开庭公开、举证质证等,使司法判决更公正、透明。

其次,刑事诉讼法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志,也是满足公众对法律公正和有效管理的需求。

刑事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证据要求和规定合理的庭审期限,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普通案件要求在几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复杂案件也设定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期限,避免了审理时间的过长。

然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仍然是一个挑战。

一方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必须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程序给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可能导致审理时间的延长和程序的复杂化,影响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可能需要对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更快速和高效的审判。

这就需要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和取舍。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法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应加强对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过滤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一些有效的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加速纠纷解决的速度,缓解司法压力。

此外,新技术的应用也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案件的筛选效率和判决质量,用电子取证技术加速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过程,实现智慧法庭的建设和运行。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加速案件审理速度。

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分析

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分析

刑事案件审判效率分析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而审判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稳定与法治的权威产生着深远影响。

一、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重要性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提升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受害者来说,及时的审判能够给予他们心理上的慰藉和正义的伸张。

长时间的等待可能会加重他们的心理创伤,影响其生活的恢复和重建。

其次,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迅速的审判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过长的审判周期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甚至可能因长期的羁押而对其身心造成损害。

再者,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高效的审判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满意度。

及时公布审判结果,可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和猜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最后,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来看,提高审判效率能够避免案件的积压,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二、影响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因素(一)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一些刑事案件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犯罪行为,或者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这无疑会增加审判的难度和时间。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证据是审判的关键。

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和反复,必然会拖延审判的进程。

(三)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数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速度。

专业素质不足可能导致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出现偏差,从而延长审判时间。

此外,司法人员数量不足也会导致案件积压,无法及时审理。

(四)诉讼程序的设置繁琐的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正,但过于复杂的程序可能会降低审判效率。

(五)外部干扰因素如舆论压力、行政干预等,可能会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三、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措施(一)优化案件管理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二)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执行明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标准,提高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减少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审判延误。

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论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作者:李永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公正和效率本身就是一个存在的矛盾体,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中,既有相互依存、支撑的一面,又有相互对立的一面。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两方的价值意义亦是这样。

本文就从刑事诉讼中公正的概念、刑事诉讼中效率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试图厘清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辩证关系,以期在今后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提高了处理案件的效率,同时,又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客观。

关键词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效率价值作者简介:李永璐,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45-02司法的权威和灵魂离不开司法中的公正,公正也是人们信任司法,司法赖以生存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文明中最重要的一项判定指标就是公平和公正,而司法和刑事诉讼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自然也需要有公平和公正作为其存在和发展,进步和丰富的支撑。

因为司法在人们心中所建立的威信和公信力,人们常常将生活中、社会中所产生的一些冲突和矛盾交付于刑事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和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用刑事诉讼去单纯地追求公正为之而失去了太多,而公正在此过程中也渐渐失去原来的意义。

效率价值一词最先出现在经济学上,随着时代的发展,效率这一概念也逐渐被引入到刑事诉讼当中。

一、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概述(一)刑事诉讼的公正概述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正”一词的定义大不相同,“公正”对于人们而言,其本身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不确定性。

尽管对于“公正”的定义和概念,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是千奇百状,但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呈现的“公正”的概念里,人们还是能把所以“公正”的地位一一列清,保证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依次排序。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体制的公正的地位被确立,而由此又司法公正即地位的确立。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法诉讼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2、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分析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基本方面可以得出,工具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基本上是对立的,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价值冲突二律背反性”。

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要求刑权机关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多快好省”的打击犯罪,对于公正、秩序、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素的涵盖面不够宽阔,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工具主义价值主张。

刑事诉讼工具主义价值主张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末,盛行于80年代和90年代,至今仍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主张。

这是因为我国数千年来风行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传统文化中缺失程序公正和人权观念。

但是,考察世界其他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可以知道,程序正义和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侦查人员已经利用DNA技术证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的基因相符,但是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抓住了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再加上承办此案的警察具有种族歧视倾向,这对于关系辛普森罪质是否成立的证据来源来说不得不是一个“合理怀疑”的对象。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刑事案件是社会上的罪犯行为经过法律程序而得到判决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公正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合法权益,而效率则是指审判过程能够迅速高效地进行,以保障刑事司法的及时性。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公正的法律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公正的法律程序是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的基本要求。

首先,法庭应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应当享有辩护的权利,包括指定辩护律师和自由选择辩护策略等。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拒绝不合法的证据。

这样做有助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在公正的环境中以平等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公正的法律程序还要求法庭和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持中立立场。

法庭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决定,而不受其他不利于被告人的因素的影响。

检察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以个人原因对案件进行偏见处理,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最后,公正的法律程序还包括对证据的采信和审慎的量刑决定。

法庭应该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并作出明确的裁决。

在量刑决定上,法庭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个人犯罪行为的情况,采取合理的刑罚,使得刑事司法能够实现公正的目标。

二、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虽然公正是法律程序的核心价值,但过于追求公正可能会导致程序的冗长和低效。

在刑事案件中,追求效率也是必要的,以保证及时性和司法公信力。

首先,审理期限的合理设定是确保刑事案件效率的关键。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审理,法律应该规定明确的审理期限,并对超期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处罚。

此外,使用科技手段和提高效率的方式,如视频庭审和在线文件交换等,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

其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

司法机关应该合理安排审理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司法专业素质。

此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减少重复办案和程序性问题,也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例题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64)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

维护社会秩序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效率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司法效率直接关系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以及对无辜被告的保护,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如诉讼耗时长、审判周期长等,这使得司法效率亟待改善。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周期长是司法效率问题的一大体现。

长期审判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造成审判周期拉长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可以归结为审判流程复杂、案件量大以及证据收集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协同作用,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可以借鉴先进的案件审核机制,将案件分级管理,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耗时长也是司法效率问题的主要体现。

在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的申诉、反诉等等,往往导致案件拖延审判的时间。

加之证据收集、取证过程繁琐,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变得更加复杂。

针对这个问题,应采取多种手段加以解决。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案件的初步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申诉和反诉。

另一方面,建设信息化的司法系统,用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加强电子数据的调取和处理,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审判,从而减少案件的审理时间。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还体现在犯罪事实查明的准确性上。

司法效率不仅需要审判速度,更需要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如果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了对案件事实的充分审查,那么将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错误判决,给无辜人带来冤屈。

因此,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司法机关应更加注重细致入微的调查工作,确保犯罪事实查明的准确性。

可以借鉴和推行现代科技手段,如DNA鉴定、语音识别等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准确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效率问题还涉及到对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认定。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由于证据的获取、保存和保管等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的情况,导致司法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效率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优先价值

效率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优先价值

效率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优先价值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式成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伴随着法律规范的生效实施,在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司法运用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

不过,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似乎也或多或少地损害着这项制度的价值追求。

有这样一个案例日前就听到了一个律师对法院的“牢骚”话。

大概意思是:一个涉“恶”、罪名为“敲诈勒索”的20余人共同犯罪案件(共涉及敲诈金额100余元,以“多次敲诈勒索”认定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一人外,其余各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

遗憾的是,从开庭审理至今已经过去了3 个多月,法院一直迟迟未予判决(同案“另案处理”的数人已判决生效),部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高刑期的两个多月。

对此,法院并未给出具体的理由,检察机关既未知原因也无可奈何,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均有怨言。

01我不能,也无法猜测法院“久拖未决”的原因。

再者,如果法院最后的判决时间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似乎也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

不过,就本案的实际影响来看,控方的无奈,辩方(及其家属)的牢骚,其实已经反映出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不可忽视的、有关司法“效率”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第17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两个条款,都涉及了程序适用问题,内含了犯罪嫌疑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的核心在于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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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一、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效率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组矛盾,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和方式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要,这就是所谓的效率机制(Mechanism of Efficiency)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此问题。

诚如有的学者所言,“”首先,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

其次,法律的执行需要作用于一定规模的资源和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资源的供求矛盾体现为:一方面在现实中犯罪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加之现代社会由于贫穷分化加剧、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等原因,犯罪现象不仅没有呈现减少或消灭的趋向,反而呈现上升的势头,而国家总是希望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进而达到减少或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国家投入刑事诉讼中的人力、财力和设备等由于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有限财力和其他活动所占资源的比例等限制,因而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追究犯罪、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由上可见,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当然,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特殊形式,除了具有经济学中研究的生产活动的共性之外,更加凸显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个性。

因为物质生产活动,人们可以根据物质资源的投入与物质产品的产出之比对其效率的高低进行统一的经济性测量。

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必须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这是可以用经济尺度来衡量的;但是,刑事诉讼活动它追求的并不是物质性效果,而是包含秩序、自由、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结果状态。

很明显,这种结果状态主要是精神性的,而不能简单用物质性标准来衡量。

因此,对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就涉与两个方面的标准——既涉与到精神性因素,有涉与到物质性因素;既要促使诉讼投入满足经济合理性的要求,又要保证诉讼产生满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要求的效果。

这种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结合正是刑事诉讼有别于物质性生产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就是要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地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和科学地配置这些司法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由于国家通常难以增加或大量增加司法资源,所以,一般而言,并不是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投入来解决案件拖延或积压,从而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而是通过成本结构的优化配置达到效益最大化,具体地说,就是国家通过诉讼规则和程序的设置和运用,对诉讼权力与责任、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等法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来促使各诉讼主体选择适当的行为,使司法资源有效地被利用,即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评价诉讼过程经济合理性的具体标准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周期的长短。

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这种时间延续过程又可根据两种时间尺度来衡量:一是法定的一般诉讼周期;二是个案的实际的周期。

法定的一般周期是由诉讼阶段或环节的多少、审级制度的繁简、某些诉讼行为实施的期限等因素决定。

法定的一般周期越短,诉讼成本就越低,诉讼效率相应的就高;反之亦然。

个案的实际期间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期间。

如果个案的实际周期超过法定的周期,不仅有损法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所以个案的诉讼周期只能小于或等于法定的周期,而不能超过法定周期。

第二,诉讼程序的繁简。

繁琐的诉讼程序必然要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就必须适当简化诉讼程序。

从司法实践考察,大多数国家也都实行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

如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中国以与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简易程序。

设立简易程序甚至是非诉讼程序已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才能在不损害正义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相适应原则。

例如采用侦查手段要与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程度等相适应。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逮捕的就不能逮捕;搜查、扣押不是必要时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也是如此。

只有这样才能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区别原则。

例如在审判程序上,对那些所涉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审判的结果对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该设立对抗性强、能充分体现保障权利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比较繁琐,消耗资源比较大;而对那些所涉罪行较轻、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而审判的结果对被告人的权利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应设立简易程序。

只有针对不同案件,采用繁简不一的程序,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而且同时做到对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结案数量方面的要求,即结案率必须要达到预期值或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对结案的质量的要求,即办结的案件从质量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故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表现为办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如果对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在质量上就满足了国家、社会的需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就当事人来说,案件公正的处理也较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包括被告人服判,被害人得到精神上满足和物质上的补偿。

但如果公正处理的案件在数量上看,只占所有案件的较小部分或者比例不高,其他案件得不到与时的侦破、起诉或审判,很明显,刑事诉讼效率就很低,因为效率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使发生的案件得到与时的处理,消除案件积压和拖延。

但是,仅有高结案率也并不能代表刑事诉讼的效果就达到了“”合目的性“”的要求。

结案的数量必须是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的数量,如果处理的案件结果达不到公正,不仅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国家和当事人的纠错成本,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造成低效率。

从上分析可知,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与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是刑事诉讼效率中两项基本价值内容。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刑事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同时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

在各种社会公正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无疑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公正。

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同样,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也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罚,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与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法;(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错判的有罪案件,应当采取救济方法与时纠正、与时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审判前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5)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的主X。

笔者主X并重说,即认为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不能厚此薄彼,有所偏颇。

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不同的选择,有时选择程序优先,有时选择实体优先。

上已指出,体现效率价值内容不仅包括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还包括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

这种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的要求之一就是要求诉讼的结果满足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价值与公正是统一的。

正如英国的一句名谚所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甚至认为,效益与公正是同一词,并宣称:“”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

“”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效率与实体公正统一。

诉讼效率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适当的加快诉讼活动的进程,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

诉讼低效不仅会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与时地处理,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而且往往会导致难以查明案件的真相。

例如,如果侦查机关不与时的收集证据,物证就有可能因自然、人为等原因遭到破坏或湮灭;同样,如果不与时地采取强制措施,还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不能与时归案甚至逃避审判。

在审判阶段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中断原则或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不仅可以使法官减少或避免来自庭外的不当干扰,而且还可以保证法官从开庭连续审理中获得对案件清晰、完整的印象,为从实体上正确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同时,实体公正又促使效率的提高。

如被告人认为判决定性准确,量刑得当,一般就会放弃上诉或申诉;同样如此,检察机关、被害人认为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做出了正确地处理,一般也不会抗诉或申诉。

其次,效率与程序公正统一。

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大。

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丧失了人身自由,其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实体权益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其名誉和信誉遭受消极的影响。

诉讼的拖延只能是加剧被告人的这些不幸。

在强调刑罚与时性的时候,贝卡利亚曾作过这样精辟的论述:“”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

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地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现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包括联合国的有关文件都将被告人获得与时审判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国家甚至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予以保障,如美国宪法修正案就规定了被告人享有与时审判的权利。

诉讼拖延对被害人也意味着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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