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一
。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3)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刑事诉讼效益既包括效率,还包括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大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秩序、公正和效益,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不需要依赖于刑法而实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功能,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例题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64)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选项A.B正确。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选项C正确。
维护社会秩序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
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
因此,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的问题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value),相当于法语中的valeur,德语中的wert.根据马克思的考据,价值一词源于梵文wal,在梵文中的wal的含义是“用堤围住,加固,保护”。
根据次中解释,后来有派生出了,引申出了更为广泛的含义或者派生出了同一类型的形容词,如梵文中wer引申为“尊敬,敬仰”和“喜爱,珍爱”的意思,有其引申出的形容词wertas是“优秀的,可敬的”,(1)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最早的含义就是一种受到人们尊重,敬仰喜爱的并加以保护的东西。
即一种‘善’“善”是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的概念,以至于人们称伦理学是关于善的学问。
而伦理学又是价值哲学的渊源之一。
苏格拉底的一个主要的命题就是:美德就是知识。
这里的美德就是价值的一种最早的表现形式。
后来柏拉图在承继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里“善”的理念,他认为:每一种技术都有自己的善,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又有不同的美德。
但在这一切“善”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绝对的“善”,即善的理念,他提出了“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四个德目,笔者认为只有“公正”才是可以称为是一种至善的理念。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在研究价值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程序这一个概念加以分析,因为刑事诉讼就是一种程序,他们之间具有许多的相通的地方。
“程序”,一词究竟起源于何时,至今没有人来考证,在《法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法学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等工具书都没有对其做单独的解释。
但是我们却在现实中时刻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学者研究上的缺陷。
笔者认为,在现代程序的概念和古代使用的“程式”的概念是一致的。
“程式”即“规程,法式”,尚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
’宋书何承天传安边论:‘诸所深仗,并加雕镌,别早程式。
若有遗蔟之刃及私为盗窃者,皆可立验,于事为长。
刑事诉讼价值评论(共15页)

刑事诉讼价值评(Ping)论我国目(Mu)前两种主流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Guo)程价值不雅〞,都存在着必然的理论瑕疵。
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有布局的统一体,它涵括了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两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致力实现的社会(Hui)抱负和终极目标,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布局。
而形式价值那(Na)么是指刑事诉讼本身在组织布局上的形式合理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需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目的;过程;形式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在法制开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成为了一个后进国家。
整个二十世纪的历史,对于中国来说,就是不竭探索现代化开展路径、致力寻求国家现代化的历史。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说,实现现代化就是要成立与现代文化、不雅念相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市民社会的法治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根底和前提。
因此,建构一个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开展的当务之急。
自八十年代中期启动司法鼎新以来,中国的司法鼎新已经历时十年。
司法鼎新始自刑事审判方式的鼎新,刑事司法鼎新也一直是我国司法鼎新任务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程序鼎新的底子目标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从道理上阐发,具体的技术体系离不开价值体系的指导,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项制度的变化往往需要以特订价值不雅的型塑为前提,因此,要在我国成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首先必需树立现代的刑事诉讼价值不雅。
然而,持久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缺乏深入研究,理论根底仍显薄弱。
本文从价值的一般涵义出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进行了从头梳理,检讨了我国目前通行的两种刑事诉讼价值不雅——“目的价值不雅〞和“过程价值不雅〞,并提出了成立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结合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理论建议。
一、导(Dao)言:价值的一般涵义与意义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价值这个遍及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发生的。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利益 、 区利 益 的纷繁交 织 , 社 利益 主体 多元化 的发 展 趋势对 利益 的最 大化及 其 冲突与 平衡 提 出了制度 化
的要求 。另 外 , 为 公共 利 益 守 护 者 和社 会 利 益 保 作 护神 的现代 国家在 运用 法律 这一社 会控 制手 段 时呈 现 出两 种面孔 : 期 望公 权 力 的行 使 能够 为 社 会 带 既 来 秩序 , 又惧怕 公 权力 的肆 意 导 致对 公 民权 利 的 但 践 踏 ; 期望 通过 权利 的行 使 最 大 限度 地 制 约 公权 既 力的不 当行使 和滥 用 , 又担 心 正 当程 序 的运 行 阻却 了公权力 的正 常 行 使 。然 而 , 律 实践 并 非 是 简单 法 的法律规 则 的演绎 推 理 和 法律 概 念 的计算 , 不是 也 纯粹 的利 益交换 和成 本 收益分 析 。诉 讼 实践要 在刑
法基 础
是对 国家所代表 的集 体 民众 的利益 的侵犯 。这 种传 统刑事诉讼 司法模 式 强调 国家权 威 为 中心 , 赋予 并 国家抽象利 益 以优 先 地位 , 事诉 讼 模式 更 多地 呈 刑 现 出国家 和犯罪人 的二 元 对立 形 态 , 核 心价 值 在 其
于通过惩罚犯 罪维护社 会秩序 和校正社会 行为规 则 以体 现社会正 义 。报应 主义和 功利主义 的刑罚理论
河 南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第 1 ( 第 18期 ) 00年 期 总 1
试 论 刑 事 诉 讼价 值 平衡
程 荣斌 侯 东亮
( 、. 12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事诉讼 价值 平衡 是建 立在 主 体性 哲 学基 础 上 的 平衡 , 序 正 义 为诉 讼 价 值 平衡 的程 序 法基 刑 程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
讼结构的刑诉法典,1996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 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
2.实证分析
裁判 (1)“正三角结构” 控诉 辩护
控诉
(2)“倒三角结构” 辩护
裁判
(3)“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知识结构: 一、刑事诉讼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 三、刑事诉讼阶段 四、刑事诉讼结构 五、刑事诉讼主体 第四章内容 六、刑事诉讼职能 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八、刑事诉讼客体 省略内容 九、刑事诉讼行为
何谓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学 中的一系列最基本概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基本理 论范畴的概念,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 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 律概念,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 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 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一)含义——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
(二)内容
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
(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 的需要。 (2)实现手段: 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 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 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
一、刑事诉讼价值
(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
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 社会和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 身所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内容摘要:本文引入价值追求的概念,重新界定刑诉构造的定义以及通过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刑诉构造比较,分析归纳我国刑诉的构造。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我国刑诉的价值追求。
然后,用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评价我国的刑诉制度,并一反法学界的流行观点,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并贯彻无罪推定与言词、直接原则的刑事程序。
关键词:刑诉构造,刑诉目的,刑诉的价值追求引言刑事诉讼的构造与价值追求,这两者中偏废任何一方的作法,都是令人遗憾的,甚至可以说,不仅限制了一篇学术论文的成就,而且从法理上讲也是不科学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的构造及价值追求是一个非常令人激动的时代话题,然而却很有必要诉诸冷静的理性和深邃的历史眼光。
本文试图通过从分析我国刑诉的构造类型及价值追求,揭示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
一我国学者虽然在诉讼构造研究上刚刚起步,但由于研究特点人们常常从概念的研究开始。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
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
u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
“v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x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二)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主要学说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核心观点:刑事诉讼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 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
现某一目的的必要或充分的手段,那么它就有价值。
第二个层面:内在价值(目的价值)。某一事物自身所拥有的独
立的内在优秀品质。
刑事诉讼的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既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具 体实施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 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刑事诉讼程序自身是 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外在价值:判断诉讼程序的实施 在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 效的价值标准。
日本刑事诉讼目的论
三足鼎立 (1)实体真实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
查明实体真实,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实体真实、正当程序并重论; (3)正当程序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只有
一个,即确保刑事诉讼法得到公正的实施,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 障。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目的论》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 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不宜 确立某一方面的绝对优越地位 ,但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应 当适当强调加强人权保障。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5)程序自治原则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生裁 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要求: 1、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而不能产 生与审判开始之前或审判正在进行过程中; 2、裁决须建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之 外所产生的预断、偏见或传闻的基础上; 3、法官的裁判需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庭审过程中所提出的 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任意地将一方或多方 参与者的观点和论据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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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一)
法律程序的变革,与诉讼价值的转变有关。
一般来说,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由于对诉讼价值观念不同,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者适用大陆法系,后者适用英美法系。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⑴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由于这种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与取舍,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是犯罪控制观;另一种为正当程序观。
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看,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犯罪控制观;英美法系则侧重正当程序观。
根据犯罪控制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⑵认为实体的正义是诉讼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所以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利益,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当妨碍打击犯罪。
因此,诉讼机制从发动到终结都实行职权主义,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程序规则的限制很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司法机关拥有充分的自由、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
诉讼过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尽可能处理多的刑事案件,实现高的逮捕和有罪判决率。
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力求简化,注重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发挥职能作用以利打击犯罪。
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为直接目的和评价标准。
第二,主张有罪推定,司法人员的思维方式是以被告很有可能是有罪的理念下开展司法工作。
证据不够充分的疑案尽量不做无罪处理,力图查清客观事实。
第三,信任司法人员,减少对他们工作的限制条件,弱化程序规则。
一方面认为审判之外的非正式程序是发现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司法人员加快诉讼速度,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另一方面国家充分信任司法人员,赋予他们较大的权力,主张不必要以严格的程序束缚其办案行为,以免打击犯罪不力。
第四,在诉讼构造上强化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由此提高了惩罚的效率。
在诉讼中,将被告人作为诉讼客体,因此,被认为是犯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正当程序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从保障自由利益出发,要求尽量不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以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实现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
认为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合理等基本理念,而且更是正义对法律程序的要求。
因此,正当程序其实质就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
⑷诉讼过程将审判程序公正与否,看作裁判公正的决定因素。
其一,法律赋予被告人对抗侦查的诉讼权利。
在弹劾式侦查方式下,针对讯问有沉默权,针对羁押有假释权,针对司法追究有请求律师协助权。
同时,加强法官对侦查的控制,对侦查活动严格控制,并提出许多具体规则,警方违反视为违法。
⑸其二,审判阶段大力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对抗性,主张法官以消极中立的姿态去主持审判进程。
一方面加强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保护,视无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为违法;另一方面是确立证据排除规则。
凡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即是真实,法庭也不能采用,对控方的举证活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
其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使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同控诉方对等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即对被告人作“疑罪从无”处理。
⑹作为审判者的法官、陪审团始终处居中地位,即不主动传唤证人,调取证据,也不询问被告人和证人、审查证据,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由双方承担。
法官的任务是斟酌、取舍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并作出法律评价,而不是亲自调查案件事实真相。
从价值观上看,究竟以哪种司法价值观为基础而建构的诉讼模式值得肯定,不能简单而论。
职权主义模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发现客观真相,查获罪犯,注重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强化安全利益,赋予司法机关较大的证明责任,认为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功能,自由利益的保护不应妨碍打击犯罪;但在收集、提出和调查证据时,其价值取向具有单向性、利己性,由于法官在开庭前就研究起诉材料,法官容易受到有利于控方的影响,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有可能被忽视,法官在裁判时一般很难做到不偏不倚。
而当事人主义模式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刑事审判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调查。
但由于诉讼结局的利害与被告人相关,被告人往往会掩饰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控方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因素,会出现举证不足的情况,而法官又无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只能按疑罪从无原则裁判,这样有可能放纵犯罪;另外,证据的调查与法庭的质询本身技术性很强,控、辩双方的业务能力可能影响证据的调查和认定,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错误判断而作出不正确的裁判。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推行那种诉讼模式,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有关,因此,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观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诉讼模式。
随着世界文化的交流,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制度上相互借鉴,相互融合。
正如美国法学教授劳伦斯M佛里德曼所说的,现代运输和信息的奇迹以一种史无前例的方式把各种社会编织在一起,文化也越来越紧密地连在一起;那么不可避免,法律制度也应该是被连在一起的。
⑺由此可见,在价值利益上,安全保障利益与公民自由利益二者兼顾的诉讼模式和证明体系,应是刑事司法体制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