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变更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管理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影响,制定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政府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
2.严格评估: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科学调度: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变更合理。
4.风险管理: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做到风险可控。
5.公开透明:设计变更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需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技术论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确保设计变更合理性和安全性。
3.成本评估:对设计变更可能带来的成本影响进行评估,查明资金来源,确保设计变更后资金保障。
4.审批流程:设计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实施监督:设计变更实施后,应严格监督,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分工1.甲方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设计变更申请。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和审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
3.工程监理: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的效果评估1.成本控制:设计变更管理应严格控制成本,防止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过多。
2.工程进度: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工程进度,必须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的实施时间。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结语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规范发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程建设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西省⼯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省境内公路⼯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第⼆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业监督管理:(⼀)采⽤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财经委、省⼈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采⽤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市⼈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实施联合监督;(三)采⽤BO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项⽬法⼈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速公路改建项⽬和普通⼲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由项⽬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达到招标标准的项⽬是否被拆分⽀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三)应公开招标的项⽬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是否按规定履⾏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为;(六)有⽆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为;(七)是否执⾏了回避制度;(⼋)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为。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23)15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加强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水平,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境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开展工程计量、计价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按照工作阶段分为过程结算、交工结算和合同结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总额控制、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项目投资人应当加强所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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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八条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车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长、中、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或者互通范围内主线桥及匝道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或平交口范围被交叉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或桥梁宽度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数量、位置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S)除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章程序管理第九条本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除涉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一律先审批后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查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变更由省厅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省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H•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变更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或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开展变更设计。
企业投资项目,对一般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或论证结论决定是否开展变更设计;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投资人,由投资人决定是否开展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变更设计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咨询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承担。
经原咨询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或资信等级的咨询单位承担。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要严格执行咨询审查,未经咨询审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不得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审查后的变更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需将审查后的变更设计文件报投资人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向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类别、变更主要内容和主要理由,建设单位的调查核实结论及合理性论证意见,投资人的审核确认意见;(二)原勘察设计文件、咨询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三)反映工程原貌或地质状况的影像、图片、勘测、试验分析资料等;(四)勘察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五)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预算;(六)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费用变化对照清单;(七)咨询审查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如需);(A)所需的各项专项评估(价)结论或批复,涉及征地拆迁的,应提交地方政府意见或产权单位意见;(九)涉及勘察设计深度、施工组织与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控制等问题的,提供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责任划分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对设计变更新增资金的来源说明和筹措承诺;(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机构需提供对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十二)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材料内容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建设中心审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公路局审查,审查意见上报省厅。
若项目技术标准或路线方案的设计变更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包括占用耕地规模或区位变化超过批复用地预审10%的等情况),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文件)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省厅不予出具交工检测意见。
交工验收后,不得再审查、审批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立设计变更管理纸质和电子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变更信息要及时、准确上传“山西省公路建设智慧监管指挥调度平台”,变更台账应当每半年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确保齐全、真实,隐蔽工程变更必须留存影像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必须及时进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
第四章变更费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施工图预备费。
第二十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设计变更需由发包人出具确认意见,且控制变更费用“零增加”。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只计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计列其他费用的,需经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设计变更费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次列支。
以下情形不考虑费用的增减:(一)同一合同段内路基土石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二)同一合同段内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S)未按照施工要求的工艺、工序做好路基或路堑边坡临时防护措施,导致路基或路堑边坡防护形式变化的;(四)桥梁桩基地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的(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桩基单价不予调整;(五)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六)施工单位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在不影响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改变的施工方案、工艺、方法等;(七)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
上述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单价按如下方式确定:(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同发包人、监理人按相应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单价。
(S)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降幅值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同发包人、监理人按相应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单价。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监督公路工程负变更情况,严肃查处忽视质量安全盲目减投资、降成本的负变更。
建设单位要加强负变更管理,重点审查负变更的性质、内容以及变更分类的准确性,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变更信息进入台账管理,减少费用纳入成本控制,对施工单位不及时上报负变更等情况加强合同约束。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投资人及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设计变更的;(二)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三)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四)串通或变相强令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五)为降低工程投资,操纵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或事故的;(六)未建立设计变更台账或台账建立不完善的,未及时、准确将变更信息上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传至“山西省公路建设智慧监管指挥调度平台”的;(七)未按本办法要求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的;(A)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实行动态评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或同类型一般设计变更累计金额超出500万元的;(二)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擅自修改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咨询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