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享首次分享者:苘已被分享32次评论(0)复制链接分享转载举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24 点击:44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 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 单组成。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 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 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 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 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 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 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总1-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废品率名称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现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2% 0.65% 0.5%预制钢筋混凝土桩—0.4% 1.5%外购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8% 0.5%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黑建造价[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建造价[2006]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确保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下简称“造价软件”)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水平的科学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确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试行)》的执行,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造价软件”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软件开发、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软件的评审、管理及监督工作。
并委托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具体实施。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软件日常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我省开发、销售的造价软件需经专家评审。
未经专家评审或经评审不合格的造价软件,不得使用和推广。
黑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格局施工合同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制定造价控制实施方案、确定控制目标;参加有关工程造价控制会议;负责审核施工单位进度报表、提出进度付款建议书;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为委托方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及时核定分阶段完成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等);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属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4]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
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措施项目一览表”、《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
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
一般措施项目中的冬季施工,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各项一般措施项目是施工中必须发生的,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九条其他项目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之外的,但工程可能发生的项目。
《计价规范》规定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等。
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按照《计价规范》、《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由编制人列出项目。
其中零星工作项目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如出现上述规定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定额措施项目费、一般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综合单价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计价。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不得以零费率报价。
其具体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润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自主确定。
风险因素,投标人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自主确定计入综合单价。
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组成,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一般措施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由投标人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不得浮动)报价。
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提出预测数量估算金额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但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规费、税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排污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税金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出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
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计价规范》;(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信息;(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计价规范》;(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信息;(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五)施工设计图纸;(六)施工现场条件、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七)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条定额计价是指按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有关费用、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定额计价采用工料单价计价,工料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定额计价应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0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给排水、暖通及生活用煤气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包括住房集中供暖费、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补贴和管道燃气补贴,计入人工单价中,不再另行测定标准)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工程的计费基础均为22.88元/工日,其人工价差计入有关费用。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估价表)中机械使用费的规定,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费用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下限。
第二十三条利润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有关费用(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预制构件增值税除外)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允许计取其费用;第二十五条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黑建造价字[2002]第4号文件,原计费基础不变,其标准按0.1%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险基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税金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计算基础为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之和。
第四章合同价款及调整第二十八条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