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二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殡葬事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殡葬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二、殡葬业管理法《殡葬业管理法》是我国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殡葬行业的运作,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殡葬行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殡葬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执照,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2.殡葬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殡葬工作的有序进行;3.殡葬机构应当依法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4.殡葬机构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合理满足家属的要求;5.殡葬机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6.殡葬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服务质量。
三、殡葬用品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保证殡葬用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殡葬用品进行了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用品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殡葬用品必须符合卫生、质量等相关标准;2.殡葬用品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进行非法销售活动;3.殡葬用品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哄抬价格;4.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件;5.殡葬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殡葬礼仪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殡葬礼仪,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国家对殡葬礼仪进行了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礼仪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殡葬礼仪应当庄重、庄重、简朴,不得铺张浪费;2.殡葬仪式的内容应当与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相符;3.殡葬仪式应当遵循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4.殡葬仪式不得从事非法、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殡葬仪式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安排和要求。
五、殡葬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国家对殡葬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相关规定,殡葬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2.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3.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礼仪的监督;4.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殡葬行业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5.殡葬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殡葬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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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殡葬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台政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5件,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市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
其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但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除台政办发〔2013〕44号文件所列暂不纳入“三统一”制度管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管理制度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和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均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十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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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台州葬礼风俗

台州葬礼风俗
嘿呀,来唠唠台州葬礼风俗这事儿呀。
我之前有个台州的朋友,他家有老人去世了,我跟着去参加葬礼,可算是见识到了当地那些独特的风俗呢。
在台州呀,人刚去世那会,家里人就得赶紧给逝者换上寿衣,这寿衣还挺有讲究的,颜色、样式都有老传统在里头呢。
我瞧见朋友他们一家人围在床边,脸上满是悲伤,动作却很是轻柔,边给老人穿寿衣边嘴里念叨着些祈福的话,像是希望老人在另一个世界也能安安稳稳的呀。
然后就是设灵堂啦,灵堂布置得那叫一个庄严肃穆,正中间摆着逝者的遗像,周围放满了鲜花呀,还有亲朋好友们送来的花圈啥的。
灵堂前呢,一直会有人守着,点着香烛,时不时就得去续上,可不敢让香断了,据说这香要是断了,那寓意可不好呢。
我那朋友守灵的时候,眼睛都熬得红红的,可还是一丝不苟地照看着,那认真劲儿让人看着挺心疼的。
到了出殡那天呀,那阵仗就更大了。
送葬的队伍可长了,前面有人抬着棺材,一路慢慢走着,后面跟着的亲属们都穿着素色的衣服,头上还戴着白布条呢。
一路上还会撒些纸钱,
听说是给逝者在路上用的,让他们走得顺畅些。
我跟着队伍走的时候,心里也沉甸甸的,感觉这每一个环节都是大家对逝者满满的不舍和敬重呀。
而且呀,葬礼结束后,还有做“七”的讲究呢,就是每隔七天要祭祀一次,总共得做满七个“七”,说是这样能让逝者的亡魂可以更好地安息。
我朋友那段时间,每到做“七”的日子,都会早早准备好祭品,到墓前或者在家里特定的地方摆好,再念叨念叨,寄托自己的思念之情呢。
从那次参加朋友家的葬礼呀,我就知道台州的葬礼风俗那是饱含着浓浓的人情味儿,也有着对生死的敬畏呢,虽然各地风俗不太一样,但都是大家表达心意的方式呀,哈哈,挺让人印象深刻的哟。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0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9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务会1997年9月5日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四条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
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
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
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对应予火化的遗体要加强管理。
对拒不执行火化或弄虚作假,偷运遗体,乱埋乱葬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并限期将遗体火化。
在火葬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
第七条少数民族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八条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土葬区。
但应当进行土葬改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
在土葬区内,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离城镇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经营性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农村可以以乡或较大的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解决村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
公墓面积应当从紧掌握,并植树绿化。
第九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海塘、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平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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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1998年3月24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自1998年11月l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土管、城建、规划、林业、交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由医院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火化。
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化推行和管理
第七条各县(市)应当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要求积极推行火化。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县道以上公路通达的乡(镇),一般应划为火化区;深山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火化,由死者生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领导应当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第十三条遗体需要在殡仪馆冷冻保存的,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延长存放期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传染病遗体或腐烂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火化殡仪馆和其他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刁难丧主。
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墓地。丧事管理
因特殊原因,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接运。
第十五条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享受国家规定丧葬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二十一条革除丧葬陋习,推行丧事简办。殡仪所需的花圈等丧葬用品可以向殡仪馆租用或购买,骨灰安葬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丧主治丧要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签订治丧协议书,其建墓规模和出殡的时间、路线等应当按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殡葬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主将遗体运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火化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丧主在3天内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提倡不保留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人骨灰公墓或指定的墓地。
第十九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及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火化区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火化殡仪馆的建设进度确定并公布。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第九条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行火化,改革土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应当设立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二)公墓。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