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殡葬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殡葬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殡葬管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殡葬管理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执行期限为长期有效。
第三条殡葬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事,廉洁从业,秉持一切为了逝者、为了生者的宗旨,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六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人事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七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招聘程序选拔人才,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评定,激励优秀人才,惩罚不端之人。
第九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对工作人员的请假、迟到、早退等不当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殡葬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逝者和其家属,不泄露个人隐私,维护逝者尊严。
第十二条殡葬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殡葬手续,不得私自变动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殡葬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殡葬仪式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删减。
第十四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保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让逝者家属感受到关怀和安慰。
第十五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客户意见反馈机制,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问题。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七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不得私自变动或收取附加费用。
第十八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保持财务透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殡葬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殡葬管理,是指对死者遗体的处理、安葬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高质量、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殡葬单位应坚持隆重、文明、规范的原则,做好服务工作,为死者及其家属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殡葬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殡葬单位应当注重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平衡。
第二章殡葬服务管理第八条殡葬单位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理殡葬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殡葬管理活动。
第九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收、整容处理、化脏净疗、冷冻保存、遗体火化等工作机制。
第十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追悼会、送别礼仪、遗体陈设等服务项目,在接待死者家属时要关心慰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
第十一条殡葬单位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建立服务档案,做好服务过程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殡葬单位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公开收费依据,接受监督。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殡葬单位应当设立遗体接收室、善后处置室、冷藏室、火化炉等殡葬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殡葬单位应当定期对殡葬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遗体处理管理第十六条殡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遗体接收、整容处理、火化和骨灰处理等工作,确保遗体的尊严和安全。
第十七条殡葬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处理记录系统,对每一个遗体处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殡葬单位应当根据逝者的意愿或家属的要求,进行遗体处理工作,保障家属权益。
第五章安葬管理第十九条殡葬单位应当根据死者遗体处理方式,进行合理安葬,确保安葬制度的规范和遵守。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殡葬用地资源,保障墓地的使用权和遗体的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合法规范的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服务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的内容,希望各地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文明节俭、环保生态、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广文明健康的殡葬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殡葬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殡葬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殡葬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一)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和环保要求;(二)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应当具备遗体处理、悼念、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功能;(三)公墓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第七条殡葬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入、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殡葬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遵守殡葬服务规范,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和服务承诺。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遗体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卫生、安全;(二)火化设备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三)骨灰存放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要求;(四)提供祭祀场地和设施,引导文明祭祀。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丧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强制提供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丧事活动和祭祀管理第十二条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举办丧事活动:(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二)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区域。
殡仪丧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三)依法行政,规范服务,保障公平公正;(四)改革创新,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和丧葬活动。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殡葬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殡葬设施建设标准;(二)有符合要求的殡葬服务人员;(三)有完善的殡葬服务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殡葬服务设施;(五)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利用殡葬服务谋取非法利益;(四)不得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五)不得违反规定销售、出租殡葬设施。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咨询台,为丧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丧户了解殡葬政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丧户投诉,维护丧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丧葬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逝者,体现哀思;(二)文明节俭,不得铺张浪费;(三)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社会治安。
第十二条丧葬活动应当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内进行。
第十三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四)不得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滥葬,节的殡葬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审批程序,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殡葬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市容、林业、园林、环保、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的地区为:(一)主城规划区;(二)重要风景名胜区;(三)重要通道控制区;(四)各县(市、区)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五)各类开发区;(六)其他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火葬区的公民和土葬区的非农业人口死亡后,实行火葬。
在火葬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
第七条前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为允许土葬的地区。
土葬区的农业人口在本地死亡后,可以土葬。
殡葬管理所的规章制度

殡葬管理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业务管理,维护殡葬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管理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遵守法律,遵守管理所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服务为中心,服务市民、服务家属、服务亡者是管理所工作的宗旨。
第五条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遵循绿色、环保、文明的原则,做到殡葬分类,保护环境,推动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整顿秩序,制止不良现象,杜绝腐败现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秩序。
第八条落实责任,履行承诺,保证工作安全,关爱员工,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第九条加强学习,不断提升素质,提高专业技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要求。
第十条为了营造和谐工作环境,加强团队合作,发扬团结精神。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守时上班,安全工作,禁止迟到早退,严禁酗酒吸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为市民提供礼貌、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护工作设备,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如实记录工作内容,做好档案管理,依法保护市民隐私。
第十六条着装整洁,佩戴工牌,严格遵守内务整顿,保证形象。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追责,不能辞职推诿。
第十八条服从管理所领导决定,做好工作协调,保持部门间合作。
第十九条遵守工作纪律,禁止打架斗殴,言语暴力,涉黄涉赌行为。
第二十条参加必要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专业技能,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规章制度教育,落实绩效考核,奖罚分明,保持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严禁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违法行为,自重自爱。
第二十三条遵守管理所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加强网络宣传,提高服务知名度,提供线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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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倡文明殡葬理念,努力争创“3优”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的相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3条
县民政局为县殡葬事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事务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国土、物价、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畜牧、水务和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4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有步骤地引导、教育死者家属实行火葬,节俭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5条
凡在本县死亡的公民,除符合土葬规定的之外,必须实行火葬。
对依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而自愿实行火葬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他人无权干涉。
第2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6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1)本县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卫生
医疗机构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2)非本县居民在本县死亡后,对照本条第1款处理;(3)本县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遗体,应当提供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7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确认身份或办理相干手续后,通知民政部门运送。
患沾染病死亡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应当及时火化。
第8条
死亡者的遗体,必须统1寄存到县殡仪馆。
第9条
遗体经营运送业务由县殡仪馆承办,制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第10条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火化的,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进行运送。
第101条
国家允许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土葬。
对未依照规定土葬或平毁后重新复起的坟头,由民政部门责令坟主家属限期平毁;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第102条
提倡不保存骨灰。
如果需要保存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或安葬在公墓,也能够深葬在乡镇或村指定的公益性墓地。
第103条
制止在殡仪馆之外的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燃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等行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条
殡仪馆和公墓的服务项目,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实行行业管理。
各项收费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履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第105条
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1)依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运送遗体;(2)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1次1消毒,保持卫生,避免疾病沾染。
第106条
死亡者家属或单位合法权益遭到殡仪馆、公墓或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以向县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尽快答复。
第3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用品管理第107条
殡仪馆建设由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108条
经营性公墓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占用集体土地应当征为国
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给,公墓管理单位和墓穴认购者具有使用权。
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与墓穴认购者签订合同。
公墓中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穴的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乡镇和村为本乡镇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不得安葬村民之外的人员,不得对外经营。
其中,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地类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让、炒买炒卖墓穴。
第109条
以下区域内制止建造墓地:
(1)耕地、林地;(2)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3)水库、江河堤坝和水源保护区边沿3000米之内;(4)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之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210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审批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未经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制止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殡葬用品。
第4章法律责任第2101条
国家规定应当火葬而私自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火葬的,予以强迫火葬,其费用由丧主承当。
同时,县民政部门可会同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务、公安等相干部门,根据
国家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土地、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管理的相干规定给予1定数额的罚款。
第2102条
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2103条
制作、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的,由相干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2104条
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和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500-⑴000元罚款。
第2105条
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背法行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经营遗体寄存业务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殡仪馆指定地点之外的公共场所燃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的由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
第2106条
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本乡镇和村之外人员骨灰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收取经营性费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2107条
殡仪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擅自立项、擅自定价的,由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2108条
民政部门和相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实行职责中有以下情形之1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实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侵害殡仪服务机构或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者、死亡者家属合法权益的;(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的;(3)违背规定进行处罚的;(4)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动。
第2109条
殡仪服务人员向死亡者家属索取和收取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310条
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殡葬管理的第1责任人,主管副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
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殡葬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在行政辖区内,1经发现有土葬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追究。
第3101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丧主是党员、干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第3102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