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合集下载

关于殡葬用地管理规定(3篇)

关于殡葬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殡葬用地是用于安葬死者遗体和骨灰的专用土地,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殡葬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死者尊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殡葬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三、殡葬用地规划1.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布局,确保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2.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人口、民族、宗教、习俗等因素,尊重当地文化传统。

3. 殡葬用地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规划,确保殡葬用地需求;(2)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4)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四、殡葬用地审批1. 殡葬用地审批应当依法进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 申请殡葬用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殡葬用地规划;(2)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3)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殡葬用地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4)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殡葬用地使用1. 殡葬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2. 殡葬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3)保持土地整洁,维护环境卫生;(4)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殡葬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六、殡葬用地保护1. 殡葬用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退化;(2)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3)维护死者尊严,保障群众权益。

2. 殡葬用地保护措施:(1)加强殡葬用地规划管理,合理布局殡葬设施;(2)严格控制殡葬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加强殡葬用地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用地行为;(4)加强殡葬用地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范文(三篇)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范文(三篇)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工作,包括殡仪馆、殡葬车队、火化场所以及从事与殡葬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规范行为,倡导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细则,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机制。

第五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责任:1. 政府责任:负责制定殡葬工作政策和规范,建立殡葬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指导和协调殡葬工作,承担全面监督和指导职责。

2. 殡葬单位责任:负责组织和管理殡葬工作,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3. 从业人员责任:依法执业,为公民提供安全、有序、祥和的殡葬服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相关部门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助政府和殡葬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的划分、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结果等方面。

第七条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当依法准确、公正、公开,确保责任的追究不受拖延、干扰和偏向。

第八条对于违法、违纪的殡葬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责任的划分第九条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不同的角色和职责进行,具体划分如下:1.政府责任:(1)制定殡葬工作政策和规范,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2)建立殡葬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3)对殡葬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殡葬工作中的问题。

2.殡葬单位责任:(1)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殡葬工作;(2)组织和指导殡葬工作,确保服务质量;(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4)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纠纷。

3.从业人员责任:(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2)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3)提供合法、规范、真实的殡葬服务;(4)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5)不得涉及超出职责范围的活动。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莆田市殡葬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

第三条殡葬事务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文明、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莆田市殡葬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殡葬服务。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六条殡仪馆应具备良好的服务环境和设施设备,提供充分的服务保障,确保丧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殡仪馆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殡仪馆应划定场地范围,确保场内秩序井然,保证丧葬活动的庄重和安全。

第九条殡仪馆应设置防火、防盗、防护等安全设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第十条殡仪馆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持室内的清洁和卫生。

第三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一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丧葬用品,保证品质安全。

第十三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为购买者提供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逼迫销售。

第十四条丧葬用品销售商要合理定价,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第十五条丧葬用品销售商应及时对库存进行清点和补充,保证市场供应的充足。

第四章殡葬仪式管理第十六条停放灵车的地点应符合交通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规定在公众场所进行丧葬仪式的,应提前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丧葬仪式举行时,应遵守礼仪秩序,不得产生过于哀痛的哭喊和异常妆容。

第十九条丧葬仪式应注意环保,不得乱扔纸钱和焚烧大量塑料纸张。

第二十条丧葬仪式应尊重逝者的意愿和宗教信仰,不得强行加入其他非相关内容。

第五章丧葬费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码标价,公示丧葬服务价格表,消除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知情,如实告知价格构成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不得变相增加费用,不得以其他方式索要费用。

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殡葬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殡葬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殡葬服务不规范、殡葬用品价格虚高、殡葬欺诈等。

为了规范殡葬行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殡葬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某市市民张先生在为其已故父亲办理丧事时,发现殡仪馆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张先生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遭遇了以下问题:1.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向张先生推销高价骨灰盒、墓碑等殡葬用品,且未提供正规发票。

2. 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 殡仪馆在火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殡仪馆退还违规收费,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优惠等手段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

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3. 《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服务的规范,提供规范、文明、便捷的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当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殡仪馆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强制推销高价殡葬用品。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未向张先生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三篇)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三篇)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根据济南市民政局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济南市对殡葬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规定:1. 殡葬设施要求: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卫生条件,确保殡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丧葬用地管理:市区内丧葬用地数量有限,丧葬用地需经市民政局丧葬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骨灰处理规定:骨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火化处理,并由殡葬服务机构递交骨灰存放证明。

4. 殡葬庄严规范:殡葬活动中应遵守礼仪,严禁哀悼活动中的恶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保持庄重、肃穆的氛围。

5.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殡葬活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

7. 监督举报机制:建立殡葬活动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二)是指在济南市范围内,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殡葬设施:济南市规定要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厅等。

2. 殡葬程序:济南市规定殡葬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遗体收容、防腐处理、告别仪式、火化等。

3. 殡葬排队及预约:济南市规定在火化和告别仪式方面,有排队和预约制度,确保殡葬活动的有序进行。

4. 病死人员管理:济南市规定对病死人员的处理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疫情传播。

5. 殡葬费用:济南市规定殡葬费用应当合理,公示透明,不得乱收费或乱增收。

6. 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济南市规定对遗体捐献和器官移植的活动要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7. 委托代办殡葬事务:济南市规定允许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代办殡葬事务,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三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三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对逝者的尊重、安葬环境的规范和公众利益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为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殡葬管理新规定。

本文将从殡葬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些新规定。

一、殡葬政策出台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殡葬事业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传统的殡葬观念和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殡葬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殡葬市场的混乱、违规操作等。

因此,殡葬管理的新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是殡葬管理新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

新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殡葬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针对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殡葬设施,要进行整改或者关闭,确保殡葬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二)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是新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

新规定要求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禁以次充好、以次充足等行为。

同时,还要推动殡葬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新规定还倡导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推动殡葬事业的转型升级。

一方面,要加强对传统殡葬方式和观念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还要推动绿色殡葬、海葬等新兴殡葬方式的推广,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效果新规定的出台对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殡葬市场的规范管理有力遏制了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殡葬服务的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得到了提升。

此外,创新殡葬观念和方式也为殡葬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和机遇。

然而,新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丧葬管理规定证明(3篇)

丧葬管理规定证明(3篇)

第1篇一、证明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丧葬活动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丧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证明。

二、证明目的1. 规范丧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丧葬新风。

3. 促进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三、证明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丧葬活动。

二、丧葬活动组织1.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组织丧葬活动的能力。

2.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死者家属意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丧葬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丧葬服务规范,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丧葬服务。

三、丧葬仪式1. 丧葬仪式应当遵循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对死者的尊重和哀思。

2. 丧葬仪式可根据死者家属意愿,选择适宜的仪式形式,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 丧葬仪式中,不得使用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宣扬邪教、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

四、丧葬用品1. 丧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确保产品质量。

3.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强制搭售、误导消费者。

五、墓地管理1. 墓地管理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墓地管理能力。

2. 墓地管理者应当维护墓地环境,保持墓地整洁、美观。

3. 墓地管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墓地规划、侵占土地。

六、殡葬设施1. 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设施安全、卫生。

2. 殡葬设施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提供优质、便捷的殡葬服务。

3. 殡葬设施运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违规经营。

七、丧葬服务价格1. 丧葬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丧葬服务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涨价。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4篇)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4篇)

殡葬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第六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第八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一)擅自改变、移动、藏匿、毁坏或者封存、销毁尸体、遗骨的违法行为;(二)擅自从事尸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的违法行为;(三)乱收费、高收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四)私自出租、出售墓穴或者私自进行墓地扩建、迁移的违法行为;(五)伪造、倒卖殡仪服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六)故意泄露、篡改、销毁殡葬档案的违法行为;(七)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不仅适用于殡葬企业、殡仪馆等法定责任主体,还适用于殡葬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一条殡葬管理责任追究由殡葬管理组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殡葬管理组织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处罚意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殡葬管理组织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追究责任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

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

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

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遗体火化后,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鼓励公民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之一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死亡证明;(三)接受捐献遗体的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土葬墓碑。

第十七条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在坟山墓地进行祭祀活动不得使用明火。

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使用明火的,管理者应当指定地点,加强管理,防止火灾。

第十八条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

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可以从事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性殡仪活动。

非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

殡仪馆应当及时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殡仪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依法予以保存。

在殡仪服务活动中,不得损坏、灭失遗体或者骨灰。

无主遗体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应当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殡仪服务单位不得强迫丧属接受丧葬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丧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墓地管理第二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提取的公墓维护费,应当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公墓维护费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县(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在农村建立少占土地的公益性骨灰堂。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第二十三条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价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

公墓墓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40%。

第二十四条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火化区的公墓只供安葬骨灰。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骨灰堂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二)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墓地;(三)在公墓以外出售墓地、修墓立碑;(四)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可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搬迁,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行为,没收生产设备、棺木、土葬墓碑,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的管理者不按照要求设置使用明火地点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参加祭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要求使用明火的,由林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建立公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

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XX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