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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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8.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年12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2018年12月2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卫生、民族宗教、环保、物价、农业、林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文化、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按照组织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在本单位或者本组织内开展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

殡葬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殡葬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1. 蓬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 政策对象:具有蓬安县城乡户籍,在四川省、重庆市范围内去世并在该区域内的合法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 补助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六项。

- 遗体接运费根据时间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夜间和早晨时段费用较高,其他时间费用较低。

- 遗体消毒费为100元/具。

- 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仅限3天以内。

- 遗体火化费根据是否在农村或城镇有所不同,农村335元/具,城镇481元/具。

- 普通骨灰盒价格不超过300元。

2. 梁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目的: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 适用范围:梁河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 管理原则:以人为本、生态科学、规范实施,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火化对象及范围:梁河县全县执行火化区政策,全面杜绝散埋。

3. 成都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 补贴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居民,包括户籍居民、就读学生、军人、居住证持有人等。

- 补贴项目及标准:包括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等。

以上信息反映了不同地区在殡葬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旨在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南京市政府令第185号发布自2000年7月6日起施行?2003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月10日第三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实行殡葬改革,引导、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设施建设,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以及举行殡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财政、物价、建设、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对在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废除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

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批准。

佛教要求按照宗教习俗坐缸火化的,应当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八条遗体的运送、防腐、冷藏、整容和火化等殡葬服务业务,应当由死亡人员所在地的殡仪馆负责承办。

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报告

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报告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 《殡葬管理条例》
2.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3.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4. 《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5. 我县实际情况
三、修订内容
1. 明确殡葬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2. 规范殡葬行为:要求殡葬活动坚持生态、节地、文明、简朴的原则,倡导文明
丧葬新风。

3. 加强殡葬服务监管:明确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4. 严格火化政策:全面执行火化政策,严禁土葬,确保遗体火化率达到100%。

5. 规范殡葬用品市场: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 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合理规划殡葬设施布局,提高殡葬服务能力。

7. 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殡葬改革意识。

8. 完善殡葬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
作合力。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预期效果
通过修订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将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活动,促进殡葬改革,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营造文明、节俭、环保的殡葬氛围,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修订后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后的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出殡程序:设灵、合群、失去协调、引灵、合身、献礼、火化、出殡、安心、后续照顾。

以下是殡葬管理方法,欢迎阅读!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葬应当在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区进行;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

允许火葬和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用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火葬规划,并将新建和改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安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葬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公墓建设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村民设立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丧葬规章制度最新修订版

丧葬规章制度最新修订版

丧葬规章制度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丧葬仪式,保障家庭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风气秩序,根据《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秉承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遗属、尊重法律的原则,加强对丧葬仪式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环境保护、文明礼仪的要求,提倡绿色殡葬,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的殡葬管理机制。

第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丧葬仪式的组织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丧葬仪式第八条丧葬仪式应当以尊重死者、安抚家属、回归自然为宗旨,避免排场浮夸、铺张浪费。

第九条家属应当根据死者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丧葬仪式,注意细节处理,冷静理性,不得过度悲伤或情绪失控。

第十条丧葬仪式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传统礼仪,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循默哀、追悼、送别的程序,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或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守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引发事故或群体事件。

第十三条家属应当遵守墓地管理规定,选择合适的墓地,进行合理的墓葬,不得私建墓碑或违规操作。

第三章丧葬费用第十四条家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丧葬费用,不得过度奢侈或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家属应当公开透明地处理丧葬费用,不得有隐瞒或虚报现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家属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合法合规缴纳丧葬费用。

第十七条家属应当尊重殡葬从业人员的劳动价值,不得拖欠工资或索取回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殡葬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加强对丧葬仪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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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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