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2]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2〕4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2年9月5日
上海市烈属优待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烈属优待证的管理,保障烈属享受优待的权益,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4]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烈属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优待证的功能)
《优待证》具有证明持证人的烈属身份和按照本市的规定享受相关优待的功能。
第四条(载明内容)
《优待证》载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优待证》实行一人一证,由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五条(发放《优待证》所需材料)
具有本市。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沪民优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指导意见沪民优发〔2015〕44号各区县民政局:“关爱功臣活动”自2013年9月启动以来,受到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欢迎。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联动的上海特色的优抚安置服务管理体制”,扩大受益面,提升服务质量,结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通知》(沪民优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关爱功臣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政府主导推动为原则,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开展“关爱功臣活动”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原则”,形成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方面协同配合、社会力量有效介入、服务对象踊跃参与的“关爱功臣活动”服务体系。
在依托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同时,每逢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介入,把握政治方向,切实让优抚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要帮助社会组织破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和难题,深度挖掘社区资源和优抚安置对象中的人才资源。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精细化的特长,精心策划各项活动,切实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的满意度。
同时,要积极提倡领导干部、公务员、明星、企业家、知名学者、大学生等积极参与“关爱功臣活动”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关爱优抚安置对象,并通过强化舆论宣传,提高公众对“关爱功臣活动”的认知程度,积极营造支持“关爱功臣活动”,关爱优抚安置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以优抚对象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项目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年龄的优抚安置对象,需求、诉求存在差异。
要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优抚安置对象实际需求情况,通过设立优抚之家、服务站、联系点等形式,搭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员的服务平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关于出资设立各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关于出资设立各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沪民优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关于出资设立各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通知沪民优发〔2015〕42号各区县民政局、拥军优属基金会分会: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拥军优属工作,推进“双拥在基层”和“关爱功臣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化解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的急难愁等困难和问题,现决定在各区县所属街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区等基层单位,以下统称“街镇”)出资设立拥军优属专项资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各街镇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含居住证)的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
二、使用范围(一)用于帮助缓解上述服务对象在生活、医疗等方面临时、突发的特殊困难;(二)用于帮助缓解上述服务对象因目前有关政策措施未能覆盖的特殊困难;(三)组织对上述服务对象实施抚慰补助。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或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或部队提出意见;(二)街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街镇领导经过审核后批准,同时报区县分会备案。
四、加强管理(一)各区县要加强对街镇拥军优属工作的业务指导。
引入公益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设立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是立足服务基层优抚对象和驻军官兵、深化基层拥军优属工作的新举措。
要运用专项资金发挥“拾遗补缺、雪中送炭”的功能,缓解基层服务对象的实际困难。
(二)各区县分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在年底前将启动资金划入街镇确定的银行账户;要了解跟踪街镇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并指导街镇做好专项资金的筹资工作。
(三)各街镇要指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审核批准工作,确定银行账户,按照“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统一管理,妥善使用好拥军优属专项资金,拓展专项资金的筹资渠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
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
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9•【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的暂行办法(1986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新时期的城镇征兵工作,根据《兵役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如下暂行优待办法。
一、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安排到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一并发给“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补发“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
其在服现役期间的优待,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执行。
退出现役后,回分配工作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超期服役一年,优待金增加百分之五;超期服役两年以上的,优待金增加百分之十(不递增)。
义务兵被提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后,从部队下达命令的下个月起停发优待金。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因立功受奖,其优待金的提高,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因表现不好提前退伍或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全部优待金(已经发给的不扣还)。
四、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五年以前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计发。
以前的不补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06]1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八月九日附件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4•【字号】浦府办[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办[2002]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5月24日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浦东新区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官配偶(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推荐、安置就业工作。
前款所称随军家属是指:(一)随军时尚未就业的人员;(二)随军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干部;(三)随军时属企业干部和劳动部门认可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市场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对现役飞行员、潜艇军官、三级以上水面舰艇军政主官、团以上领导干部、被军授予二等功以上和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军官的随军家属、被评为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随军家属,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核,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新区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每年安置任务和安置对象具体情况,提出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下列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工作。
(一)免费组织随军家属就业、职业培训;(二)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确保随军家属到新区报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得到推荐安置;(三)对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批准落户后获得相关学历的,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批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2000元;(四)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在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
:11-20
每个地方的拥军优属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年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
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
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
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发放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养老结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市的抚恤补助政策。
注重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和临时困难补助机制,确保优抚对象既能享受到本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政策,又能享受优待政策。
二、调整标准,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按照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测算调整各类优抚对象相应待遇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荣誉金、烈属定期抚慰金等标准,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三、营造氛围,做好烈士褒扬工作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纪念烈士和学习宣传烈士精神活动,积极营造尊崇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功能的同时,要加强烈士事迹整理编撰,创新陈展方式,全面提升其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深入开展烈士事迹三进活动。
广泛开展烈属精神抚慰、走访慰问和优待帮扶活动,为烈士遗属异地祭扫烈士墓提供有关便利服务。
进一步规范烈士骨灰安放仪式。
不断重视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维护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四、总结经验,推进关爱功臣活动
在试点和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典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领社会各界主动关爱功臣____。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不断健全优抚社工、志愿者、联络员队伍,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满足本市优抚对象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生活辅助需求。
持续开展本市重点优抚对象代表暨驻军英模代表疗休养活动、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项目。
大力开展张贴光
荣人家、送立功喜报、建光荣榜(墙)等活动,着眼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荣誉感。
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期间,动员引导社会走访慰问老红军。
五、加强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编印《优抚政策汇编》,加强对各级优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进一步完善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优抚数据和资金的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和核查工作,实现各类抚恤补助的系统化发放和优抚档案电子化。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六优先规范落实。
六、依法行政,维护优抚对象稳定
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政策法规做好各项优抚业务审批工作。
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伤亡评定(确认)、部分两参人员生活补助申办等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对于一些涉及具体行政事务的信访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指明行政救济渠道。
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切实做到问题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和群体案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进行专题调研,找寻问题根源,探索破解方法,维护优抚对象的总体稳定。
2020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