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征兵工作质量,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兵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征兵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谨原则: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确保征兵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以兵为本,为应征青年提供优质服务。
4. 责任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征兵工作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工作站全面工作,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管理;2. 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工作站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4. 负责应征青年的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工作;5. 负责征兵工作的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应征青年的接待、咨询和引导;3. 负责征兵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4.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5. 负责协助副站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兵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及家属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负责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政治审查工作纪律,保守政治审查秘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外出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征公民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审定兵员、交接输送与退兵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兵干部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组成联合走访组,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走访,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哈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兵员征集任务。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军队改革步伐的加快,征兵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需要,切实提高兵员质量,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征兵工作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扎实做好征兵工作,对于我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历史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适龄青年趋利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有所淡化;强制执行手段乏力,依法征集的难度仍然存在;各级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兵组织发动不够及时有效。
由此导致的部分适龄青年拒服兵役、高学历青年难征集、优待安置难兑现等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全市征兵任务的完成和兵员征集质量的提高。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以对国家安全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
(二)明确任务,形成合力。
征兵工作是国家和政府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负担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地(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规章制度.doc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_规章制度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 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征兵工作意见

征兵工作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兵役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征兵工作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兵役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二、落实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征兵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应加强征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征兵工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应加强征兵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政策规定的正确执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征兵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应重点宣传部队现代化建设、军人的荣誉和地位以及军属的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激发广大青年的参军积极性。
同时,应加强征兵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提高征兵宣传的效果。
四、提高兵员质量各级政府应注重提高兵员质量,严格按照征兵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应加强征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身体检查、政治审查等,确保新兵的身体素质和政治素质符合部队要求。
同时,应加强征兵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兵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兵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分析,为提高兵员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五、保障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应征青年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确保征兵过程中不侵犯青年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应征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其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青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完善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应完善征兵激励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表彰和奖励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征兵工作。
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2•【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贵阳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1994年8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贵州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全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市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承办本区的征兵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根据所在区下达的任务,认真办理本辖区和本单位的征集事宜。
第四条军分区和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全市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廉洁征兵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征兵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关,做好新兵的文化、年龄审核,确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各级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普及兵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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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兵奖惩结合
2005年10月19日 10:49:00 来源:《吴江日报》作者:特约俞根林浏览量:
记:新《条例》在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庞:原《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标准应当提高。
”比较笼统,而新《条例》则对相关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在新《条例》中规定,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等。
记:在校大学生入伍在政策上有哪些照顾,他们退出现役后又有什么优待呢?
庞:为鼓励大学生入伍,新《条例》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除享受优待金之外,还享受奖励金,每年按比例发给奖励金。
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
专业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习。
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以推荐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体育等相关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记:士兵退出现役后要求自谋职业的,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庞:士兵退出现役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新《条例》同时规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还可免费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介绍;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记:新《条例》在惩处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庞:这次新修改的《条例》在突出优待奖励的同时,对阻碍、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也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不仅规定了入伍前逃避服兵役的,将处以优待金的2-8倍罚款,而且也对入伍后逃避服兵役的,只要被省征兵办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将处以优待金的5-8倍罚款。
同时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是一个培养人、磨
练人、造就人的大熔炉!借这个机会,我动员全市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自觉接受祖国挑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让青春在军营中闪光,在火热的军营
里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四、坚持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奖
惩机制
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
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征兵责任体系,
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强化征兵工作的责任。
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征兵工作纳入对街道、社区主要领导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街道,每少征集一名,年终考核扣0.5分,扣完为止(最高5分)。
凡年度征集任务未完成街道,不得参加年度武装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宣传、教育、公安、卫生和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按章办事,全力配合兵役机关抓好征兵工作。
(二)落实征兵工作问责机制。
逐级签订征兵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制网络。
年度征兵工作指标数下达后,各街道多征集一名,奖励2万元,少征集一名,罚款2万元,报请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后,年终一并由区财政局结算。
对组织协调不到位、质量把关不严、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依法征兵力度。
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不断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严肃征兵工作纪律。
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加大对各级各类征兵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教育力度,加强征兵纪律建设。
对隐瞒符合征集条件对象,捏造假情况帮助青年逃避征集,为青年出具假在校生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人为淘汰合格青年,违反规定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青年办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和出国出境、升学等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征兵期间,各级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