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委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省安委办2009年1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各地先后设立了多个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
据初步调查统计,全省现有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70余个。
这些化工集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化工集中区在设计布局时未作充分的系统论证,有的缺乏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有的未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加之有的入园企业忽视安全管理、自身消防安全条件不足等因素,导致化工企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为切实提高化工集中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尚未编制消防规划或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化工集中区,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化工集中区,要结合城镇规划布局调整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规划。
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化工集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设区市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一)关停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工商、质监、安监、海事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
,
由 设 区 市 炼 硫
、
炼 油 农药 等企 业
、 、
。
(
由 环 保部 门 牵 头
门 配合 )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二是 构 成 重 大 经 济和 信 息 化 太 湖 办 等 部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仓储 企 业
、 、 ( )
》
管 控要 求 的
。 (
由 环保 、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
(
1 )
未 经 许 可 或者 超越许 可 范 围 生 产
,
、
会 同 生 态 红 线 区 域主 管 部 门 牵 头
(
经 营 储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
(
由 安 监 部
2
)
超 过 污染 物排放 标 准 或 者 超过 重 点
3
)
卫 生 防护 距 离 内 有 环 境 敏感
。 (
标且
。
(
由 安监 部 门 牵 头
)
无法 整 改 到 位 的
、 (
由 环 保部 门 牵 头
“
、
)
3
)
与 周 边 居 民 区 和 重 要 公共 建 筑 铁
4)
未批 先建 批建不符 环 保 三 同 时
、
”
路 高 速 公路 安 全 距 离 等 不 符 合 《 建筑 设 计
,
、
、
。
(
由 安监部 门 牵 头
、
门 配 合 ) 6
4
.
.
环 保 不 达 标 风 险 突 出 且无 法 有 效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期间化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
同时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附件至相应备案机关,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4)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意见中应对企业属“四个一批”的类别、企业环境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长期稳定运行、是否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进行明确;(5)拟转移至苏淮高新区、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项目,须提供苏淮高新区管委会、涟水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入园的意见。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健全化工项目发改、经信、行业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苏化治办[2007]01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化治办[2007]01号)各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自2006年10月启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省化治办协调联络、督查指导,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省委、省政府和省领导高度重视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关注着化工行业运行及化工专项整治动态,最近,李源潮书记、梁保华省长又分别就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做重要批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落实省环保大会作出的彻底整治小化工的决策。
对违规、超标排污企业一定要坚决关、停、并、转。
要确保化工污染事故逐年下降”,“小化工整治工作要抓紧进行”。
仇和副省长亲自带队、率领由省委督查室、经贸委、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厅、国土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赴连云港、盐城、南京、镇江等地进行专项督查并作重要指示(见《化治简报》第7期)。
目前,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期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已基本结束,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阶段将进入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的限期整改阶段,为更好地推动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强化决心。
要切实贯彻省领导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出发,从我省安全生产和环保优先的大局出发,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苏政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解决一些化工企业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工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
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
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
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
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
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
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四、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空间布局。
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
禁止在区以外新布点化工项目。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名单、范围等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严格执行。
五、鼓励苏北地区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具有区位特色的化工项目。
根据《江苏省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建设总体规划》、《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专项规划,鼓励苏北地区投资建设海洋化工产品、高附加值石化后道产品、盐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等,提升苏北地区化工产业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省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苏北地区禁止建设的重污染化工产业名录,并适时修订。
六、适用范围及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除新建项目外,在苏北地区以扩建、搬迁、改造等方式批准、建设的各类化工项目,凡是在项目所在地形成新增产能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项目涉及的安全评价、节能评审等其他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