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目的为加强公司及其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的中科研项目模块的规范管理,确保其持续符合国家关于高企的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监管、验收备案、经费归集、合同管理、成果奖励等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3 科研项目立项与审查审批3.1 科研项目立项3.1.1 项目立项要求项目的选择必须以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要求为前提。
3.1.2 项目调研项目选择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组员完成项目调研。
主要是对项目涉及的领域技术(产品)的发展方向和动态、技术优势、资源条件的可行性等进行认证。
3.1.3 立项材料编写项目调研结束后,各子公司或各厂项目执行人根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按规范填写《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立项书,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3.2 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审查审批通过公司网络(OA系统)进行,项目内容审查由技术负责人、科技负责人、人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共同完成,项目审批由基地总经理和总裁完成。
科技立项材料必须在每年3月初完成网上(OA)申请,3月底完成审批。
3.3 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及职责明细3.4 项目在网上审查审批通过后,立项相关材料需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基地总经理及总裁签字确认、备案。
3.5 对于每年工作组选定重点项目,由科技专员负责组织向科技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立项。
4科研项目实施与监管4.1 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及其组员需按照项目计划进度推进项目,做好科研项目活动记录,并按季度编制科技活动执行进度报告,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发至科技专员处。
4.2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配合财务人员,做好科研项目活动的经费台账,并按季度报送科技专员处。
另外,对于政府科技立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4.3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需要终止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项目延期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并报科技专员处。
项目确认书格式

§1-3 项目确认书格式(一)××××××××(单位名称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请示省经委:我司为×××××(如: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等),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长沙市经委以××××(文号)批复,本次改造需购置国产设备××台套(名单附后),现特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当否,请批示。
二○○×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清单主题词:技改国产设备确认书请示(单位名称)办公室 200×年×月×日印(二)××××××××(单位名称红头)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请示省经委:我司为×××××(如: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等),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长沙市经委以××××(文号)批复,本次改造需引进设备×××台套(名单附后),现特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当否,请批示。
二○○×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主题词:技改进口设备确认书请示(单位名称)办公室200×年×月×日印。
研发项目申报及费用归集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研发项目申报及费用归集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研发项目申报及费用的流程,加强研发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内容2.1 立项技术研发中心在每年11月前根据研发方向确定下年度新产品、新工艺研发项目及费用预算(与实际发生额相差10%以内),并牵头审计部、总经办对所报项目审核一致通过后,提请管理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每年12月前将管理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交财务部。
下年有新项目时于6月底前按上述流程立项报批后交财务部。
2.2 建账2.2.1财务部于每年1月、6月按技术研发中心提供的管理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在系统中按研发立项的项目设置研发费用,多栏账按明细项目核算,各研发项目小组报账时在“内部付款委托书”中注明项目名称,按项目列支费用;从仓库领料时必须按项目进行。
未申报项目的不予报账,对超预算的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考核。
技术研发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各研发项目小组“内部付款委托书”及“领料单”,以便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
2.3 项目鉴定每年11月前,技术研发中心牵头总经办、申报项目负责人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对其中符合市级及以上新产品鉴定的项目由总经办负责准备新产品鉴定材料,并向市经信委申请,涉及新产品、新工艺相关技术资料由技术研发中心提供。
11月底前总经办组织专家对新产品进行鉴定,每年新产品鉴定不得低于5个,新产品鉴定材料及证书交申报项目负责人、财务部各一份。
2.4 项目备案2.4.1 根据内部已确认的研发费用抵免项目,技术研发中心按要求在10天内提供技术开发项目备案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项目设计书及相关附表),由申报项目负责人负责向市科技局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备案。
2.4.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通过市科技局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向税务局进行备案,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研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4.3技术研发中心将需要新产品鉴定项目的《立项报告》审批后报审计部,其中研发费用预算要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致。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署税﹝1999﹞791号【发文日期】1999-11-22【实施时间】1999-11-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新近联合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这对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具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为方便实践中操作,现就规程中主要问题进行解读说明.1、出台操作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一项很重要的普惠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直接的鼓励作用。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为主要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技术领域、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科学合理、具体的费用是否属于加计范围,此外一些具体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等等,有时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及时帮助和解决,大量事务性工作常常集中在年底或年度税费征缴截止前,一些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矛盾也比较多的集中到税务征管人员身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所以,联合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旨在集成相关部门工作职能,更好的在过程中服务企业,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程序,真正的把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2、制定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以及财务管理工作要求等.3、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主要环节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主要由地方科技部门办理,包括:国家、省及地方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研发项目等,此外属于经信部门下达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改造等计划的由该部门办理项目确认.主管税务部门对项目确认存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科技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加计扣除备案的流程

施工企业加计扣除:一、大概的流程:备案的程序备案首先要到当地科技局或者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然后去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非必须条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然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需要的资料最好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备案的流程: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来源:日期:2013-07-31一、服务对象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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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编号:
申请企业:(盖章)纳税人识别号:年月日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立项性质A:□政府立项B:□企业立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研发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地
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领域大类中类小类
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
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年度)
项目开发形式□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
项目经费(万元)总经费
其中:政府主管部门
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其中:企业自筹资金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