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问题的处理意见

齐鲁 药事 ・Qi h raet ^ 竺 l P am c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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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7
生产 、 经营企 业知 道 或 者 应 当知 道 他人 从 事 无 证 生
二 十条 规定 的 , 限期 改 正 , 予 警 告 ; 期 不 改 正或 给 逾
第四 十 二条 药 医疗 机构 违反本 办法 第二 十八条 规定 ,
第 三十 六 条 药 品生 产 、 经营 企 业违 反 本 办法
第 十四条规 定 的 , 照《 品 管理 法 》 按 药 第八 十二 条 的
规定予 以处 罚 。 第三 十 七 条 违 反本 办 法第 十六 条规 定 , 品 药 经 营企业 购进 或者 销 售 医 疗机 构 配 制 的制 剂 的 , 按 照《 品管理 法 》 八 十条规定 予 以处罚 。 药 第 第三十 八条 药 品零售 企业违 反本 办法 第 十八
元 以下 的罚 款 。 第三 十 九条 药 品生 产 、 发企 业 违 反本 办 法 批 第 十九条 规定 , 未在药 品说 明书 规定 的低 温 、 冷藏 条
第 四十 五条 本办 法 所 称药 品 现货 销 售 , 是指
药 品生产 、 经营 企业或 其委 派 的销 售人 员 , 药 品监 在 督 管理部 门核准 的 地址 以外 的 其 他 场所 , 带 药 品 携
现 货 向不 特定对 象现 场销售 药 品的行 为 。 第四十 六条 实行特 殊管 理 的药品 、 疫苗 、 军队 用 药 品的流通 监督 管 理 , 关法 律 、 规 、 有 法 规章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第 四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2 0 0 7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自本办 法施行 之 E起 , 9 9年 8月 1日实 施 的 l 19 国家 药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品流 通 监 督 管理 办 法 ( 药 暂 行)( 》 国家药 品监督 管理局 第 7号令 ) 时废止 。 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违 法犯 罪 ,
推 动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社会 共
治 , 依 据 《 食品 药 品 投 诉举 报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食品 药 品 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2 1 号 ) 、
《 国 家食品 药品 监管总 局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食 品 药 品 违法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办法 的 通 知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年 2 0 1 7
1 2 月 1 2 日
食 品 药品 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 一 条 为鼓 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 , 及时 发现 、 控 制 和 消 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隐 患 , 严厉打击 食品 药品 安
D R S P - 20 17 - 05000 1 1
宵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局
山 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 发 《 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举 报奖 励 实施 办法 》 的 通 知
食 鲁
发 药 监
号 〔 2 0 1 7 〕 6 7
三 (
)
举 报 事 项 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立 案 调 查 , 査 证 属 实 作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或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刑 事 判 决
的 。
第 七 条 举报 奖 励 的 实 施应 当 遵循 以
下 原 则 :
各 市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理局 、 财政局 : 现将 《 食品 药品 违法行 为 举报奖 励实 施办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并 参照 本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流程简介

四、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是投诉举报渠道时有不畅
目前,省市两级投诉举报机构已开通了24小时运行的
12331投诉举报专线,保证了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但是, 各县(市)区局尚未开通12331专线,仍然使用办公电话作 为投诉举报电话,时常出现非工作时间联系不畅的情况,容 易延误投诉举报的处置,激化矛盾。
二、投诉举报的来源、接收原则
(二)投诉举报的接收原则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 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 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内容纲要
一 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二 投诉举报来源、接收原则 三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流程 一 四 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一)上级投诉举报机构设置 国家总局是由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 该中心2014年6月6日成立,为总局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由投诉举报室具体 负责此项工作
三、投诉举报工作办理流程
(五)督办
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中心将向承办 单位发出投诉举报事项督办单,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反馈结果: 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且未申请延期的; 二是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是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是中心经回访投诉举报人后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五是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后,应在督办单要求的期限内书面反馈情况, 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 八条 第 九条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 采取查 封 、 扣押 的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 实施 停 止 ( 暂停 )
担 次要责 任 ; 能 区分主 次 的 , 同承担 责任 。 不 共
( ) 二 按规定 须 经过 审 核 、 准 后 实 施 的行 政 执 批
行政 强制 措施 。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 事 Qi h t ae ta A f i 0 7 V 1 6 No9 l P a m c i l far 2源自0 o 2 , . u u c s .
山东 省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
关 于 印发 山东省药 品监督 管 理行 政 执 法过错 责 任 追 究 办法 的通 知
法 行 为违法 , 办人 、 核 人 、 准 人 视 以下 情 况 分 承 审 批
担责任 :
生产 、 销售 、 使用 药 品 ( 医疗 器械 ) 等行 政措施 。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事 ・Qi J aeta Afi 0 7V 1 6 No9 l f7 c i l far2 0 o 2 , u j m u c s .
的调查 与认定 ; 事 机构 和 派 驻 的行 政 监察 机 构具 人 体 负责追 究 责任 ; 务机 构具 体负责 经济追 偿 。 财 第二 章 行政 执法 过错责 任追 究的范 围 第六 条 行 政处 罚主要 事实 不清 、 证据 不足 、 适
检查 中发 现并 认定 为违 法 的 ; ( 上级 药品监 督 管理 部门发 现并认定 为 违法 四)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 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 督管理行 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 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项目界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小餐饮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申请信息公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七条【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和买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八条【禁止性行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小餐饮不得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其派出的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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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处理、谁奖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实施奖励决定告知、奖励等级的确认、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对于跨地区的举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四)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作出书面说明后,在案件结案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投诉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
二级: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
三级: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第十条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六)货值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计算。
(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并提出举报奖励金额建议。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初步认定,并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告知奖励事宜,并根据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告知的,应当留存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对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举报奖励审核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事项(包括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等级、标准及重大贡献认定等)进行复审,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制作《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奖励)决定通知书》(附件3),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送达举报人。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时,财务人员应当填写《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4),并签名。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非现场领取奖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一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决定通知书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二)立案审批表(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应有案件移送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四)举报奖励审核表、告知书、决定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奖励过程中制作的文书等;(五)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以维护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与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嫌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的举报。
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附件1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编号:()食药监奖审字[ ]第×××号注:1.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须填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提交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