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增、减变动申报汇总表(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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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参保职工增加表减少表格

江西省参保职工增加表减少表格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农民工标志:1.是 2.否 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临时工 4.其他 变更原因:1.新增 2.续保 3.转入
各险种参保时间:本次参保时间(工伤保险若选择次日生效的则参保时间填写参保登记的次日,若选择次月生效的则参保时间填写参保登记的 次月)
江西省参保职工增加表(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1
身份证号码
单位编码:
农民工 用工 民族 标志 形式
变更 原因
参加
参保险种
工作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月工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时间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 参保时间
备注
2
3
4
5
6
7
8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无误,如因材料或填报信息错误、虚假导致的问题,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赣府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020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020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申报待遇类别:
□1.正常退休
□2.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4.死亡待遇:(□离退休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死亡<无供养直系亲属>、
□因病、非因工在职死亡)
□5.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籍人士退保、
□退出现役并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军人退保、□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
残津贴、□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已死亡,且遗属已在其他保。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此表是今年正用的!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
申报核定所属时间:年月
单位名称:红河锡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5220358 金额单位:人、元
备注: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申报并得到职工本人签名认可,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5元,今年最低申报基数为1769元,最高申报基数为7545元,因不如实申报,不按时上报而导致退休时少领退休待遇的由申报单位和职工本人负责。

本保险一式二份,社保中心留一份,返单位一份,申报时间为上月22日前申报(如遇星期六、星期天则往前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属实施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4. 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5. 私营企业必须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7.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调整到5%,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1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最新表格(表二、表三、表四、表五)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最新表格(表二、表三、表四、表五)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单位名称(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个人首次缴费日期是否曾在部队服役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工资备注:1、“个人身份“是指工人、干部;2、“用工形式“是指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3、以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项目,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经参保人员确认,确保各项内容真实、有效。

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填报人(签章):填报时间:年月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NO: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实地考察情况表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电话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实地考察内容单位在册人数应参保人数已退休人数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年审情况劳动合同签定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缴费能力和补缴费能力情况考察组意见考察人员:年月日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上级经办机构审批意见章年月日备注注:有离退休人员的新参保单位,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无离退休人员的新参保单位,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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