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

婚姻法修订新时代下的家庭关系保护在新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修订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核心,其稳定与健康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从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配偶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控等方面探讨新时代下婚姻法修订对家庭关系的保护。
一、婚姻法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变得不适应现实需求。
婚姻法修订有利于适应新时代家庭发展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婚姻法的修订涉及到婚姻登记、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这些修改将为家庭成员提供更为公平和公正的法律保障。
二、配偶权益保护新时代下的婚姻法修订对于保护配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观念中,男性主导的家庭结构导致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缺乏对财产和子女的分享权利。
新时代的婚姻法修订强调平等的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配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家庭暴力防控婚姻法修订也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控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制裁并不明确,给受害方带来了较大的伤害。
新的婚姻法修订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并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培养健康家庭观念婚姻法修订不仅仅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家庭关系,也在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上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的修订传达了尊重和平等的家庭价值观,倡导夫妻彼此尊重、共同成长。
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成员可以更加注重感情的建立和维护,倡导和培养健康的家庭观念,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婚姻法修订在新时代下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确保了配偶权益的平等保护,加强了家庭暴力的防控力度,并倡导了健康的家庭观念。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推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惊!最新婚姻法修正案将出炉,你了解未来结婚新规定吗?

惊!最新婚姻法修正案将出炉,您了解未来结婚新规定吗?近日,我国最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即将发布,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次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未来结婚的新规定吧!首先,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成年男女享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
这意味着,在未来结婚时,将更加注重个体意愿的尊重和保障,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多的自主性和平等地位。
其次,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未来,婚姻登记将更加严格规范,以确保夫妻双方真实、自愿地进入婚姻关系。
例如,修正案规定了必须进行婚姻登记的时间限制,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在结婚后一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减少假结婚和恶意离婚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健康。
此外,修正案还对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一部分家庭开支。
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与和谐,减少经济压力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此外,修正案还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但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协议。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规定了离婚时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这样的规定,将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公正审判的机会,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议。
总之,最新的婚姻法修正案将给未来的结婚带来一系列的新规定和变化。
从个体意愿的尊重到婚姻登记的严格规范,再到夫妻权利义务的明确和离婚程序的规范,这些新规定都旨在保障婚姻的稳定与幸福,促进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这次修正案的发布,相信未来的婚姻制度将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为每一个想要步入婚姻的人提供更加坚实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杨大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
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
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
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
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
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
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
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
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
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
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
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
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
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
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
《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
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
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
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
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
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

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一、婚姻法的初步制定与实施(1950-1980)1.1 婚姻法的初步制定(1950-1953)•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开始被重视。
•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试行)》。
•该草案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内容。
1.2 婚姻法的实施与调整(1954-1980)•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兴起,婚姻法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二、婚姻法的改革与完善(1980-2000)2.1 婚姻法修订的背景与目的(1980-1983)•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修订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2.2 婚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争议(1984-2000)•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包办婚姻、废除封建礼俗、男女平等等原则。
•修订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离婚制度的限制、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等。
2.3 婚姻法的实施与效果(1980-2000)•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婚姻法的实施,促进了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实现。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关系紧张等。
三、婚姻法的现状与未来发展(2000至今)3.1 婚姻法的现状与问题(2000-现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已经成为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
•但婚姻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离婚率上升、家庭暴力等。
3.2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方向(2021-未来)•未来,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
•需要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法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婚姻家庭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维护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将迎来重要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精神和影响。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草案第一章明确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成为指导法官和法律适用人员实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依据。
草案中规定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原则、实行婚前约定原则、实行离婚冷静期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其更加平等和可持续发展。
二、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草案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婚姻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婚姻关系的确立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和婚姻仪式,倡导婚姻登记制度的推行。
而对于婚姻关系的终止,草案中明确了离婚的途径和条件,同时还增加了婚姻遗嘱的规定,以保障离婚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继承规定,旨在保护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转让及继承的规则,强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草案第四章聚焦于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保护。
草案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措施,同时加强了对近亲属婚姻、未成年人婚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五、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草案第五章对养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
草案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监护关系。
同时还增加了对离婚后子女的感情利益保护措施,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六、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草案第六章规定了家庭经济支持和赡养义务。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论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
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
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996 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
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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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和完善(之一)2004-2-19 13:1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杨大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
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
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
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第一,大法典模式。
即制定《民法典》,以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
按此模式,制定《婚姻家庭法》的任务被制定《民法典》的任务吸收,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的内容均可列入民法亲属编;在此基础上再作修改和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
鉴于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需要有一个过程,民法典很难在近期内列入立法议程。
从目前来看,在婚姻家庭立法上采取大法典的模式,可能性是不大的。
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思路。
一方面,将制定《民法典》列入长期规划;另一方面,先行制定《民法典》的亲属编,在其他各编以前通过、颁行。
事在人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方案。
第二,小法典模式甲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亲属法。
按此模式,《亲属法典》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它既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
同时,将《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亲属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亲属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第三,小法典模式乙案。
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
按此模式,《婚姻家庭法典》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时,可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附带地纳入该法典的调整范围。
《收养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婚姻家庭法典》的子法。
如有必要,还可制定其他一些单行法,将《婚姻家庭法典》中的某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单行法模式。
即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不论其名称如何)作为民事单行法之一,在法律体系中的层次与《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同,这些民事单行法是各不相属的。
如果有必要制定专门调整监护、抚养等关系的法律,也照此办理。
将以上几种立法模式加以比较,我们认为小法典模式乙案是目前应当选择的最佳方案。
由于我国以前所有的法律都不以法典为名,也可不称《婚姻家庭法典》而称《婚姻家庭法》。
但是,它应当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那样,虽无法典之名,却有法典之实。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层次,显然是高于《收养法》的。
前者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后者规定的只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或同名法典)的体系结构,可按下列方案设计:第一章,总则。
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民主持家,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关于诉讼时效的若干特别规定。
第二章,亲属。
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的种类;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亲系和行辈;亲属关系的一般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章,婚姻的成立或结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婚约的订立和解除(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要程序);结婚条件(结婚合意及其效力,法定婚龄,各种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结婚程序(结婚登记,办理登记的期限);婚姻无效的原因(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亦可分别置于有关婚姻条件、结婚程序的条款中表述);请求权人的范围(依不同的无效原因而定);除斥期间(仅限于特定的无效原因);认定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后果。
第四章,婚姻的效力或夫妻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于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似可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中加以选择,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应由法律限定)。
此处所说的婚姻效力,仅指直接及于配偶双方的效力,不包括及于他人的效力。
第五章,婚姻解除或离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离婚登记(登记的条件,办理登记的期限);在特定情况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依诉讼程序的离婚;诉讼中的离婚协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原则上宜采积极破绽主义;准予离婚的,不以原告无过错或被告有过错为限;当事人的过错和态度可以作为判断婚姻是否破裂的具体根据之一;条文表述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财产约定在分割时的效力;共同债务的清偿;出于法定缘由的损害赔偿;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第六章,生育制度或计划生育。
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保障已婚者的生育权益;不生育的自由;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对适当晚育的鼓励;子女数的计算(涉及非婚生、收养、继子女、多胎生育等问题);对已有子女的再婚者的生育限制;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禁止歧视、虐待、残害不生育的妇女或只生女孩的妇女(其他依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父母子女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亲权及其内容;亲权的限制、丧失和恢复;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认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其他法定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条件和期限;收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其他依《收养法》的规定)。
第八章,监护。
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其他法定亲属间的监护关系;监护的内容;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的监督;监护人的更换;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九章,扶养。
主要内容包括: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此处从广义上使用“扶养”一词列入范围的应为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以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的直系姻亲);扶养权利人的顺序;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要求);扶养费的给付和分担;扶养费的追索。
第十章,法律责任或制裁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干涉婚姻自由的责任;重婚的责任;虐待家庭成员的责任;使用家庭暴力的责任;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责任;遗弃家庭成员的责任;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责任;非法收养的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等。
运用多层次的法律手段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衔接。
第十一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外国婚姻家庭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
对结婚、夫妻财产制、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亲权、亲属监护、扶养等方面的准据法,应作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民政部制定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办理的涉外、涉侨、涉台、港、澳的婚姻登记的规定;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变通和补充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的施行日期等。
以上只是对《婚姻家庭法》体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具体内容)的初步设想,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曹诗权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
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
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一、粗疏与细密:婚姻家庭法技术定位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严密性和确定性,自成一体,系统周全,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
基于此,立法必须恰当把握细密与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婚姻法》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
结果,整部“法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取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化及法律自身价值的要求;高度概括式的法条表述和宽泛粗疏的结构背离了法律规范明确性、具体性的操作规律,也逾越了其典型化的一般定位走向,从而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谨地位,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可操作性差。
基于法律规范细密性的要求,针对现行法过于粗疏的缺失,新的婚姻家庭法应首先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更新,从粗放式原则转向细密性规范。
而作为细密性要求之内容,须特别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第一,统筹兼顾和反映社会对婚姻家庭法的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等多重法律价值的要求,优化选择确定由法律概念、基本原则、法条、法律规范等元件组成的法结构-功能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功能和价值的协调、整合、统一和最充分、最有效地体现,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系统内部的功能互克、冲突和抵销。
第二,改变现行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及其连带的简略性纲要形式,摒弃以往“宜粗不宜细”、“先粗后细”的立法技术倾向,使规范体系归于详尽、明确、具体,与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贴近,增强各项制度的形式约束力,提高其操作适用的安全系数。
第三,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引入法律责任机制,使制度的整体构造和单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透明性,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相应法律制度的责任保障体系,做到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度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行为模式中义务性规范相一致。
从而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行为,禁止、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矫正、制裁人们的违法行为,创设积极的法律秩序。
二、个人与社会: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认识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婚姻家庭的属性内涵决定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偏废。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