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及记分试行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2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一、背景介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过程中,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各个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二、违章违规处罚细则1. 违章违规处罚的依据:违章违规处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
2. 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种。
3. 轻微违章处罚:对于轻微违章行为,一般采取教育和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处罚方式可包括警告、罚款等。
4. 一般违章处罚:对于一般违章行为,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处罚方式可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责令停产或者关闭等,具体处罚力度要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进行评估。
5. 严重违章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处罚方式可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追责等,具体处罚力度要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6. 处罚执行:处罚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要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罚,做到违章违规者必受惩罚,不容违法者逍遥法外。
7. 处罚结果的公示:对于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应及时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处罚方式和结果等。
8. 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违章违规处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不当的情况,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安全生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
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的制定,为严肃违章违规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提供了有力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1.1.安全红线1.1.1安全操作红线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考核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减少和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考核管理规定如下:1.在岗注意力不集中、干私活、玩手机游戏、看与工作无关书、报、杂志,考核50元/次;2.生产厂区、作业现场内随地大小便,考核50元/次;3.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考核50元/次;4.带儿童或小孩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考核50元/次;5.在岗期间脱岗、串岗、睡岗或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考核100元/次,煤气等危险区域睡觉的,考核200-300元/次;6.对上级安全文件、指令、会议精神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考核100元/次;7.班中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酒后上岗作业者,考核200元/次;8.厂区内吸毒、赌博行为的,考核200-500元/次;9.职工下班未按规定排队离厂的,考核200元/次;10.在公司仓库、危化库、动力厂制氧车间、煤气柜周边、煤粉仓、喷煤车间等易燃易爆区域吸烟者,考核200元/次;11.在岗期间,发生口角打架斗殴者,考核500元/次,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活动,考核50元/次;13.不服从安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无理取闹或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考核100元/次;(二)进入作业场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安全装束者,考核50元/次:14.未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帽未系下颏带,拿安全帽当凳子坐;15.现场作业工作服“三口”(领口、袖口、下摆)未收紧,赤膊、坦胸或敞怀的;16.作业人员班中及上下班途中未穿反光背心者;17.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带电作业不戴绝缘手套者;18.电焊作业未使用焊接面罩;19.噪音超标场合作业时未佩戴耳塞或耳罩;20.在尘毒作业场所作业未正确佩戴呼吸护具者;21.在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裤头、裙子等行为的;22.操纵带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或系围巾、头巾、领带的;23.进入生产岗位女工未将长发盘入帽中的;(三)一般违章行为考核管理规定如下(考核50-100元/次):24.煤气检测仪器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措施的;25.煤气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26.禁烟区有烟头的;27.不按规定清理作业现场,废料、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倾倒、堵塞应急通道的;28.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29.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的;3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的;31.用货车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32.操作起重机械、叉车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33.起重机控制操作台上放置杂物的;34.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罐或其他吊物时,未进行试吊;3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未对制动器、限位器、声光报警装置等认真点检的;36.消火栓、消防井、灭火器未定期检查,责任人不清,维护不到位,灭火器超期使用或失效的;37.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38.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归位的;39.大型工件、设备吊运,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40.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如减压器、焊、割炬、回火阀等);41.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的;42.将正在工作中的热焊钳浸入水中冷却的,电缆线、电焊钳破损未及时修复就使用的,超负荷运行的;43.电焊机机壳未设置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的;44.电焊机一次、二次线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的;45.乙炔气瓶、氧气瓶等气瓶在烈日下暴晒的;46.使用标识模糊不清的气瓶;47.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的;48.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吊索具的;49.起重机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50.起重机司机下车未拉闸断电的;51.使用氮气吹扫衣服或设备、管道的;52.使用氧气吹扫人身上的灰尘或给轮胎充气的;53.电焊机合闸后身背电焊把线登高的;54.电焊级不拉闸接二次线的;55.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的,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的或措施不到位的;56.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专人扶梯的,扶梯人员工作期间离开现场的;57.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58.低压带电作业,未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操作的;未戴绝缘手套操作的;独自一人操作的;59.高压电器拆除后遗留线头未短路接地的;60.在进行电器线路的安装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操作票的;61.叉车作业,货件未放置稳妥就起步导致货件倾倒的;62.叉车行驶时, 将货叉升得太高或货件障碍视线未倒车行驶的;63.单叉作业或两叉负荷不均衡的;货件的一面未紧靠挡货件的;64.叉车作业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65.叉车行驶时货叉升的太高,进出车间或行驶途中,碰触上空障碍物的;66.叉车作业急速转弯的;67.叉车作业下坡时熄火滑行的;68.叉车、铲车违规载人的;69.叉车在坡道上转弯或横跨坡道行驶的;70.叉运易倾倒、易挂落的物品未采取预防措施的;71.在局部焊接时,未进行通风换气或用氧气对焊接部位进行通风换气的;72.人站在瓶嘴正面急剧开启氧气瓶阀门的;73.使用无防震圈、气瓶帽气瓶的;74.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未将该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暂时拆除的;75.湿手操作电器开关的;76.用手拉带状铁屑的;77.旋转机床运转中检修、测量、用手触摸刀具、转动部分的;78.打锤戴手套的;79.未与在厂区内作业的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80.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反馈又无延期报告和安全防范措施的;81.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的;82.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的;83.移动电器设备时未断电的;84.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班组长在现场发现违章现象和行为不制止的;85.新工人或调换岗位工人不按规定培训就进行上岗作业的;86.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安环部布置的任务的;87.安全基础管理台帐不健全的;88.抽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格的;89.安全活动、培训,有计划而未落实的;90.水杯放置在操作箱、配电箱上的;91.生产单位班组不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的;92.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不全,基层单位安全科未按要求查阅所辖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未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的;93.未定期组织检查,无检查记录的;(四)严重违章行为考核管理规定(100~300元):94.危废库房、油品库房、油漆稀料库房未上锁;95.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96.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连接及停吹后未彻底断开的;97.使用压缩空气直接置换煤气作业的;98.煤气作业未采取可靠隔断措施的;99.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前,未检测合格一氧化碳和氧气含量;100.违反煤气点火程序(先点燃火种、后送煤气)作业的;101.进行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监护的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的(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102.违反起重“十不吊”和“三不越过”者;起重“十不吊”是指:①超过额定负苛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③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④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⑤歪拉斜挂不吊;⑥吊物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⑦易燃易爆物品不吊;⑧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⑨埋地物品不吊;⑩钢水、铁水装的过满不吊;“三不越过”是指:①不从人头上越过;②不从机械设备上越过;③不从机动车辆上越过;103.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焊接作业的;104.未经允许擅自开动他人或非本工种的设备;105.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在起降和大车运行当中,擅自打开起重机登机门;106.吊运熔融金属作业时,司机擅自离开司机室;107.操作、指挥吊运熔融金属时从作业人员的上方强行通过;108.起重机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时,行走机构与起升机构同时动作;109.落放熔融金属罐体停放在可能造成罐体倾斜的地方;110.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炉风口平台及以上的地点;111.在煤气危险区域单独作业,或两人未保持3-5m安全距离的;112.使用砂轮不戴护目眼镜,正对砂轮进行危险作业的;113.擅自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刀或者阀门者;114.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时,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者;115.配电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的;116.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装设接地线或推接地刀闸前不验电或只在电源侧验电,非电源侧不验电的;117.未经批准,随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联锁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器,或因工作需要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工作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118.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上解析

xxxxx公司“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加强行业现场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三违”工作遵循“谁发现,谁制止”、“严守规则,违章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范围内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车间和班组四级考核管理独立运作,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第六条班组的互联保人(包括临时工作等情况下指定的互联保人)是监督制止“三违”行为的直接负责人.班组长必须把制止“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发动员工认真查找自身和身边的“三违"行为,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时整改,并在班组安全活动上组织分析,由班组长进行教育,并按班组规定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对查实的各类“三违"行为,按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登记台账。
车间(作业区)和班组查处的“三违”情况分别登记在《车间级安全工作台账》和《班组管理台账》上。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
安全事故扣分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扣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事故扣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生的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扣分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生事故后,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进行扣分或罚款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事故扣分实施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扣分。
第二章安全事故扣分的适用范围第五条安全事故扣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发生致死事故或重大伤残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三)发生生产操纵违法违规事故的;(四)其他涉及人身、财产或环境安全的重大事故。
第六条安全事故扣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所有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章安全事故扣分的依据第七条安全事故扣分的依据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事故调查报告;(四)现场勘查记录;(五)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安全事故扣分的评定标准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程度进行评定。
第四章安全事故扣分的程序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认定;(三)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评定结果;(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30天内完成,并报送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现场勘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勘查时间、地点;(二)勘查人员和参与人员名单;(三)勘查对象和重要证据材料;(四)勘查结果和意见。
生产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

安全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所属各气站(车队、网络)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岗位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3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1.4.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1.5.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原则。
2. 处罚及记分规定 2.1. 公司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员工,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后果大小、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6]56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已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前言一、法律依据为规范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三、本细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竞合的条款进行了适用选择,并在法定范围内将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未列入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 类别│项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义务条款│处罚条款│相关条款│├───┼──────┼──────────────┼────┼────────────────┼─────┼─────┼─────┤││1.1主要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安全生产│位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执│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单位│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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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及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企业发展处(以下简称企发处)是公司安委会日常安全事务的处理部门。
由企发处牵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安委会常委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公司所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岗位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广大职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严格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调查处理原则。
第二章处罚及记分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生产违章职工,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后果大小、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违章职工进行记分管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建立违章记分记录。
第九条根据违章行为(含违章驾驶)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经济处罚标准分别为:600—1000、300—600、100—300、10—100元四个档次,对应的违章记分标准分别为9-12分、5-8分、2-4分和0-1分。
第十条对违章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划分为一级违章行为,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的处分,或给予罚款6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处违章记分9-12分。
1.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检查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造成安全施工工程质量低劣,情节严重的;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直接责任者;
5.其它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分为二级违章行为,给予降级、撤职、记过的处分,或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处违章记分5-8分。
1.造成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70日的轻伤事故、严重非伤亡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20000元的直接责任者;
3.在事故调查中作假证、谩骂、污蔑他人、破坏事故现场、涂改调查记录的,或弄虚作假、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
4.其它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分为三级违章行为,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的处分,或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并处违章记分2-4分。
1.造成损失工作日低于70日的轻伤事故、较重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责任者。
3.在事故调查中作假证、谩骂、污蔑他人、破坏事故现场、涂改调查记录的,或弄虚作假、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的;
4.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对上级、公司、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指示、指令、规定、决定、制度或整改意见等拖延未办或有意违反,性质较严重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合格证便同意或安排上岗;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
7.阻挠安监人员检查,性质恶劣者;
8. 其它性质较重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分为四级违章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10—100 元,并处违章记分0-1分。
1.造成一般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责任者;
3.个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按规定佩戴造成安全隐患的;
4.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管理)默许或变相支持职工违章的;
5.对上级、公司、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指示、指令、规定、决定、制度或整改意见等拖延未办或有意违反的;
6. 禁烟区内吸烟的;
7. 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
8.设施、设备、电缆损坏或电气设备失爆,不处理、不汇报而继续使用者;
9.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和安全活动的;
10. 对各类规程、制度或上级安全指示精神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
11.公司外来人员(包括外协、供应商、客户、司机等)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相应接待部门);
12.其他一般违章行为者。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议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违章处罚通知单”。
违章者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交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单位有权直接对违章人员给予100元及以下的罚款,有权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给予违章者的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涉及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由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安委会有权对安全生产违章者所在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违章记分的考核以自然年为周期,职工在考核期内累计扣分满6分时,必须接受所在部门安排的一周时间的停工安全学习,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记分满12分的,给予降低职级或降低工资级别的处罚。
第二十条职工的违章记分,与本人的年度考核和奖励挂钩。
一年中,职工因安全违章被记分满9分的,取消年终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第二十一条安全违章罚款将用于安全奖励基金以及用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等。
对提出合理化安全建议、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个人和单位,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违章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安全生产违章处罚通知单”30日内可申请职工代表会议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十四条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十五条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非伤亡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重大险情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含试用工、实习生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通知单
2011年月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通知单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