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

安全事故及违反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事故处罚细则1、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标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上升到国家较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点处罚细则1、通用处罚细则:1)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交底记录,发现一次,扣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00元。
2)承包机长、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聘用一线操作人员超过60周岁或聘用人员有残疾、智障,发现一人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安全员或班组安全员200元;扣罚承包机组、合作机组、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3)工作期间未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4)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公路上作业未穿安全反光背心,建筑区、工矿企业内作业未戴安全帽、穿劳保鞋,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5)办公区内乱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6)集体宿舍内、办公室内、钻机仓库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烧煮,电钻、电焊、电锯等电器加工生产,发现一次,没收大功率电器设备,扣罚当事人500元。
7)生产一线操作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或身边未带安全操作要点,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
8)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未签安全或分包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发现一次,扣罚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扣罚分包单位、合作单位、挂靠单位、分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程款1000元。
9)社会车辆、私车公用车辆均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承若,发现一次扣罚车辆当事人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500元。
10)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禁上网聊天、看电影、说笑打闹;工地作业人员中午严禁喝酒,野外工作期间严禁用手机玩游戏、微信聊天、QQ聊天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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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2
明确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安全
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
配备专业监管人员
03
安全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监管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经
验,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01
02
03
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 况,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 安全检查计划。
通过实施本办法,企业安全事故 率明显降低,员工安全意识得到
提高。
处罚力度加强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 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 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的发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挑战应对
智能化安全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安全监管将更加智能 化,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
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 故。
按照行业领域分类
可分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道路交通 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 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 械事故等。
事故等级划分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归档管理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事故报告、调查记录、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材料。
05
违规行为举报、核实与处理程序
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建立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 、邮箱和网站,方便 公众进行违规行为的 举报。
鼓励员工、居民等内 部人员通过内部渠道 进行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合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分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导致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10 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倍以上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以下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
1. 员工伤亡事故罚款:
- 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
的罚款。
2. 生产设备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3. 环境污染事故罚款:
- 轻微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 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 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同时,责任单位还需承担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或刑事责任追究。
为确
保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依据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本细则是对股份公司上述规定的补充。
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二级单位、经理部、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公司提出处理建议,由股份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二级单位、公司直属项目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发生轻伤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未遂事故时,项目部(车间)提出处理建议,由二级单位(或经理部、子公司、控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备案。
第五条发生“三违”现象时,各单位、项目部(车间)按照公司《作业现场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据本细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可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计算,处罚额按人民币计;纪律处分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发生单纯财产损失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标准如下:(一)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行政处分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罚款;
(四)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暂扣或者收缴违法所得;
(七)拆除停产整顿期间设施设备。
第五条: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法所得巨额等特殊情况,可以从重处罚并可以公布其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履行,确保执法效果。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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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77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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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10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4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其它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事故大小,参照第十三条标准,对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两项经济处罚可以合并按就高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5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8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股份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股份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