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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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

三、处罚的种类1.通报批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相关人员重视安全生产。

2.警告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3.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较为严重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降薪等。

4.行政处罚:对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2.处罚决定程序:(1)收集证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

(2)听取申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申辩的机会,听取被处罚人员的意见和解释。

(3)形成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申辩意见等,形成处罚决定书,并予以签发。

(4)传达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传达给相关责任人员,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及申诉途径。

3.处罚决定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

五、责任追究1.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2.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3.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层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一、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行为。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按照轻微、一般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相应给予处罚。

3.违章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到相应处罚。

二、轻微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轻微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

2.一旦发生重复违法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加大处罚力度。

3.轻微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不合格鞋子进入施工现场等。

三、一般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一般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书面警告和记分。

2.累计达到一定分数时,将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责任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3.一般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停放车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等。

四、严重违章违规行为1.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并启动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2.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机械设备、擅自改变施工工艺等。

五、违章违规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责任人在违章违规行为发生后,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引导其及时整改。

2.书面警告:责任人收到书面警告后,应当签字表示接受,同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3.批评教育: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批评教育,了解违章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危害,增强安全意识。

4.记分处罚:违章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一定分数时,给予相应记分,同时要求责任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5.行政处罚:对于一次性严重违章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6.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六、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申诉1.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任人有权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

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它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

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三)多次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伪造、隐匿、篡改、毀灭有关证据,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受益、指示、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办法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生产运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和职工有可能会出现违章行为,给生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为规范生产经营中的安全行为,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安全,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规范化的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种类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同程度的威胁,因此需要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规范和处罚。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未到位或者未经检修、试验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是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企业在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疏漏,那么工人在安全工作过程中就会面临更多的安全风险,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罚。

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个企业都会有专业的技术操作规程,用于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确保每个操作环节都能够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职工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技术操作规程,那么就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未培训、未考核到位的从业人员擅自操作设备、机械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为操作不当导致安全问题。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环节存在较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这时候需要对责任人进行合法的处罚。

违章行为处罚办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于上述不同种类的违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办法。

1.对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未到位或者未经检修、试验的违规行为,可以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罚款和行政处罚,迫使企业尽快完善安全硬件和设施保障,并及时更新维护安全设施。

2.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需要及时记录、通报,督促企业和职工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适当扣留资格证书,直至职工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依据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本细则是对股份公司上述规定的补充。

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二级单位、经理部、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公司提出处理建议,由股份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二级单位、公司直属项目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发生轻伤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未遂事故时,项目部(车间)提出处理建议,由二级单位(或经理部、子公司、控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监管部备案。

第五条发生“三违”现象时,各单位、项目部(车间)按照公司《作业现场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据本细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可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是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计算,处罚额按人民币计;纪律处分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发生单纯财产损失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标准如下:(一)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行政处分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直接损失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安委办〔2011〕12号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保障,而安全事故假如发生,将会给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形象及员工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为此,企业必需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违章惩罚制度,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督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划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等规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或已经引发事故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安全违章: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2、重点违章:如未经批准任意更改设备结构,禁止使用人员擅自开动禁止使用设备等。

3、特大违章:如对环境造成重点污染或引发重点安全事故等,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且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法律违规: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违法行为,需报警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章惩罚的原则1、自上而下,明确分工:大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都归属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因此,企业必需要建立起各类制度与规范,以落实责任和权力。

2、防备为主,整治依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防备措施要更加紧要。

它要求企业要在生产加工环节中的每个环节进行逐一的分析,预先发觉问题,并且订立相应的防备措施。

3、罚得恰当,严格而有度:安全违章罚款的目的是刺激违章者以及其四周的同事进行防备,罚款不应太重或太轻。

三、安全生产违章惩罚程序企业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整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实在流程如下:1、发觉问题:企业应当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进行加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收集证据:企业应当实行多种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人工巡查等,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记录,并收集相关报告、图片及视频等证据。

3、确定惩罚结果:企业应当依据违章行为的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和安全带来的影响程度进行考虑,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计算罚款金额。

4、通知相关人员:企业应当将惩罚结果适时通知违法者,并将惩罚结果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以警示其他人员违法行为。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根据员工不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以下是一些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的暂行规定:
1. 警告处罚:对于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以警示员工注意安全行为。

2. 训诫处罚:对于较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训诫或书面训诫,并要求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遵守。

3. 扣款处罚:对于重大的安全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扣除员工的工资、奖金或福利等经济利益,作为处罚措施。

4. 职务变动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进行职务降级,以限制其对安全事项的责任和权限。

5. 合同解除处罚:对于多次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不能改正的员工,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此外,还建议公司建立安全奖惩制度,通过给予员工积极安全行为的奖励,激励员工积极遵守安全规定,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司也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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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违章处罚种类第九条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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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事故2.火灾事故3.交通事故4.渡汛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辆和特种设备事故7.环境污染事故8.危化品事故9.职业病危害事故10.职工群体健康事故11.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

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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