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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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大练兵与技能大比武活动题库(12执法规范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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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题干标准答案单选题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 )。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D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其监督的方式有()D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B单选题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

C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 )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A单选题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 )报告并备案。

A 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D单选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B单选题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年。

B单选题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当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单选题重大案件发生后( )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

B单选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C单选题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C单选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单选题( )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A单选题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身边的案件大多数都是违反了治安条例,因此相应的判罚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具体到行政处罚的内容,我们还是不清楚的,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身边的案件大多数都是违反了治安条例,因此相应的判罚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秩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具体到行政处罚的内容,我们还是不清楚的,那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严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是怎样的

Thinking actions in mind, not creeds, will help meet our greatest nee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是怎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违法作为违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违法,刑事犯罪,一起构成违法犯罪的三种大类别。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违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开车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有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行政违法,随之要接受行政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是怎样的呢,这就为您详细列举。

一. 相关法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怎样处理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怎样处理

当事⼈对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怎样处理对于⾏政处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政诉讼的,那么关于此⼜有什么样的规定。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当事⼈对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政处罚狭义的⾏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义的⾏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些⾏政⼈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同⼀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政机关对于有关⾏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员⾝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公开。

⼀事不再罚原则⼀⾏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上运作。

(1)⼀⾏为不再理。

⾏政主体对⾏为⼈的第⼀个处理尚未失去效⼒时,不能基于同⼀事实和理由给予第⼆次处理,除⾮第⼆个处理是对第⼀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个处理违法不当,⾏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政⽬标,⾏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定的补偿。

(2)⼀⾏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事多层罚、⼀事罚多⼈、⼀事多⾏为等情形以外,⾏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个⾏为⼀次处罚的原则。

(3)⼀⾏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为⼈的同⼀个违法⾏为,⾏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个违法⾏为触犯⼏个法律条⽂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对应的相关⾏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怎样履行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怎样履行

当场作出⾏政处罚怎样履⾏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如果是处罚款的,⼀般是由当事⼈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确有困难的,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关于当场作出⾏政处罚的履⾏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当场作出⾏政处罚怎样履⾏1、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如果是处罚款的,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果到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以由执法⼈员⾃⾏收缴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三条对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决定,当事⼈应当依照本法第六⼗七条⾄第六⼗九条的规定履⾏。

第六⼗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条、第六⼗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不得⾃⾏收缴罚款。

当事⼈应当⾃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九条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依照本法第五⼗⼀条、第五⼗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到指定的银⾏或者通过电⼦⽀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如何纠正出错的⾏政处罚决定书1、编号、字迹、⽇期、等错误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政处罚决定书》给⾏政相对⼈,不必重新履⾏⾏政处罚告知程序。

2、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作出必要说明,从⾏政相对⼈处收回该《⾏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政处罚决定书》给⾏政相对⼈。

3、适⽤法律错误如果发现《⾏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件撤销该《⾏政处罚决定书》,并从⾏政相对⼈处收回该《⾏政处罚决定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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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什
么规定?
其实每一个国家为了好好管理自己的国家都会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对于执法人员我们都知道是不可以轻易的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但是不可以轻易做出不代表不能做出,那么我们国家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什么情况?
其实每一个国家为了好好管理自己的国家都会有相应
的执法人员,对于执法人员我们都知道是不可以轻易的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但是不可以轻易做出不代表不能做出,那么我们国家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都
是什么情况?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什么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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