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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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

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

新《行政处罚法》之4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几个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重要的步骤,也是对管理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文书。

本次修订,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变动不大,主要是文字调整,但实践中一些问题仍有争议。

●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可否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较之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该部分未有修改。

从法条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是“实施行政处罚时”。

因此,责令改正可以先于行政处罚,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处罚法考试题库

行政处罚法考试题库

一、填空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2、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7、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8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9、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12、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13、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1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5、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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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确认和惩罚。

合理、准确、规范的范文模板的使用可以使得行政处罚决定书更加合法有效,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分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标题标题中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字样,后跟当事人名称、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等具体信息。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事实和依据应介绍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及证据,并注明该行为违反哪条规定或法律。

此外,还需说明处罚的法律依据、程序、权利义务等。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在这部分中,需要说明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对当事人情况和证据的认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合法性。

也就是说,需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逻辑和合理性。

第四部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应具体明确罚款金额、责令整改的事项、罚款支付期限、案件的复议或上诉程序等,并对违反处罚决定应该引起的后果进行相关提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要包含的内容很多,由于每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范文模板无法包含所有细节。

但是,总体来说,范文模板应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掌握相关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2.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事实依据,都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提供证据;3.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裁量依据,解释决策的逻辑、目的、原则等;4.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处罚措施,明确处罚的具体内容、启动复议或上诉程序。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撰写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范文模板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量身定制;2. 用简洁、明确、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3. 必须确保处罚决定项明确、具体、可执行;4. 严密考虑后果和诉求,避免受到其他方面的制约和干扰。

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范文模板可以为行政机关以较低的成本和精力合理处理,期待相关部门将该种范文模板广泛使用,为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作用。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城管执法文书范本包括多种文书,每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管执法文书范本:
1.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2.行政强制决定书:用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
行为、强制措施的依据、强制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等。

3.行政检查记录:用于记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4.行政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事项的文件,应当载明告知的事项、依据和具体内容等。

5.行政决定书:用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决定的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
称、申请事项、决定内容及理由等。

这些文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和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文书,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合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申诉、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公告,但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立案查处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可能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询问、勘验、扣押等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鉴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需要扣押或者封存的物品,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听证事项,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报告材料等。

第十四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员应当熟悉听证案件,并依法主持听证活动。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笔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笔录和听证结果的披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处罚决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 执行与复议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罚款的人无力一次性履行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督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云南省司法考试练习题-案例分析题

云南省司法考试练习题-案例分析题

云南省司法考试练习题案例分析题甲厂经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矿许可证,在划定的区域内采煤,并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后甲厂因许可证发放问题与煤炭管理部门发生纠纷。

随后,该煤炭管理部门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煤。

1. 根据以上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2. 若甲厂对乙厂获得许可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B3. 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4. 煤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有BCD5. 案例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ABC《市卫生办关于采集血液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采血行为必须获得市卫生办的采血资格证书。

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于2007年11月7日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1. 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B2. 某公司起诉,管辖法院为()A3. 《市卫生办关于采集血液等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采血需获得市卫生办的采血资格证书的规定,属于()A4. 关于《市卫生办关于采集血液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2010年1月23日,杭州市散装办派执法人员甲与乙前往市预制构件厂现场检查。

在厂房附近发现临时搭建的袋装水泥存放棚里面有袋装水泥,旁边有已拆封的水泥袋,工人正在进行现场搅拌、生产水泥预制品。

初步了解:市预制构件厂法人代表是张某,现场由林某负责日常生产。

执法人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包装水泥。

后,执法人员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工厂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工厂正常生产时使用散装水泥,因近期水泥价格上涨,供货不及时,为了赶制一批水泥制品,从外地进了一批袋装水泥使用,市散装办对该工厂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今后安排好生产和库存,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知识

概念及适用依据1、概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种类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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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救济方面还有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赔偿规定的赔偿请求人。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It执行的。

这一原则应该而且必须全面体现救济的立法宗旨,既要体现出“维护和监督”的目的,:也要有“保护”的内涵。

不能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正确与否,都具有约束力。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范围作了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

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设。

但是,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

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

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其次,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

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

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获得行政赔偿有以下途径:1.行政机关认为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主动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赔偿无异议。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认定。

受害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复议后,确认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该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该行政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负责赔偿。

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经过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对于已经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已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后,受害方和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对其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有责任履行赔偿的义务,按照一定的方式给受害方以赔偿。

我国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1.支付赔偿金,即在认定实际损害程度之后,经过计算以相应的金钱给付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于多数损失都可以用金钱来折抵,所以支付赔偿金是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未灭失时,应将非法所占的财产返还给所有者。

3.恢复原状,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并使财产受到损害时,如有恢复可能的,应进行修复,以恢复财产的原状。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宣布。

当场可以是行政机关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宣告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宣告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

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

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

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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