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安监总局令[2011]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79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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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 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 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解读

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个人邮件首页 > 法律法规标准 > 政策解读 > 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1/10/12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
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
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
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
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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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 件 。实施原 《 法 》的经 济社 办
会环境 、法制 环境 已发生较大变化 。
新 《 法 》分 7章 ,共 5 条 。 办 7 包括 总则 、 申请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的
业安全 生产 责任 制不落 实或 流于形
业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根据 《 危化 品条例 》 要求 , 《 新 办
法 》规定 ,企 业应 当依法 进行 危 险
新 《 办法 》有关危 险化学 品生 产企业 申请 安全 生产许 可证条 件 的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 在前期 广泛 调研 的基础上 ,从 2 1 0 0年 3月着手
善 ,国家颁 布 、修 订并 实施 了 《 危 险 化学 品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务 院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企业 安全 生产 工作 的通 知 》等一 系列 法律法 规 和规范
修订原 《 办法 》经多次修改 , 《 , 新 办
险化学 品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 以下简 称 新 《 办法 》)
已 于 2 1 年 7月 2 01 2日通 过 国家 安 全 监管 总局 局长 办公 会议 审议 ,并
于 2 1 年 8月 5日以 国家 安 全 监 01
事故 ,暴 露 出危险 化学 品安全 生产
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 自动化控制系统 ; 涉及危险化工工 艺的大 型化工装 置装 设 紧急停 车系 定 追究刑 事责 任 ; 尚不够 刑事处 罚 的 ,没收 违法所 得 ,对 其 直接负 责 的主管人 员 和其他直 接责 任人 员处
以罚款 ; 给他 人造 成损 害的 ,与企
许 可 制度方 面 的一些漏 洞 。五 是近 年 来形 成 的危 险化 学 品安 全管 理成 熟 经验 和做 法 ,有必 要上 升为法 律
管 总局 第 4 号 令 的形 式 公 布 , 自 1
2 1 年 1 月 1E起施行 。 01 2 t
制 度 。修 订原 《 办法 》已显 得 十分
条 件 、安 全生产 许可 证 的 申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的颁 发 、监 督 管 理 、
原 《 法 》部分 规定 已不 适应 当前 办 危 险化学 品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可 证颁 发管 理 的新形 势和 实 际工作 的 需要 : 一是 原 《 办法 》中对危 险化
学 品生产 企业 的类 型划 分 过细 。随 着企 业生 产经 营活 动组织 形 式多样
新 要求 ,切实加 强危 险化学 品安 全 生 产监督 管理 ,国家 安全监 管 总局 对原 《 办法 》进行 了修订 。
件 ,规 范危 险化 学 品生产 企业 安全
生产 许 可证颁 发 的管理 工作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我 国安全 生 产法 制建 设不 断完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准入 门槛 ,从 申请 条件 、颁证 程序 、 延 期和 变更 手续 、法 律责 任等各 个
环节规 范 了危 险化 学品生 产企业 安
全生产 许可证 的颁 发管 理 ,并且 明
确 了各 级安 全监 管部 门 、企业 和安
全评 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细化并提 高了申请 条件
统;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 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 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 三 是制 度 和人员 要求 。针 对企
化 学 品生 产企 业进 行生产 前应 当取 得 危 险化 学 品安全 生产许 可证 ,并 对 危险化 学 品的生 产安全提 出了更 高 的要求 。为贯 彻落 实相关 法规 的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
证实施 办法 》( 简称 原 《 办法 》) 。7
年 多来 ,原办 法 的发 布实施 ,对严 格危 险化 学 品生产 企业 安全 生产条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新修订 的《 危
学 品生 产企业 的建 设和 布局作 出 了 新 的规定 ,一些新 的法 规 、标 准 出 台 ,对危 险化 学 品生产企 业安 全生 产 条件 提 出 了更 高的要 求。 四是 近 年 来发 生 了的条 件规
法律责任 、 。总体看 , 《 附则 新 办法 》
在 《 化 品条例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 危
框 架下 ,针 对危 险化学 品生 产 的特 点 ,明确 了危 险化学 品生 产企业 的
化 ,单从企业 名称难 以判别其属性 ,
目图豳
F 。 os . o 。W a a 。 L w
B
怒 读
明确 规 定 危 险化 学 品 生产 定不适 应形 势变 化。 国家和各 地人 企 业 进 行 生产 前 应 当取得 民政府 的产 业政 策 、规划 对危 险化 危 险 化 学 品安 全 生 产许 可 e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监管 三司 证 。并 对 危 险化 学 品 的 生 产安全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必要 和紧迫。
2 1 年 3月 2日,国务 院颁 布 01
修订 背景
《 安全 生产 许 可证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 3 7号 ) 立 了危 险 化 学 品 9 确
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制 度 。原 国
家安全监 管局于 2 0 0 4年 5 出台了 月
了新修 订 的 《 险化 学 品安 全管 理 危 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 1 ,以下简 9号 称 《 危化 品条 例 》) ,明确规定 危险
F…。 刚 W S L 圜囵圃 w
在 国务院新修订 的《 危 险化 学 品安全 管理条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5 1 ) , 9 号 中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 安全生 产许 可证颁 发工作 的有
关 规 定 不 明确 ,事 权 划 分 不清 晰 。
影 响 了颁证 对象 的界 定。二是 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