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守则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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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政,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19⽇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的管理⼯作和管理职责。

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和统⼀管理⼯作。

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治区⼈民政府和直辖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者具有明显区别。

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

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

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们渴望远离城市的喧嚣、回归自然。

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成为了人们追求自然、健康、休闲的理想去处。

然而,与城市规划相比,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

本文将从规划与管理两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农村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质量,充分挖掘和利用自然资源。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核心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

因此,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自然保护。

保护自然景观,限制开发建设,禁止开采矿产、伐木等破坏性行为。

2.重视生态平衡。

注意自然原生态的保护和恢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尽可能降低开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落实可持续发展。

考虑开发与保护的统一,加强管理和监测,维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展现旅游文化。

考虑人文历史、民族风情等旅游文化元素,丰富景区内的旅游产品,提升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空间规划和功能规划。

空间规划是指依据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条件,对区域内的山川、水系、林区、建筑物、交通网络等进行布局设计。

功能规划是指明确景区的定位和服务内容,包括要开发的旅游项目、游览路线等。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高质量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

具体来说,风景名胜区管理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1.提高文化服务水平。

景区不仅是旅游目的地,还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地域文化。

景区应该把文化挖掘利用起来,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文化服务。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生态监测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合理开展植被恢复和湿地修复,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3.优化旅游产品。

通过深入挖掘特色旅游资源,推出更多新奇、具有知名度的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提高景区的收益和影响力。

4.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防范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为游客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1章总则第,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第,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第,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第第第,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第,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第,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为 了 确保 风景 名 胜 区 的 可持 续 发 展 .规 划 一般 应 遵 循 以下

21 风 景 名 胜 区总体 规 划的 主 要 任 务 和基 本 内容 .
些 基 本 原则 。
风 景 名 胜 区总 体 规 划分 为 规 划 纲 要 和 总 体 规 划 两个 阶 段
1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的原 则
划 。6 确定 风 景 名 胜 区旅 游服 务 设 施 规 划 。7 确 定 风景 名 胜 区 () () 基础工程规划 , 括道路交 通 、 水 、 水 、 力 、 信 、 保 力 原 则 意 味 着 任何 资源 的使 用 都 是有 极 限 的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的利 用 也 不 例 外 。 当使 用 强 度 超 过 某一 阈值 或 临 界 值 时 , 资 源 环境 将 失 去 其 持 续 利用 的可 能 风 景 名胜 区开 发 利 用 必 须 要 在 其 允 许 的 环 境 承 载 力 ( 称 环 境 容 量 ) 内 。 是 风 景 名 胜 或 之 这 区 可 持续 发展 的关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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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杨 茜 , 杨 淑 英 , 李 建 玲 , 王 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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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辐射力最强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是扩大旅游消费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护和开发好风景名胜区这一宝贵的资源,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划规范。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一些建议,字数不足1000字。

一、整体规划1.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2.合理分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游览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

3.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和保护。

4.工程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景区管理规范1.游客接待管理:制定游客接待量标准,合理安排游客接待设施,开展预约制度,引导游客有序游览,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拥堵。

2.资源保护管理:制定资源保护规范,加强对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消耗和破坏。

3.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管和清洁工作,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4.安全管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旅游设施建设规范1.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道路、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运行顺畅。

2.停车场建设:制定停车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确保游客的车辆有合理的停放场所。

3.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厕所、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游憩和休闲环境。

四、文化遗产保护规范1.文物保护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规范,修复和保护文物和古迹,加强安全监管,防止文物的损毁和失窃。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相应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风景区总体规划 (3)

风景区总体规划 (3)

风景区总体规划导言风景区总体规划是对风景区未来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风景区的资源,提升风景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整体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步骤等方面,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讨论。

目标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目标是为风景区提供一个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蓝图,促进风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业发展、社区发展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协调与统一。

具体目标包括: 1. 保护风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2.提升旅游服务品质,增加游客满意度和留存率; 3.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4. 传承和弘扬风景区的历史文化。

原则风景区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生态优先:保护自然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2. 可行性:规划方案要切实可行,考虑到资源、技术和经济等实际条件; 3. 公众参与:在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 4. 综合性:综合考虑风景区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协调各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 持续改进:规划要具备灵活性和动态性,随着实施的进展进行评估和调整。

内容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然环境保护:保护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水体、植被、动物和生物多样性等; 2. 人工景观建设:规划景区内的建筑、道路、设施等人工景观,提升景区形象和观赏价值; 3. 旅游设施配套:规划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包括停车场、导览设施、卫生间等,提供便利的旅游服务; 4. 交通网络规划:规划景区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步行道、自行车道等,便于游客出行; 5. 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景区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包括旅游、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6. 社区发展规划:规划景区周边的社区发展,包括居住、商业和文化设施等; 7. 文化传承与活动策划:规划景区内的文化传承项目和活动,保护和弘扬当地的历史文化。

风景名胜区规划论文

风景名胜区规划论文

风景名胜区规划论文标题:风景名胜区规划引言概述:风景名胜区是指以其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或者历史文化景观为主要资源,具有较高旅游欣赏价值和开辟利用潜力的地区。

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开辟利用的基础,旨在保护和提升景区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同时满足游客的需求。

本文将从五个部份分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性、规划内容、规划原则、规划实施和规划效果。

一、规划的重要性1.1 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包括生态系统、水资源和空气质量等。

规划将合理规划遨游路线,避免过度开辟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1.2 保护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往往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规划要保护这些遗产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通过规划,可以合理利用历史建造、文物等资源,提升景区的文化价值。

1.3 促进经济发展:风景名胜区规划不仅要保护环境和文化,还要兼顾经济发展。

规划可以引导合理的旅游开辟,提升景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从而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

二、规划的内容2.1 景区整体布局:规划要考虑景区的整体布局,包括遨游路线、交通设施、停车场等。

合理的布局可以提高游客的便利性和遨游效果。

2.2 环境保护措施:规划要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垃圾处理、水资源保护、植被恢复等。

这些措施可以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提升游客的体验感。

2.3 设施建设:规划要考虑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设施的规划。

这些设施可以提供便利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三、规划的原则3.1 可持续发展:规划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利益统一起来。

规划要考虑长期发展,避免短期利益对景区造成的伤害。

3.2 公众参预:规划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需求,通过公众参预的方式制定规划方案。

这样可以提高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3 综合协调:规划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协调景区内外的利益关系。

规划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四、规划的实施4.1 制定详细规划方案:规划要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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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守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条游人容量第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表3.1.3大类中类小类一、测量资料1.地形图小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专业图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二、自然与资源条件1.气象资料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2.水文资料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3.地质资料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4.自然资源资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三、人文与经济条件1.历史与文化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2.人口资料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3.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4.经济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5.企事业单位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四、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1.交通运输风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2.旅游设施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3.基础工程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五、土地与其他资料1.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2.建筑工程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3.环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风景资源评价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3.4分区、结构与布局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待传)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表待传)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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