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导则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第七条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林保〔2019〕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委托事项(一)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需单独出具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材料中规划依据由项目业主提供改由林业主管部门自行提取,申请材料由四项减为三项,即申请报告、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论证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条 城 市 、县 人 民政 府应 当建 立健 全城 市景观 风貌 规 划设 汁和管理 的专家和社会公 众参 与制度 。城 市景观风 貌规 划设计和 管理 中的重大 事项应 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
第 二章 景观 风 貌 规 划 设 计
圊bse 观鼬靴规
浙 江 省 城 市 景 观 风 貌 条 例
2017年 11月 30日浙江省 第十二届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四十 五次 会议 通 过 公告 第 7 0号 自 2018年 5月 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JJU强城市景观 风貌规 划i殳汁种管 理,营造 美丽宜 塔环 境 ,改善空 间乩质,彰显地域特 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 力,根拊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尚未 建成地下综 合 管廊 的,新建 管线应 当采取地
第十四条 城 市 、县 人民政府城 乡规 划主管 埋 的方式 。因客观原 因无法实施 地埋 ,确需 架空
部 依 法提 出或 者明确规 划条件 时,应当根据控 设置的,应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制性 详细规 划将城市景观 风貌控制和 引导要求 列
第八条 下 列区域应 当列入城 市景观风 貌 重 点管控 区域 :
(一 )城 市核心区 ; (二 )历史文化街 区和其他体现 历史风 貌的地 区 : (三 )新城新 区 ; (四 )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 地 ; (五 )重要的滨 水地 区和山前地 区 ; (六 )对城市景观风貌 具有重要影响 的其他 区 域 。 城 市景观 风 貌重 点管控 区域应 当编制详细 城 市设 计,细 化 总体 城 市设 计提 出的控 制和 引导 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指标体系

则》相关规定的关系
各步骤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技术导则》确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1)环境现状调查、分析与评价:风景名胜 工作程序和基本内容如下(图 2):(1)规划分析;
区资源、社会、经济要素的构成及其基本状况; (2)环境现状与分析;(3)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
风景名胜区资源、社会、经济要素存在的主要 境目标和评价指标;(4)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利于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 确性,有利于强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正面 影响,减少其负面影响,根本改善我国风景名 胜区保护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既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的 必然结果,也是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问 题的内在要求。另外,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 论充实的角度看,目前有关土地利用、旅游等
测的影响程度是否可以接受;提出减缓负面影 则,但是在具体程序安排中,仍然体现出规划
响的相关措施;提出对规划方案的反馈修改意 环境影响评价在后期介入的特征。将环境现
见。
状分析安排在规划分析之后,说明环境影响
(5)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列出需要进 评价承担者在规划分析阶段对环境现状并不
了解,具有以工业等生产项目为评价对象的 特征,也反映出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技术工 作由两个不同的队伍或不同的单位来做的特 征。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去;最后,初步建立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
关 键 词:风景园林;风景名胜区;研究;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文章编号:1000- 6664(2007)01- 0049- 04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 11- 20; 修回日期:2006- 12- 0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9〕7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查批准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请示》(金政〔2018〕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是以丹峰、碧湖、温泉、古刹为景观特色,适宜开展观光休闲、养生度假和宗教文化活动的城郊型省级风景名胜区。
你市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好风景名胜区自然、人文资源,合理利用风景资源,使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在风景资源特色、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管理水平、游赏组织服务等方面都达到较高水准。
三、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面积为66.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为16.4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51.8平方公里。
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由九峰山、大佛寺两大片区组成,其中:九峰山片区范围东至上境村—西后徐村—东夏村—大坞—小毛竹尖—毛竹尖—枫坞—社殿坞,南至社殿坞—大龙门—八角尖—红坞,西至红坞—造吉里—大立元村—莘畈溪—上瀛头村—山头村,北至山头村—岩下村—西畈水库坝—上境村,片区面积为47.5平方公里;大佛寺片区范围东至马塘坑—山下村—六大山村—春塘村,南至春塘村—红旗水库南—曹宅镇北—东垄水库—午塘里垄,西至午塘里垄—姜山村—长山垅水库—岩上背—里大罗村,北至里大罗村—螺蛳尖—金鸡—9—岩—马塘坑,片区面积为19.3平方公里。
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坐标勘界立桩,加强管理。
四、《总体规划》是九峰山—大佛寺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度假区法律法规集合

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度假区相关法律法规集合目录风景名胜区条例 (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5)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6)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34)关于调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40)中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委员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42)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 (49)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意见(试行) (65)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 (70)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7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建设和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77)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82)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景中村管理办法 (92)《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107)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114)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文本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景资源评价第三章规划总纲第四章规划布局结构第五章保护培育规划第六章风景游赏规划第七章典型景观规划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游览设施规划第十章交通工程规划第十一章基础工程规划第十二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第十三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第十四章土地利用规划第十五章近期行动规划第十六章远景规划展望第十七章规划实施措施第十八章附则第十九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1988年经国务院同意,由建设部批复的《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到2000年已满规划期限,为适应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要,科学、合理地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在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总体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近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5年远景:2025年以后第3条规划范围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范围涉及杭州市域的富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行政区域。
风景区用地范围1423平方千米,其中陆域面积837平方千米,水域面积586平方千米,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2750平方千米。
第4条规划地位本规划是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编制风景分区规划、景区详细规划,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其它各项规划,进行各项风景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开发、城乡建设的依据和法定文件,在风景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风景资源评价第一节资源价值第5条生态价值(1)富春江、新安江源远流长,为全国含沙量最少的大水系,千岛湖和新安江可以达到国家II类地面水的标准,部分水域可以达到国家I类地面水的标准,水体能见度5-7米。
这一地区是浙江省湿地调查报告中确认的湿地,其中千岛湖(新安江水库)为省重点湿地。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发展及实践

8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发展及实践The Development and Practice of Zhejiang Urban & Rural Planning Design Institute about the Scenic Area Planning in Zhejiang Province摘 要:经过近40年的努力,浙江省成为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最多的省份,堪称“风景大省”。
回顾浙江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成就,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风景名胜区规划领域的探索,展望风景名胜区未来发展趋势,探讨规划人员的专业发展方向。
关 键 词:风景园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规划;发展趋势Abstract: After nearly 40 years of hard work, Zhejiang Province has become the province with the largest number of national scenic areas in China, and it can be called a "large scenic province". Reviewing the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of scenic areas in Zhejiang, and the exploration of Zhejia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Design Institute in the field of scenic area planning, it looks forward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cenic areas, and discusses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planners.Key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scenic areas; protected areas; planning; development trend风景名胜区发展历程,浙江省在不断的摸索中总结经验、完善发展,一直扮演先行者与探索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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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零一五年九月
前言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引领作用,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相关规划实施评估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评估结论和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或细化。
编制中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本导则组织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永康、张秀珍、陈超、高黑、王铮忾、马仲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顾浩、陈航、吴毅峰、郑轶民。
目录
1 总则 (1)
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2)
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2)
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2)
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2)
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
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
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
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4)
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4)
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6)
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6)
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6)
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6)
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7)
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7)
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7)
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7)
6.评估结论和建议 (8)
1 总则
1.0.1为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实施,指导规划评估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规划适应性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已编制实施的规划对当下风景名胜区自身或外部条件快速发展变化的适应性和指导意义。
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如交通区位、重大设施建设、周边城市化发展变化,法律法规修正等对现有规划的影响评估。
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与详细规划覆盖情况。
(2)已入选或处于备选世界遗产地或国家公园状态下的风景名胜区,对其规划与世界遗产地体系和国家公园体系的关联性进行评估。
(3)针对风景名胜区特色风景资源的重大变化,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1)从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的角度,针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新思路、新要求和新政策,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适应性进行评估。
(2)从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的角度,针对游客、区内居民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诉求进行概括、总结与评估。
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1.1评估内容
在对风景名胜区山水格局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其特质和保护状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山水本底和生态基础,以及风景名胜区需要维护的环境特征。
3.1.2评估方法
(1)明晰风景资源和山水格局的特质。
(2)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3)评估指标
山水格局的评估指标包括完整性和价值性两个方面。
完整性包括要素完整、关系完整(空间关系/景观格局/视点与视域)、规模完整三个小项。
价值性包括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五个小项。
(4)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未受到干预、受到部分干预或本子项无关联”三个选项。
本项评价内容众多,建议以表格形式予以展现。
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2.1评估内容
景源保护状态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规划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评级标准确定的一级景源和二级景源。
3.2.2 评估方法
(1)景源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景源保护状态的评估指标包括景源价值和环境水平两个方面。
景源价值包含欣赏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保健价值和游憩价值五个小项。
环境水平包含生态特质、环境质量、设施状态、监护管理四项。
(3)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包括“未受到干预、受到部分干预或本子项无关联”三个选项。
本项评价内容众多,建议以表格形式予以展现。
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3.3.1评估内容
生态环境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空气、地表水、噪音、污水收集处理等。
3.3.2评估方法
(1)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空气质量的评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评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GB3838-2002)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噪音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应指标和标准。
污水收集处理率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
(3)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两个选项。
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3.4.1评估内容
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内的动物、植物和古树名木。
3.4.2评估方法
(1)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采用指标评估方法。
(2)评估指标
动物和植物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主要分布区域面积两个指标。
古树名木的评估指标包括种类和数量两个指标。
(3)评估结果
动物和植物的评估结果包括“种类增长率/缩减率、面积增长率/缩减率”两个子项。
古树名木的评估结果包括“种类增长率/缩减率、数量增长率/缩减率”两个子项。
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1)风景名胜区范围、核心景区范围的执行情况。
(2)风景名胜区性质和功能定位与规划一致性情况。
(3)风景名胜区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及目标、分级保护范围、分级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风景名胜区游人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发展控制规模及开发利用强度与规划的一致性。
(5)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规划的一致性。
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1)风景名胜区分期发展目标落实情况。
(2)风景名胜区内的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偏差度分析。
(3)风景名胜区功能结构、空间布局阶段性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4)对各类建设用地现状值与分期建设规划中的规划值进行对比分析,评估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5)风景名胜区内游览设施、基础工程设施阶段性落实情况与偏差度分析。
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1)对风景名胜区内主要项目或景点的指标落实、整体风貌、空间品质及与整体环境的关系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2)对风景名胜区内游览设施、基础工程设施等的规范性、实用性、安全性、美观度、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对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管控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1)管理主体与管理范围的明确性以及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2)管理机构设置的完整性。
(3)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包括风景名胜区台账、监管信息系统(智能化景区管理)、环境卫生、商业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宣传展示等。
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1)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制定情况与执行情况。
(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与运行情况,包括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社区参与制度、项目追责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1)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制定情况。
(2)风景名胜区土地、交通、产业、环保、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
6.评估结论和建议
6.1根据评估内容,提出评估结论
对评估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总体评估结论。
6.2根据评估结论,提出规划修改要求
根据评估结论,做出是否重新编制、重大修改、一般性修改的决定。
6.3根据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根据规划评估结论,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建议。
主要包括:分类分级空间范围落实与管控、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导引、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等。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