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中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特色研究

中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特色研究张文静;王强;吴悦颖;叶维丽;文宇立;刘雅玲【摘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中国水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阐述了美国、日本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特色和发展历程,详细梳理了中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发展变化情况,系统概括了“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实施体系,并在对比各国总量控制特点后,分析了中国总量控制的特点.【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年(卷),期】2016(038)007【总页数】6页(P104-109)【关键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特色【作者】张文静;王强;吴悦颖;叶维丽;文宇立;刘雅玲【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正文语种】中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一种水环境管理战略和制定水环境规划的指导思想,它是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其核心内容是从定量的角度出发,依据水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科学的计算得出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然后通过优化配置,制定合理的方案和措施,控制污染源的某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把水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水体的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
总量控制根据总量目标确定方式,分为目标、容量总量控制两种形式[1];根据控制对象,分为行业、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源总量控制;根据控制区域,分为区域、水系总量控制;根据控制频率,分为年度、季节总量控制等。
1 美国、日本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既是一种水环境管理思想,也是一种水环境管理的手段。
1970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政策已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推行,并在相应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恢复方面正起着重要而巨大的作用[2]。
1.1 美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最早由美国环境保护署提出,并逐步将水质标准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关联起来。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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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统一布置,并由各级环保局(厅)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2007年开始执行,2008年继续执行。
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以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各地要加强对2008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积极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
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附件:1.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2.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5.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略)6.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略)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一: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2006年,全国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2008年10月,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2008〕89号。
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文号为国统制〔2007〕44号。
一、筛选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现行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企业为总体样本,对其中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避免原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范围不全问题。
具体筛选方法为:(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企业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
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
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1、排放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将其纳入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并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
(五)省、地、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以及数据分类汇总的需要,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为与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估算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一)根据85%重点调查单位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数据。
采取①排放系数法。
结合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品、产量等数据,运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数据。
同时,使用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占总排污量的比例进行审核,并酌情修正数据。
②比率估算法。
当无法使用产品、产量等数据进行估算时,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③总量估算法,参照辖区内当年人口数量、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统计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1-2 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单位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三、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常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等三种。
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
(一)为保证实测法的计算准确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浓度数据须通过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的),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且长期稳定运行的单位,应优先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2、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实测法计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具有代表性、满足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要求,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认定。
在计算时,流量取算术平均值,浓度取加权平均值。
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参见附件四。
3、采用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用排放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
如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
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二)为保证排放系数法的计算准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排放系数法是一种在没有实测数据时使用的简易计算方法,因系数的来源和适用的条件不同,必须把握好适用的边界条件,不能随意使用。
2、使用排放系数时,必须根据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及污染治理的情况,参照国家提供的有关系数,选择合适的系数值,保证计算结果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3、采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应与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
如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
(三)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排污量时,必须详细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管理水平等情况。
四、界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一)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中仅统计了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量,废水中其他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但并不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
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果经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
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在一次监测中,只要有一个排放口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
(二)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故排放废水是否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
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标。
(三)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均计为不达标。
(四)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的实际平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五、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一)《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环年综 6 表)必须以区(县)为基本统计单位进行调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担负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
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水处理量,未分出其中的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在前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的南方城市反映新算法与老算法存在一定差异。
经过分析,两种算法之间确实存在数据上的不同,主要是人均日产生系数带来的不准确性所致。
但这并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只是对工业和生活去除量的比率产生一定影响。
待新的生活污染产生系数研究确定并经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以逐步解决,2008 年的生活系数采用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计算过程如下图:(图略)已知数: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厂)、进出口浓度(C厂进、C厂出);工业废水水量(Q工)、工业废水进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C工进、C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