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合集下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浙教办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各地应从本地实情出发,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发布、人口变化趋势,结合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办学规模,修订完善当地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构建覆盖城乡、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要在修订完善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单元(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完成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特别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规划。

要准确把握布局要求,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既要防止过急过快撤并学校导致学生过于集中,又要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6.02
•【字号】浙教规〔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规〔2019〕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指导各地科学统筹中小学校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编制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对照《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规划请于2019年8月底前报送我厅规划处,并按程序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联系人:省教育厅规划处楼文嵘,联系电话:0571—88008905。

附件: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6•【字号】浙发改规划[201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3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列入我省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一、基础与条件“十一五”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扎实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顺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既从总体上解决了“有书读”问题,又在解决“读好书”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十二五”时期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教育普及化水平显著提高。

全省教育事业实现并巩固了两大历史性跨越:一是全面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基础教育实现了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向普及学前3年到高中段15年教育的跨越,2010年,15年教育普及率达到97%,其中:学前教育入学率95%,较“十五”期末提高了8.5个百分点,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92.5%,提高了6.5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保持了大体相当的合理结构比例;二是高等教育实现了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并已接近跨入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提高了11个百分点,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研究生分别增长了35.9%、87.5%。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浙教办基〔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3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及四个配套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涌现了一批课程改革先行典型。

但是,在实际推进中,少数地方及学校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切实做好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中的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作为当前教育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课改、推动课改,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时刻注意把准课程改革的正确方向。

当前,要加强对已经实施深化课改学校的检查和指导,总结提炼好的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逐校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抓紧推动并指导今年秋季进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学校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建设规划,以及选课走班、教学管理、评价改革等配套措施,确保今年深化课改工作在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铺开。

加大课改经费投入,提供拓展性课程开发实施必要的经费,建设与完善配套教学设施设备,为学校深化课程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二、确保国家课程标准和基础性课程的权威性、严肃性。

要正确处理扩大办学自主权与规范办学行为的关系,确保基础性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主体地位,不得更改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名称,不得随意减少国家规定的基础性课程的课时和教学内容,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课程。

三、有序开展课程整合试点。

课程整合实施是一项学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课程改革措施,各地应选择办学理念较好、师资力量较强、教科研基础较实的学校、学科先行进行试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1〕14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的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的2011年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备案工作。

为保证备案工作质量,更好地推动各地标准化学校建设,现就做好2011年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口安排我厅委托各设区市包干其他设区市若干县(市、区)的抽查复核工作。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落实组织所辖各县(市、区)成立标准化学校抽查复核工作检查组。

检查组由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基建、人事、师资、技术装备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每组5人左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被查县(市、区)的检查。

今年抽查对口安排已商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抽查工作在12月20日至12月25日间进行,具体时间由检查方和被检查方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协商确定。

三、检查范围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提请报备的学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抽查,抽查学校面原则上为提请报备学校数的20%,且不得少于4所,不足4所的全部进行检查。

抽查对象应覆盖各类学校。

抽查学校名单在抽查工作正式开始前选定,不得提前明确并告知被查方。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抽查复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和被查地区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制订的《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进行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订义务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示,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
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4]1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

(浙教电传〔2014〕138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3〕22号),我省已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我省拟设立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试点项目,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验目标
我省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的目标是,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政府和教育部门改进教育质量管理,切实扭转单纯。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
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1学校供需匹配度
3.1.1现状学校摸底
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分级与分类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分级与分类、评估内容、评估流程与方法,共四章。
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
导则参编单位: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杭州国思城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导则批准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主要起草人员:王纯彬、黄鹏翔、潘瑜、李东燕、张雪花、徐清、陆诤岚
1总则
1.1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评估工作,为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确定评估依据,并为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3.2.5配套先行原则
规划应在城区新建的居住区周边同步或预留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空间,义务教育学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以保障学校的服务范围和周边配套的带动作用。
3.3配建指标达标度
本导则中的配建指标主要参考《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基准》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我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规划保留的学校应达到我省基准的标准化学校办学要求。新建学校应按照《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 -2005)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1.2.22
1.2.2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1.2.24
1.3评估规划年限
评估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18-2022年。若各地已编制专项规划,宜根据批复时间和规划年限另作调整。
1.4总体目标
统筹配置全省义务教育资源,优化学校的空间布局,补齐两类学校发展短板,妥善处理学校撤并问题,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提高学校现代化建设水平,基本实现区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到2020年,实现全省标准化中小学比例达到学校总数的96%;到2022年,实现全省标准化中小学比例达98%。
考虑到地域、经济和人口差异,山区学校建筑指标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本导则标准的85%水平。
3.3.4校园条件指标
规划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具备成熟的校园条件(主要为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等),规划可利用规划条件、用地指标等控制方式保障学校的基本校园条件。
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学校的校园条件不宜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规定的III类学校的标准。
3.3.1学校规模指标
①城区级学校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寄宿制完全小学(城市、乡镇)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初级中学及寄宿制初级中学(城市、乡镇)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3.1.2学校需求预测
规划应在现状人口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的控制分区对规划范围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宜以适用于当地的人口指标测算义务教育学校需求总量及区域需求空间分布情况。同时,考虑到新市民集聚、产业集聚区建设等因素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和集中,规划需结合所在区域范围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成果以及区域就业岗位、流动人口、租房需求、新建楼盘信息等相关的数据,对近期人口空间流动状况作初步判断,为学校需求预测提供辅助参考。
规划保留的学校,在充分保障学校校舍用房(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的前提下,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必须不少于《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相关要求。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用地指标应参照6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
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小学应保障其教学用房符合《小学小班化教学用房功能布置》(2016浙J74)的相关要求。
3.2.2科学选址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层、地震断裂带、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同时,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厂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交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厂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不得穿越学校校区。
/
/
3评估内容
本导则从学校供需匹配度、规划原则符合度、建设指标达标度、“撤并”建设协调度四个角度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
3现状中小学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主要摸底调查内容包括现状已建学校的名称、类型、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学生人数、往年入学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硬件设施配套情况等信息。同时,进一步统计核实筹建、在建学校的相关信息情况,全面摸清现状中小学的建设、运营、空间分布、设施供应规模情况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校舍质量、规模等)。
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小学,每班不超过36人。
②村级学校
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每班不超过45人。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规模一般在6班以下,每班不超过36人。
3.3.2用地指标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的用地指标应参照6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
考虑到地域、经济和人口差异,山区学校用地指标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本导则标准的85%水平。
3.3.3建筑指标
规划新建、改扩建、迁建学校的生均建筑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的规定。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生。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评估导则(试行)
2019年5月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为科学指导我省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为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科学编制提供指导。
规划保留学校的校园条件应符合《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相关要求。
教学点(小规模学校)宜配建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
3.4“撤并”建设协调度
3.4.1规划应严格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生源情况对学校布局作必要的调整,对部分学校实施撤并。
3.4.2针对生源无保障,学生规模逐年下降的学校,规划可综合考虑上学通勤安全、寄宿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明确适当的过渡期,提出学校撤并具体措施。
3.1.3供需关系分析
规划应通过对比分析法、空间分析法、模型分析法等方法,分析规划总体及各控制分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供需情况,研判得出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需关系(缺失、富余、平衡等)及其程度和空间分布。
3.2规划原则符合度
3.2.1基本配置原则
规划应保障规划范围内基本的就学需求,合理确定寄宿制学校(城市、乡镇)、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教学点(小规模学校)等各类型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根据实际供需关系情况,宜在城区内至少设置一处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或者小学;在人员较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交通不便的村内设置教学点(小规模学校),满足本地学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1.2.6
1.2.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1.2.8
1.2.9《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
1.2.10
1.2.11《小学小班化教学用房功能布置》(2016浙J74);
1.2.12
1.2.13《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浙教督室〔2015〕13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