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

合集下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的开展,提高研究质量,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评审第一节课题申报1. 研究单位或个人可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自行选择研究课题进行申报。

2. 课题申报材料包括:课题申报书、研究计划、研究团队介绍、参与经费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3. 课题申报书应包括课题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调研实施计划等。

第二节课题评审1. 课题评审由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

2.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过程应公开、公正、严谨。

3. 根据课题的学术价值、实际应用意义、研究可行性等指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择优选择研究课题。

第三章课题执行与管理第一节课题执行1. 执行单位应依据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

2. 执行单位应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工作,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研究报告。

第二节课题管理1. 课题管理委员会应及时跟踪和监督课题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 课题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优秀课题的申报和执行。

3.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执行单位应及时向课题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寻求协助解决。

第四章研究成果应用与转化1. 研究成果应充分应用于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实践中,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执行单位应将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和推广,提供给决策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使用。

3. 研究成果应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等。

2. 资金使用应按照研究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合规合法。

3. 资金使用过程应有明确的记录,定期向课题管理委员会和相关单位进行汇报。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相关部门应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XXX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XXX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点问题和市中心工作,由XXX 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前款所称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重点专项课题、一般专项课题等。

第三条(课题管理原则)课题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决策咨询。

第四条(管理机构)课题管理由中心负责。

中心应当建立课题联络制度,及时掌握课题研究进程及协调有关事项。

中心组织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并健全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列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中心应当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课题计划确定第五条(课题计划安排)重点课题计划原则上按年度作出安排,重点专项课题和一般专项课题由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第六条(重点课题选题征询)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列入第二年重点课题的选题。

第七条(重点课题选题筛选)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市有关部门、科研院校、专家征询的选题进行筛选,形成年度重点课题初步方案并报各分管市领导。

根据各分管市领导的反馈意见,中心汇总形成年度重点课题选题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重点专项、一般专项课题确定)重点专项课题及一般专项课题,根据国家部委相关部署、市重点工作、市领导要求、市有关部门需求建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中心研究确定。

第三章课题承接人确定第九条(课题承接人确定方式)课题按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

第十条(课题招标)课题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重点课题,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心定期组织。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江苏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5月1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江苏财经理论创新和实务研究,促进财经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快高层次财经人才培养,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省社科联”)联合江苏省财政厅面向江苏省内财经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开展“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研究。

省财政厅委托省会计学会负责课题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课题应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着重围绕财经理论前沿及社会关注热点,整合省内财经领域研究力量,深化应用对策问题研究,切实增强江苏财经学科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智力服务。

第二章项目选题第三条研究内容。

以探索和研究财经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主,涉及经济、金融、财政、会计、税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重要领域。

第四条选题产生。

采取省会计学会推荐、省社科联遴选、专家评定的流程、编制年度选题指南,并在网站公布。

第三章课题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

主要为全省高校、党校、社科院(所)、机关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科类学术社团、行业协会等单位从事财经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

项目负责人为1人,年龄不超过60岁(含60岁),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高校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研人员和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含学员)以及其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第六条申报形式。

符合条件的人员以课题组的形式自由申报,已获其他单位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已立项课题没有按期结项的不能申报。

第七条申报时间。

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具体时间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者登录江苏社科网精品工程课题申报系统填写《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申报表》,并打印纸质稿一式3份,由所在单位盖章后寄送至省会计学会秘书处。

第四章课题评审第九条评审办法。

省社科联和省会计学会建立财经发展专项课题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挑选专家组织评审。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引导河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省发展研究课题面向省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研究课题为省级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题组织及申报第五条省发展研究课题要以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

基础理论研究要突出科学价值,体现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突出应用价值,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省发展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确认课题。

重大课题由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立项。

年度课题通过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各所属团体会员及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组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

年度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确认课题由完成人提出申请,经省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核立项。

第七条省发展研究课题的立项每年一次。

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或电子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等。

专著完成时限为3年,论文、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为1年。

第八条课题申报以《××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指南》为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浙发改政研[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政研〔2006〕91号)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研究课题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进一步规范委课题管理,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第三条研究课题立足委内,面向委属单位和委系统,择优立项,有限经费,保证重点。

部分课题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竞争立项。

第四条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为委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全委研究课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课题的选题和申请第五条课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为我省的发展和改革服务;(2)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我委重要工作提供支持,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4)研究人员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第六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委领导重点调研课题或委领导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委统一安排确定承担处室和单位;一般课题由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省委、省政府确定由我委承担的重大课题予以单列,重点保证。

第七条凡在委系统工作,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研究课题申报表》。

委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
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工作,是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学科齐全、人才集聚的科研优势,真正体现省社科联为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咨政服务的重要职能与社会责任,帮助全省社科工作者搭建一个协同创新科研平台和科研成果转化平台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为提高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联组织实施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工作,面向省内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坚持“政府出题、厅局核标、高校研究、多出精品、服务实践”的原则,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等四个程序确定课题中标单位。

第二章选题与申报
第三条省社科联根据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指南》(以下简称《选题指南》),《选题
指南》一般在当年上半年发布,申报者可在《选题指南》中选择申报课题,可根据《选题指南》确定的选题进行命题申报。

第四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回答的黑龙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现实问题。

重点课题由省社科联代政府拟出后,经省直相关厅局核准并同意。

重点课题每年度拟确定30~100项,通过公告形式,面向省内招标,必要时面向省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公开招标。

对投标课题组,经省社科联与相关厅局共同进行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省社科联审定批准。

重点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组建跨学科、跨单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课题组,进行团队协同科研攻关,形成高质量的精品研究成果,确保研究成果能够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参与程序。

重点课题立项后,给予每项课题相应经费资助。

第五条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申报一个项目。

重点课题由申报课题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投标书》(以下简称《投标书》),并同时提交其他规定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盖章同意后,由单位科研部门统一向省社科联报送。

第六条投标重点课题条件: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黑龙江
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省情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具备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六个一批”人才的资格,职称最低限定为副教授。

3.申报者及课题组成员必须具备组织或项目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课题。

申报重点课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上3项条件,方可进行投标。

第七条投标者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凡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向其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取消其3年投标资格,已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销。

第八条省社科联重点研究课题信息网站为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站()。

投标人可从该网站上下载《选题指南》、《投标书》及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章招标、立项评审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组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及结项评审学科专家组。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审专家本人及亲属申报当年立项、结项课题者,不得参加该年度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中标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与省社科联签订《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招投标协议书》。

省社科联对重点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由对标省直厅局和省社科联各派一名同志,全程跟踪课题组进行调研。

同时,省社科联要
求课题组必须坚持“以实地调研为主,以书面调研为辅”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课题一经完成,提交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字数为1万字左右,并上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研究报告摘要性文稿,以便后期形成《成果汇编》;中期的阶段性成果要求提交1500字左右的建议性文章,省社科联将以《专家建议》简报的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厅局。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计划,如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填写《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减课题组成员、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成果最终形式、变更项目研究单位以及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联将对课题给予撤项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一是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二是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三是剽窃他人成果;四是与批准的中标立项课题内容不符;五是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延期一年仍未完成课题;六是第一次评审未通过结项,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被撤消项目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省社科联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设立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课题招标、立项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四章课题结项与验收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根据课题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十六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统一报送省社科联。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科评审专家组对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课题批准结项,对不合格等次的课题不予结项。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成果经评审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并注明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课题结项评审时,课题负责人应向省社科联出具最终研究成果纸质文档一式5份,并同时出具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在结项评审前,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党政部门决策采纳(以领导同志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准),可免于鉴定。

同时,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xxxx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的字样。

未注明者,不能作为该课题研究成果申请免于鉴定。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省社科联提出重点课题资助额度方案,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后,将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启动时拨付60%,结题后拨付40%。

第二十一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包括高校社科联)应按1∶1的比例予以经费匹配资助。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重点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资助经费退还省社科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隶属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