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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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和
热能。

然而,由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对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包括对废气排放的限制。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
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等。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配备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规定废渣的处理和处置方式。

焚烧后产生的废渣
中可能含有未完全燃尽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随意堆放或填埋,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规定废渣的处理方式,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强调对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

焚烧设施应具备完
善的防治污染设施,确保燃烧过程充分、稳定,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规定对焚烧废物的分类和预处理要求。

在焚烧前,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预处理,将可回收物和有害物质分离,减少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
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焚烧过程的安全和环保,才能真正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和烟气,从而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目的。

在进行生活垃圾焚烧时,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焚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本文将就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

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且需要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燃烧温度和燃烧时间。

燃烧温度过低会导致部分有害物质无法完全燃烧,从而产生二次污染,因此需要确保燃烧温度达到一定标准。

同时,燃烧时间也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垃圾能够充分燃烧,减少残留物质的产生。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当采取有效的烟气处理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烟气中的有害物质需要通过过滤、洗涤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需要配备完善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设施。

在焚烧过程中,需要对燃烧温度、烟气排放等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包括对灰渣的处理和利用。

灰渣中可能含有部分有用的资源,如金属、玻璃等,需要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于有害物质的处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是保证焚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才能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重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

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

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一、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重点政策法规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伴随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城镇生活垃圾仍在维持较高速度的增长,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量约占全球的16%,造成了我国废物处理压力的不断升级。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城市固废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典型项目,是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国家一直持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垃圾焚烧产业发展的政策。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税收、融资上给予支持,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被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上升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

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厂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毕竟,只有达到处理标准的焚烧才是无害化处理,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

为推进垃圾发电产业健康生态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垃圾处理行业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图表1 国家垃圾发电产业相关政策汇总及分析资料来源:灵动核心整理二、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相关标准目前中国垃圾焚烧发电正处于高质量成长期,行业市场竞争将更加有序化,对于综合实力强较强的如光大环保、中国环境保护集团、上海康恒、三峰环境、天津泰达、深能环保、中国天盈、海螺创业等区域龙头企业在技术及项目与资金方面将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占有利位置。

“随着环保标准趋严,垃圾处理装备的相关标准会更加严格,行业标准的发布与更新有助于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在垃圾焚烧产能快速提高的同时,提高垃圾处理的质量,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环办环评〔2018〕20号
2018、3、4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与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2011.7、27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7。1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2。8、27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得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得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得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得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与其它形式得授信支持。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30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得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7、17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与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它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
和烟气,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目的。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下面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同时应考虑到垃圾收集、运输等方面的便利性。

其次,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垃圾处理量确定,充分考虑到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运行成本。

同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保证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

同时,应考虑到设施的环保性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到垃圾的分类和分拣,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设施的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烟气排放和灰渣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同时,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设施的运行还应考虑到垃圾的收集、运输等环节,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垃圾的及时处理。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设施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而
制定的,它涉及到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才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为城市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指将生活垃圾进行高温燃烧处理,通过控制燃烧过程,减少废气排放和渣滓产生,达到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以下将对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监测设备。

在焚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氧气供应和燃烧时间,确保燃烧充分、稳定和高效。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次污染。

在燃烧过程中,要对废气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处理,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此外,对产生的废渣要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再者,生活垃圾焚烧应注重资源化利用。

通过合理的废热利用和能量回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降低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监测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焚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稳定和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监督,提高焚烧设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
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包括了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环保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方面,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离居民区和水源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选址应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在建设规模方面,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
规划,合理确定处理能力和设施规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设施设备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要求的焚烧炉、除尘设备、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稳定、效率高、排放达标。

在环保要求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
保标准,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运行管理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长期任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
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
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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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
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鼓励利用现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
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
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第六条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
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
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

按照“一水多用”原则
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七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条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
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路线,并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重要指标。

鼓励配套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

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
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
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者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
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当满足GB18485标准的限定条件。

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第十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一条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焚烧
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废脱硝催化剂等
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
厂内妥善处置。

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识别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
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
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
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
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
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
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照《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
求。

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
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
部门联网。

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鼓励开展在线监测。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落实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并关注土壤中二噁
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改、扩建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当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
环保问题,制定“以新带老”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资金、
计划等。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制定
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方式、时间节
点等具体要求。

提出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
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
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

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
道。

第十八条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
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

第十九条鼓励制定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计划,面向周边地
区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或者休闲设施等,拓展惠民利民
措施,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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