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度解析旅游法
对于《旅游法》出台后的几大热点问题的理解

对于《旅游法》出台后的几大热点问题的理解历旅111班201102411105黄露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这几个月以来,全社会上下对于《旅游法》的内容以及《旅游法》的实施给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予以高度关注。
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比如某些消费者害怕旅游法出台后团队游涨价因此在十一黄金周之前纷纷扎堆报团;某些旅行社觉得价格上涨后团队游可能会越来越没有市场;某些导游对于取消购物和加点之后产生的种种抵抗情绪等,这些现象都在折射出一个问题:《旅游法》的颁布究竟有何作用呢?以下,本人将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解读。
一、关于价格变化《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十一”黄金周以来各种旅游产品的价格都有一定调整,而且都是呈上升的趋势,举个例子:以前游客想要游新马泰这条线路团费最多3500元,而《旅游法》颁布后,这条线路的价格上涨了近一倍!因此大家为了抢那所谓的便宜,纷纷在黄金周前扎堆报团。
但是我认为涨价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假期旅游经济规律,每个长假来时,大部分人都想趁机到没去过的地方玩,所以目的地的物价普遍要高于平时;二是价格上调实际上是旅游市场正常本质的回归。
打个比方,以前我们总能看到很多广告上的香港游便宜得不敢相信,但是这种价格就像一个诱饵一样把旅游者拉进零负团费这张大网里。
零负团费就是最简单的价格竞争,这种低层次竞争对旅行社行业的正常成长非常有害。
有些旅行社和导游员把这种恶性竞争称为带一次团赌一次团,而这种低价旅游团利润的获得就是靠把游客带到香港后死命让人家购物,回想之前那么多报道香港导游因为内地游客不购物不加点就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的现象,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么?《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虽然旅游团费的确上升了,但是这些都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啊。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谈谈对于旅游法的一些看法和认识读完《旅游法》之后,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法》以强调其保障旅游者权利的追求和特色破除对其必要性的质疑。
它在旅游者实体权利、程序权利、权利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有所突破。
其中,第三十七条(公平交易)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旅行社责任之二)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在此之前,强行加点,强迫购物,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的不好的东西,是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很大很突出的难题。
很多旅游纠纷和旅游事故都因此而发生,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法弥补了这点不足,使得旅游者不用担心在旅游途中发生强行购物或者强行加点的问题,很好的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我觉得是此法最大的突破。
但同时我还有这样一点疑问,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如果是旅游者自己要求或者自愿加点的,是否符合规定。
就算是写了保证是旅游者自愿要求,但如果也是受了导游或者旅行社夸大不符的宣传,在实际游览之后发现其不值票价的,是否应该有权根据此条例维权。
另外,第十四条(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请求国家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六十条(二)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摘要: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已上报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预计将于2012年底问世。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2011年11月10日稿为蓝本,在对该草案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浅薄之见,以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出台贡献出法律人的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旅游法;草案;浅析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追求精神的愉悦与放松,旅游便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旅游业也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曾谈到,“2010年,国内旅游21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
旅游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超过4%,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率超过10%。
目前有旅行社2.2万多家,星级宾馆1.4万多家,其中五星级宾馆600家,各类景区景点2万多家,导游超过70万人,旅游直接就业人数1350万人。
”然而,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我国的旅游立法则显得要逊色许多,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旅游关系。
目前,我国对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如《海南省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但是,这些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位价较低,权威性不足,并且不成体系,部分法规的内容不够严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已是迫在眉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起草历程2009年10月份,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组织起草旅游法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旅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的法律基础,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旅游从业人员,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法律,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通过对《旅游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旅游法》可以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旅游从业者,了解法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行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对旅行社、导游、景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遵守法律的规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做到守法经营。
其次,学习《旅游法》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
旅游是一个服务性行业,服务质量是考验一个从业人员水平的重要标准。
《旅游法》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我们要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并且要为游客提供合理的旅游行程和行为准则。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到旅游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再次,学习《旅游法》有助于了解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了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为游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学习《旅游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游客的权益,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信誉,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重对游客权益的保护,积极解决游客投诉,让游客感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学习《旅游法》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旅游市场的运作机制。
旅游市场的运作涉及多个主体的协作,需要各方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市场主体以公平竞争为基础,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学习《旅游法》,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旅游市场的运作机制,了解各方在市场中的权利和责任,从而更好地促进旅游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旅游法解析

旅游法解析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
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1、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
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2、清除“零负团费”陷阱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
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关于《旅游法》中旅游安全法规的思考

关于《旅游法》中旅游安全法规的思考根据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安全是继生理需求之后人的第二基本需求,必须优先地满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因此旅游安全就成为旅游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旅游法》中设立旅游安全专章,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专门的规范说明,是《旅游法》的重要亮点,这既是对我国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法制回应,也必将对我国旅游安全工作进入科学化、理性化轨道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一.旅游安全的定义广义的旅游安全是指旅游现象中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既包括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也包括人类活动中与旅游现象相关的安全事态和社会现象中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安全现象。
狭义的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一切安全现象的总称。
它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现象,也包括旅游活动中涉及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
二.对《旅游法》中旅游安全法规的解读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控职责。
解读: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督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解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和服务能力;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旅游安全预警的专业能力。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2013年10月1日,伴随着国庆旅游黄金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
与国务院、国家旅游局以往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较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全新时期。
规范旅游市场、强调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是《旅游法》主要的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改善目前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的现状,新施行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热点。
一、严格把控市场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在良莠不齐的景区品牌品质之中,与之不相匹配的门票价格的肆意疯涨已然成为旅游者一大梦魇。
面对这一现象,新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了“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开放”的规范方向:第一、景区门票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收费;第二、对于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不同景点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且旅游者有权选择其中的单项票进行购买,而无须“被强制”购买套票;第三、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且该最大承载量应对外公布;第四、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指定购物场所与设置自费项目”的相对禁止安排指定场所的购物是导游、旅行社、地方商家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紧密利益链,作为“被购物”的旅游者,对此也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心知肚明,但为了不与导游“闹僵”而更多选择妥协。
《旅游法》颁布后,明令禁止这一乱象,规定了旅行社、地接社等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同时,《旅游法》也明确了旅行社不得设置自费项目,这将极大改善挂羊头卖狗肉的“低价团”现象,一方面使旅游者的消费更为透明化,另一方面,也能够抑制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改善旅游业市场。
即使旅游者被不合理收费,《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相应的救济权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的影响探讨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的影响探讨崔永芹唐艳吉世虎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河北邢台054000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外出旅游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国民休闲娱乐的首选,新《旅游法》的颁布和落实,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
本文首先对新《旅游法》内容当中出现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了简要论述;随后,提出了《旅游法》实施对于旅游业产生的影响;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重点探究了《旅游法》实施背景下,旅游业的应对策略,希望能为该领域关注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旅游业;旅行社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86-02作者简介:崔永芹(1978-),女,汉族,山东德州人,本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旅游政策与法规、旅游英语;唐艳(1979-),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本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旅游管理;吉世虎(1984-),男,汉族,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旅游区域发展与规划。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国内旅游产业得到了相应地发展。
旅游产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业内也出现一些难以管束的问题。
对此,我国出台了新《旅游法》,重点对旅游产业当中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化规范与限制,以法律的形式,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当中的各个环节造成了何种影响,如何采取科学方法加以应对,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新《旅游法》内容的发展与变化新《旅游法》在实施之后,重点对旅行社的旅游团队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具体变化与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自由活动取代强制购物传统旅行社在为游客规划行程时,将进店消费购物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了旅行社与当地商家勾结,部分团队导游将游客带入到一些本身价值与标价严重不符的“纪念品”商店当中,以强制性消费的方式,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