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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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庆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分散插花安置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分散插花安置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确保2020年实现稳定脱贫”的工作要求,对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的塬边咀梢偏远地区、林缘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时,因受水土、耕地等因素制约而无法实现集中连片安置,采取零星插花布局、自建或购买空置房屋等措施,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3)加强搬迁群众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搬迁群众就业能力。
4.2措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
(2)完善搬迁工作流程,确保搬迁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3)加强搬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4)加强搬迁后续服务,确保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五、搬迁进度与评估
5.1搬迁进度
3.2搬迁规模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预计搬迁规模为XX户,共计XX人。
四、搬迁选址与规划
4.1选址原则
1.交通便利,便于搬迁群众出行。
2.资源丰富,有利于搬迁群众就业与发展。
3.生态环境良好,有利于搬迁群众身心健康。
4.基础设施完善,满足搬迁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2规划设计
1.合理确定住宅面积、户型及配套设施,满足搬迁群众生活需求。
(1)依据搬迁规模,合理确定住宅面积、户型及配套设施。
(2)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生活习惯,合理布局住宅、公共设施及绿化空间。
(3)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体现人性化、生态化、智能化。
四、搬迁政策与措施
4.1政策支持
(1)搬迁对象享受国家及地方有关扶贫、住房、就业等优惠政策。
(2)为搬迁群众提供土地、资金、技术等支持,助力搬迁群众发展产业。
第2篇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一、前言
为实现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改善贫困人口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
2.1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实现基本生活条件。
2.促进搬迁地区经济发展,助力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按照以下阶段实施搬迁:
(1)前期准备:完成搬迁选址、规划设计、政策制定等工作。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将贫困地区的居民从原址搬迁至相对富裕地区,通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产业发展等方式来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是指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政策,下面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长期困扰着国家的发展进程。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全面解决贫困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扶贫政策和措施,旨在通过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

二、实施原则1.全面依法依规。

依法制定、实施及监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搬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保障贫困群众的权益。

2.全面科学规划。

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搬迁规划,考虑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3.全面参与社会各界。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共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4.全面持续发展。

易地扶贫搬迁不是简单的搬迁,更需要在新的地方提供就业机会和扶贫产业,促进搬迁群众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1.制定搬迁规划。

根据各地的贫困程度和可行性,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该规划应涵盖搬迁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机会等方面。

2.资金筹措。

全国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

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设立专项扶贫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3.选择搬迁地点。

根据搬迁规划确定需要搬迁的地区,并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搬迁地点。

4.实施搬迁方案。

确定搬迁对象和搬迁时间,向搬迁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搬迁工作,确保搬迁过程安全顺利。

5.建设基础设施。

在搬迁地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条件。

6.推动产业发展。

根据搬迁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发展适地适业的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帮助搬迁群众增加收入。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方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那么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清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根本要求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最新整理易地扶贫搬迁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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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易地扶贫搬迁_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水平,根据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和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运行机制的通知》和《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市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落实生命至上、避灾优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的扶贫工程,保护自然环境、推进和谐发展的生态工程,实现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质量的安居工程,促进人口聚集、推进城镇化的先导工程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科学定位,统筹安排,高点规划,推动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向“建设管理项目化、搬迁群众主体化、搬迁规划体系化、建设主体市场化、购房关系合同化、质量监管全程化”转变,全面提升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要坚持四条原则:1.坚持把避灾扶贫搬迁工程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注重与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一体的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搬迁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快致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助推农业人口就近就地城镇化。

2.坚持集中安置为主,政府主导,县级统筹,科学规划,企业运作;实行市县统筹谋划,一盘棋部署,一体化布局,分年度实施。

3.坚持安全至上、节约集约、适度规模、抓大缩小、基础配套、xxx久安,统筹市域、县域搬迁布局规划,鼓励搬迁对象进城入镇住社区,推进跨区域安置。

4.坚持因户施策,工作到人,实行以户定建、以户定业、以户定扶,确保搬迁群众住的称心、服务跟进、增收有门。

第四条避灾扶贫搬迁要紧紧围绕提速度、强管理、重配套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抓好落实。

第二章对象认定第五条搬迁对象类型。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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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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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

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四)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 2 -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

主要采取下列模式搬迁:(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者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三)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组分散插花安置;(五)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乡(镇)、跨县(区)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3 -(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第十条搬迁对象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建设住房。

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

第十一条中央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设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住房:(一)家庭人口1--2人的,采取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建设集中公寓等方式,将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之内。

(二)家庭人口为3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三)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四)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城镇安置按照以下标准购房:(一)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二)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三)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住房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 4 -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十四条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也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

已采用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应整改退出。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以根据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第三章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规划评估。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上确定的年度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审批县(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按要求在国家重- 5 -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推送项目信息,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点、规模、标准等计划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6 -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

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当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乡镇倾斜。

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五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理复垦,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章方案报批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年度- 7 -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产业发展等主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

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权限审批。

跨市州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论证后审批,并将批复和审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本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 8 -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或对策。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开通招投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 9 -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程,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工程协调管理、建设工地落实、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质量责任人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项目施工方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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