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高中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高中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如发明、创作、商标等,以及对这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它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起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于一个发明的独占权,拥有专利权的人可以独家生产、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发明。
专利权是刺激科技创新和发明活动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并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工作。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特许权使用期为10年,并且可以续展保护期限。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章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发布权、修改权、稿费及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音像制品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50年,并且在某些国家还有长达70年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自动获取的权利,即一旦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侵犯作者名誉权等。
第四章商标权商标是指为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标志。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对于企业的宣传、推广和营销起着重要作用。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自己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的注册保护期限有限,一般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续展。
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是指因其地域产地的特定自然条件、人文条件和传统技艺而具有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的商品。
地理标志权是指对于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享有的特殊权利,它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期限和商标相似,一般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续展。
知识产权法

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发表权、开发者 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 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12月31日,只能在续 25年
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合法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
其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 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人身权终生保护 财产权:作者是自然人 1个人:其死后的50年12月31日 多个人:以最后一个死后的50年12月31日 作者是单位:以作品发表之日算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院处理
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停止使用《简 繁五笔汉字系统资料》之一,即《东南 汉卡用户手册》第八章第四节所载五笔 字型字根助记歌,并赔偿王永民300元
著作权(案例)的主体
概括为: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单位
自然人
包括 我国公民:1或多个 外国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 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 )
法院最后支持了作曲家的诉讼请求,认定饭店在经营性 所未经本人允许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是侵权行为,饭店必须 付一定的费用。
该案例拉开了我国保护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序幕,在全 范围内凡是经营性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的,必须向作品的本 或中国音乐家协会支付一定的报酬。包括饭店、机场、车、 经营性演唱会、手机、电影、电视剧、有广告的传媒等。
著作权的主体详细可分为(续)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 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 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 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工业产权领域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1.知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署名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复制权项
汇编权 翻译权
演绎权项
摄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广播权 放映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传播权项
专家组结论:
《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成员政府拥 有许可、控制或禁止作品流通、演出或 展出(传播)的权力,但并不赋予成员 对任何作品剥夺所有著作权(保护)的 权利 。
依此,中国只是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不予保护”,但 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没有著作权”
美方观点:
(a)《伯尔尼公约》第17条并未明确 给予成员在版权领域公共秩序保留的权 利
(b)“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意味着 其“著作权整体被剥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公共利益条款比较
TRIPS第27条第2款:“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 德,包括……,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 利之外,……”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强制性规范)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2 尊重知识产权 (教案)-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课标要求:理解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学习目标】1.理解知识产权的含义、类型。
2.结合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目标与实施情况,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3.理解著作权的含义、内容和保护期限等。
4.理解专利权的含义、种类和保护期限等。
5.理解商标的含义和作用,阐明商标注册的法律要求和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意义。
【核心素养】政治认同:认同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我国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科学精神:企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
法治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远离侵权行为。
公共参与:正确运用专利保护与商标注册,打造与现代化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
教学重难点: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理解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与讲授分析法相结合【教学过程】导入新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和视频,还包括音频、直播等形式。
这使得自媒体内容更加丰富多样。
但有些电影剪辑、音乐侵犯了影视传媒企权利越来越来多?如何正确认识这种权利?出示课题:尊重知识产权第一目保护创作——著作权议题一:民法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一、保护创作——著作权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种类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探究活动一:某中学对校园进行整体改造,需要重新设计学校门口的牌匾。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旨在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与稳定。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汇总,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该领域的基本概念和规则。
一、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经济的基础,其核心是市场机制的运行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
而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约束规则,用以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1.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自由交易: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方式。
- 公平竞争:市场参与者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 契约自由:市场参与者可以依法自由约定交易内容和方式。
- 资源配置效率:市场机制能够高效配置资源。
- 政府干预:政府应适度干预并维护市场秩序。
2. 经济法的职能和作用- 规范经济行为:通过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公平、诚信。
- 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和权利。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经济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概述。
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强调交易的自愿和公平。
- 平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 公平原则: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 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遵循道德规范和诚实守信原则。
- 效率原则:追求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
2. 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民法: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公法:涉及国家对市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经济法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门规定经济活动的法律。
- 司法解释:法院对特定经济案件的解释和裁决。
三、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规则1. 公司法-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一、内容描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对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对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本文将从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点和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新质生产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分析,揭示其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将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和评析,分析其在新质生产力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为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提供借鉴。
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动态,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市场竞争等方面探讨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问题。
通过分析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议,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应用。
本文将对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实践进行总结和展望,分析我国在新质生产力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启示。
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竞争环境,展望未来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发展趋势,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战略指导。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保护范围不全面、保护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昂等。
研究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研究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有助于完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证立与规范构造

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证立与规范构造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在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为实现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构筑,首先应从企业数据本体出发,探究其与知识产权理论架构的契合性,厘清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应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造出发,在理顺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所面临难题的同时,探索专门性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路径;最后应从企业数据保护中各项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以及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其他数据规范之间的协调出发,建立起体系化的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证立;规范构造引言科学技术的进步催生了大数据时代的诞生,从而衍生出数字经济,使数据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数据资源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然而,现阶段我国数据立法付之阙如,有关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近乎空白,这对数据的交易和流通造成了较大隐患。
企业数据作为数据市场中的重要一环,面临着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诸多挑战,确权保护和权属争议已在实践中十分突出,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困境,探寻符合中国数字经济运行逻辑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路径。
1问题的提出数据是否可以赋权,数据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是重中之重。
数据本质上是对人的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的信息,或者说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通常有数字、文字、图像等表达方式。
对于是否应当对数据进行赋权,笔者认为应当对于企业数据赋权,而赋予何种权利学界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有学者认为在强大的知识路径依赖下,即便不把数据当成有体物,也不妨碍参照适用物权法来保护数据;有学者则认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更能够满足企业数据保护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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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三学期)题目:经济结构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论述研究生:张颢目录引言 ....................................................................................................................................... - 1 -1 财产的经济学原理 ........................................................................................................... - 1 -1.1 收益 ................................................................................................................................ - 1 -1.2 成本 ................................................................................................................................ - 2 -1.3 成本与收益的交换 ........................................................................................................ - 3 -2著作权的保护和表达成本 ................................................................................................ - 4 -3著作权的形式模型 ............................................................................................................ - 6 -3.1复制件的价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著作权保护的福利效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 - 7 -4.1 建设工程中的知识产权 ................................................................................................ - 7 -4.1.1建设工程中的专利权 .................................................................................................. - 7 -4.1.2建设工程中的商标权 .................................................................................................. - 8 -4.1.3建设工程中的著作权 .................................................................................................. - 9 -5结论 .................................................................................................................................... - 9 -参考文献 ............................................................................................................................... - 9 -摘要: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到今天,需要重新审视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重要的公共政策选择。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促进技术进步,激励文学艺术、科学的创作和创新。
近年来,传统的知识产权业也是硝烟四起、险象环生,唱片业、出版业已死之声不绝于耳。
发达国家及其知识产权产业为了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极端的举措。
但是将知识产权产业的危机完全归咎于互联网、消费者、竞争者,并严打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沉没成本、动态经济收益。
An Analysis of the Empirical PredictionModel ofthe Asphalt Pavement Performance DeteriorationA BSTRACTKey words:引言早在现代的法与经济学运动之前,对于知识财产便提出了独特的经济学问题。
常提到的“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那些独立于某一特定物质载体而存在的思想、发明、发现、标记、图像及表达性作品(expressive works),简而言之,任何具有潜在价值的人为产品(广义指“信息”),无论在实际过程中是否“产权化”(propertized)了该产品,亦即被纳入一个财产权法律之中。
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黑格尔所强调的观点上的一个哲学方法,财产的占有是自由人的标志。
由此认为,知识产权应当是不可转让的,正如自由本身是不可转让的一样。
任何一个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保留或者处分,一般都不会明显地影响此类商品的价格[1]。
1 财产的经济学原理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存在一种逐渐加剧的趋势,全部的知识产权难题归结为“激励”(incentive)与“接触”(access)之间的一种交换。
知识财产通常能够被竞争对手所复制,而其无须承担创造该产品的任何成本,所以存在这样的担心,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以防止复制,则创造知识财产的激励就会受到破坏[1]。
1.1 收益财产权带来了静态与动态两种经济性收益。
前者可以比喻为一片天然草地(未开发的土地)。
若不排除有人使用这片土地,那么就会形成过度放牧。
除非法律进行干预,否则,草地的使用者会忽略他们彼此加诸对方的成本,这种成本由于减少动物重量而产生,因为动物在食草时需要消费过多的能量以发现足够的食物。
在知识财产中,与公共草地相对应的就是公共领域(知识的公共领域,有体物中也同样有一种公共领域,主要是道路、公园和航道)。
[5]财产权的所带来的动态经济性收益是指激励。
在某时间段内投资于某一资源的创造或者改进。
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收获他们所播种的东西。
如果没有这种预期前景,就会降低播种的激励。
举一个知识产权中的例子,倘若竞争对手无需承担开发费用,即可复制他人新开发的产品,并以与创新者相同的边际成本生产该产品,那么,企业就不大可能花费资源去开发新的产品;竞争将把产品的价格下降至边际成本,而发明的沉没成本(sunk costs)将不能得到补偿。
这种预期前景为知识产权提供了传统的经济学理由,尽管正如我们所将看到的,它涉及相当程度的过度简单化。
该种权利也可能带来静态收益,消除那些可与我们在开头的公共产品的特征,因为我们将表明,在某些情况下,知识财产的产权化可以防止过度使用或者拥塞。
财产权的静态与动态收益都有一个预设条件,因为财产上有着太多的潜在使用人,所以与他们中所有的人进行交易就是不经济的。
1.2 成本财产权的成本是多重的。
转让该权利的成本(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过高,财产权就可能阻止对价值变化做出最优调整。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即使就只有几个实际或潜在的交易者,交易成本仍会趋于较高。
原因在于,确定这样的财产通常是有困难的,因为从对其界定上来说,这种财产没有任何独一无二的物质性场所。
即使对于绘画作品这样独一无二的作品,也是如此,因为一副画可以被照相复制品的共同之处——我们可能称之为“图画”,或者甚至是“艺术作品”[6] ——在于它是一种与该画作本身相分离的非物质性对象。
涉及原著作销售的交易成本不可特别的高;画图本身的利益交易成为了一道难题,也就是复制的权利(版权)以及该权利子集的交易上。
财产制度的第二个主要成本,也是对知识产权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成本,是从获得财产权的共同动机中产生的,经济学家将该动机称为“寻租”。
经济租(economic rent)是超过为产生回报所付出成本的一种回报;它是纯利润,因而值得为此而付出成本,哪怕成本超过了从其任务中所产生的社会利益,正如它们通常所表现的那样。
假如一艘沉船的残值为100万美元,而实现该残值的成本只要10万美元。
如果能够获得该沉船的财产权,那么打捞者的潜在收益——从打捞沉船中所得的经济租或者纯利润——就是90万美元。
通过取得财产权而实现该收益的竞争,就可能消耗掉全部或者打部分潜在的租,将之转化为一种无谓的社会损失,除非杂乱无章的竞争加快了打捞进程,足以在现值上产生一个增值,从而抵消增加的成本。
在Treasure Salvors,Inc. v. Unidentified Wrecked&Abandoned Sailing Vessel一案[7]中,我们了解到“那些将丢失物或者抛弃物实际回复占有的人,以及那些积极并有能力为此付出努力的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于他人的干扰,然而,那些只是发现或者确定了该财务的位置,但无意致力于回复占有的人,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护那些实际付出努力以使丢失物或者抛弃物回归社会的人,这就是一种激励,从而使他们承担此种既耗资巨大又有风险的事业;法律并没有对那些单纯的发现给予其对发现物的专业权,因为该规则几乎不会对其他意图如此作为的人构成障碍。
”通过将寻租行为转移到早期阶段以及在后期消除在搜寻上的重复花费,实际搜寻人原则(committed-searcher doctrine)就可能限定在寻租上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