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018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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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办水保[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4]9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依据《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3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为做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的技术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12月7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方案水利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开展技术评估,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验收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终验的必要条件。

目前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已基本完成,为做好省级项目技术评估工作,对省级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建设任务完成、系统应用以及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终验进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估对象根据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规定,本次技术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

水利部发布2018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

水利部发布2018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

·半月水事·5水利部发布2018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近日,水利部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水资源公报》,2018年水资源总量与多年平均值基本持平,全国用水总量比2017年略有减少,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供用水结构不断优化。

2018年,全国水资源总量27462.5亿m 3,与多年平均值基本持平。

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6323.2亿m 3,地下水资源量8246.5亿m 3,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139.3亿m 3。

2018年,全国用水总量6015.5亿m 3,较2017年减少27.9亿m 3。

其中,生活用水859.9亿m 3,占用水总量的14.3%;工业用水1261.6亿m 3,占用水总量的21.0%;农业用水3693.1亿m 3,占用水总量的61.4%;人工生态环境补水200.9亿m 3,占用水总量的3.3%。

地表水源供水量4952.7亿m 3,占供水总量的82.3%;地下水源供水量976.4亿m 3,占供水总量的16.2%;其他水源供水量86.4亿m 3,占供水总量的1.5%。

全国人均综合用水量432m 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66.8m 3。

耕地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365m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4,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41.3m 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225L/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89L/d。

按可比价计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7年下降6.6%和6.9%。

声 音“这些埋设在大坝内的监测仪器就如人体的神经系统,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实现对大坝的把脉问诊,为今年水库的安全度汛提供了科学依据。

”——河南出山店水库建设管理局局长祝云宪随着汛期到来,千里淮河第一坝——河南出山店水库大坝迎来蓄水后的首次考验。

大坝内埋设的1000多支监测仪器将数据通过光缆汇集到背水坡的大坝数据安全监测房内,对大坝的渗流、变形、沉降和位移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大坝和水库安然无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文会签 出部 两部委联合发文)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文会签  出部 两部委联合发文)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1〕24号)、《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集中使用水资源费,支持本项目建设。

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建设资金纳入中央本级预算,通过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安排。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加大对地方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本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制定的技术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对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和水利部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本项目技术规范,组织本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申报与审查,组织和监督本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负责根据预算级次和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下达本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省级水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依据《实施方案》,对本地区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进一步细化。

第七条水利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年度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本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分层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各项目单位是各自承担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承担的建设任务负总责。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0130808(印发稿)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0130808(印发稿)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明确管理职责与任务,促进项目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业务规范,结合水资源监控项目特点和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监控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水资源监控项目分为单位项目、省项目和流域项目、水利部直属项目。

单位项目是指由具体承担各子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省项目是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各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总和;流域项目是指由流域机构主持、各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总和;水利部直属项目是指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机构除外)主持并承担的项目总和。

第三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是指在水资源监控项目立项、申报、实施、验收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属水利科技档案范畴,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管理是水资源监控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项目办”)和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确定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为项目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第五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同步管理的规定,确保在整体项目完成时,项目档案能够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档案验收是水资源监控项目各阶段验收的必要条件,凡项目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水资源监控项目档案工作由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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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
2018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资源〔2017〕10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等相关规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2月27日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6-2018年)》(水财务〔2016〕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三条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资金补助。

第四条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项目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施,其中涉密内容应按照国家对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有关要求和水利部有关保密规定实施。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项目建设;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成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项目办),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依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6-2018年)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按年度实施(以下简称年度项目)。

其中:流域管理机构项目《技术方案》应报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审查;《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技术方案》报水利部项目办进行技术复核后,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项目办备案;《技术方案》提出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一般调整则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七条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年度项目应依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按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年度项目应依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及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指标和工作清单,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年度项目预算文本(含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报水利部项目办备案。

2016-2018年三年总建设任务应与《实施方案》保持一
致,如有重大调整应报水利部履行变更程序,一般调整则按所在地财政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本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分层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承担本项目具体建设任务的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对其建设任务负责。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及水利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文本或财政部下达的工作清单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年度建设任务。

如与水利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文本或财政部下达的工作清单有变化,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本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本项目应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下简称等保)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定级,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采购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国产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各级项目办应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单位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检查,加强项目建设任务设计、委托、实施、测试、验收等环节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符合性检查,确保水利部本级、流域、省三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按有关要求,确保项目执行与资金支付进度,建立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报告制度。

各级项目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建设任务完成进展及资金支付情况报水利部项目办。

第四章验收与评价
第十六条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项目的验收应按照《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办财务〔2014〕73号)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应在通过水利部组织的技术评估后,按所在地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前,定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通过等保测评,项目单位负责开发的应用软件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测试,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办档〔2013〕191号)通过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向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纳入正常运行维护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评价结果报水利部,并作为下一年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标准、长效稳定的原则,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共同参与、分级实施。

第二十二条维护对象包括重要取用水户、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大江大河省界断面等三大监控体系及水利部本级、流域、省等三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参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复核具体运行维护对象,每类对象运行维护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SZY505)进行。

第二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应明确运行维护主管单位、各项运行维护任务承担单位或具体承担机构,并明确相应职责,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项运行维护任务承担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专门运行维护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运行维护定额标准测算运行维护经费,报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进行运行维护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表)、备件、耗材等运行维护装备物资,确保各项运行维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完成、质量控制、资金支付及安全保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织对本地区项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应监督检查部门。

对因整改不力而影响建设任务执行的项目单位,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尚未支付的预算资金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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