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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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3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甬政办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为理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行为,确保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市本级城建资金或通过市、区共建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由区财政出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

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即与接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意见和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并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属地管理与市级统筹相结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设施规模和整体性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区负责管理养护。

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工作制度

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工作制度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移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移交和管理,贯彻城市规划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共管理的原则,坚持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移交程序第四条规划立项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项目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工作部门提出,报街道办事处或城市规划审批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经过评审合格后,立项为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项目。

第五条土地供应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既存土地,可以由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和土地供应部门进行相关协调和处理。

新的土地供应,需另行申请土地出让和预售许可证,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拍卖和竞标。

第六条立项审批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项目经过立项,需进行环保评估和规划审批等相关工作。

完成审批后,开始进行实物建设。

第七条建设招标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国家、地方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建设。

招标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本效益。

第八条施工管理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项目设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部应当制定施工计划、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并根据相关法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竣工验收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项目完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确认建设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产权移交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向产权单位交付房屋产权证。

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

建设项目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接收单位)根据《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为了便于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建设的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修建的公建配套(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资料(即:竣工图一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检意见书、消防意见书、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装合同及质保资料、电梯资料等)移交乙方。

该位于;项目占地总面积约㎡,建筑面积约㎡,水、电配套齐全,符合移交条件。

该项目于年月通过质检部门的竣工验收,并联验收正在办理中。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现状无偿移交。

二、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需进行维修、维护或整改的,由甲方通知原施工方负责维修、维护或整改。

质保期及质保范围按甲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质保范围的约定执行,质保期届满后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应尽快办理并联验收手续,乙方全力给予配合。

乙方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造成的安全隐患由乙方负责。

如因乙方在并联验收完成前进行房屋改造、装修造成并联验收无法通过,或因此造成房屋产权、国土证无法办理,由一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负责将房屋产权及国土使用证办理至使用单位名下,对此乙方应派专人负责办理。

在办理产权证、国土证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五、乙方从接收之日起,负责缴纳水电气费用。

乙方配合甲方将水、电、气的相关户头办理至乙方名下。

六、乙方承诺该项目只能按规划性质使用,不得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经营,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份送市公建办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监交单位:(盖章)代表:代表:代表:2016年11月14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市政设施移交相关问题的函津水监〔2018〕1号地铁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移交市政设施的函》(津地铁工程〔2017〕199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按照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资改组〔2017〕20号)文件要求,经现场勘查,并与你公司充分对接,专题研究,现回复如下:一、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雨水泵站(一)该泵站位于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南侧,主要承担着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雨水排放任务。

(二)接收意见由于该泵站为文化中心公交场站及大巴停车场排水配套设施,非中心城区排水规划泵站,且只负责排除站区内雨水,没有公共排水服务功能。

因此,建议由你公司自行管理,同时,请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站区内排水安全,加强汛期防汛自保措施,避免出现淹泡。

二、西减河东路框构桥及跃进路框构桥泵站(一)该泵站位于地铁二号线国山路站与空港经济区站区间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平交处,主要承担着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临时通道雨水排放任务。

(二)接收意见由于上述两处泵站均位于外环线以外,不属中心城区排水服务区域,建设目的为解决西减河东路及跃进路临时通行问题,待周边地区实现规划后废除,因此两处泵站均无规划手续、无排水出路,仅以周边渗水坑作为临时调蓄解决排沥问题。

建议由你公司自行管理,同时,请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排水安全,加强汛期防汛措施,避免出现淹泡。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6日漯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改进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管理运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和其他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地下通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城市防洪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城市管理、公安、水利、城投、城发投、人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监管工作,并对接管责任单位的后续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地下通道、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市容环卫、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街道路牌等设施的移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隔离护栏、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移交工作。

公建配套 移交函

公建配套移交函
尊敬的[接收单位名称]:
您好!
在此,我方正式向您移交公建配套设施。

本函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根据协议条款和条件,我们荣幸地确认已完成以下事项:
1. 公建配套设施的准备:我们已对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设施的移交:我们已经将公建配套设施安全、完整地转移至贵单位指定地点。

3. 文件和资料移交:我们已将所有相关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移交给贵单位,以便贵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和使用。

4. 后续服务:我们将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持续维护。

请您在确认接收上述事项后,签署本函附带的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确认书。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确认书
特此函告
[发函单位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关于房地产工程配套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移交的本卷须知各开发企业: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2月21日公布了《X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配套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移交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工程配套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工程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效劳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工程、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工程在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本钱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本钱造价由土建本钱、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治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响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法。

没有反响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临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约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约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治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约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鄠政办发〔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程序的通知鄠政办发〔2018〕167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收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移交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确保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正常投入使用,依据《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现将我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收工作程序明确如下:一、移交接收管理总体原则(一)鄠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二)鄠邑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区发改、国土、教育、民政、卫计、文体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督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属于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使用功能。

二、移交接收管理的主体和程序(一)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接收主体为区教育局。

移交接收办理程序如下:1.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向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交《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现场查验申请表》。

经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现场查验合格后,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鄠邑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约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与区教育局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双方签署《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区教育局应及时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

小区配套移交协议书

小区配套移交协议书甲方(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原所有者,乙方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或业主委员会,双方就小区配套设施的移交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移交范围及条件1.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小区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移交给乙方。

1.2 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保证移交的配套设施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查封,且无任何法律纠纷。

第二条移交程序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配套设施的移交准备工作。

2.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移交通知后____天内完成接收工作。

2.3 双方应共同对移交的配套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并签署移交确认书。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负责在移交前对配套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2 乙方负责在接收后对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双方应相互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移交工作,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___________。

4.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接收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____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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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龙地产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指引
一、公共部位移交验收
1.天台:天沟、落水口畅通完好;隔热层、防水层完好。

2.散水坡无下陷、断裂、与墙体分离,坡度适宜、平整。

3.屋面避雷设施连接牢固。

4.路灯、装饰灯安装牢固,完好无损工作正常灯柱安装牢固,油漆完好。

5.绿化符合设计要求,不缺株少苗,无死株,无大面积杂草;绿化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开关灵活,安装稳固。

6.道路:
(1)路面平整,无水泥块,无起砂、断裂;
(2)路牙石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缺角损伤;
(3)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牢固,无明显裂缝、缺棱掉角;
(4)交通标识线、路牌清楚完好。

7.室外消防栓:
(1)消防箱标识清楚,玻璃完好;
(2)消防设施配件齐全;
(3)消防管安装牢固,标识明显,阀门完好,水压充足;
(4)消防广播系统及安装齐全(包括:扬声器、麦克风、功放、录音机)完好。

8.楼栋号牌、单元号牌、导示标识安装牢固,标识清楚。

9.垃圾中转站密封完好,外表装饰完整,泥沙完好,使用方便。

10.保安岗亭安装,配件齐全,标识清晰,完好无损。

11.保安道闸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标识清楚,完好无损。

12.明沟、暗沟排水畅通,不积水,无断裂,沟盖板安装牢固、平稳。

13.各类查井、化粪池排水畅通,池壁无裂缝,池内无杂物。

14.护坡、挡土墙泄水畅通,砌筑牢固。

15.台阶、踏步砌筑平实、牢固,无裂缝。

16.信报箱安装牢固,完好无损,标识清楚,表面平整光洁。

17、全民健身设备、雕塑等安装牢固,完好无损,保护良好。

18、环境家私、垃圾筒布置整齐,保护完好。

二、机电设备的接管验收
1、电梯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运行平稳,安装符合规范;有电梯运行准运证;机房设置合理,配件安全,标
识清楚,表面光洁平整、明亮。

2、变配电设备、发电机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标识清楚、机房配置齐全,通
风、采光良好,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伤。

3、中央空调设备、地下室通风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性能达到设计指标,配置齐全,标识清楚,机房通
风、采光,降温良好,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伤。

4、消防监控设备型号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性能良好,反应敏捷,标识清楚,表面完好无损,设备安装牢固,机房干燥、
通风、采光良好。

5、给排水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状态良好,标识清楚,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安装牢固,无渗漏现象,
机房配置完整。

6、一卡通系统:设备安装齐全有效,刷卡、道杆、监控、收费、授权等功能良好。

7、保安监控设备.同消防监控设备。

房屋移交验收记录表(公装)(附表2)项目名称:楼栋:单元:楼层:
机电设备设施移交验收记录(附表3)项目名称:专业名称
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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