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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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省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二00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一)
×××××行政复议告知书
琼××法复告字〔200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有管辖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有管辖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将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二00 年 月 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四)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琼××法复参字〔200 〕 号
特此通知。
二00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五)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琼××复中字〔200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中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二00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琼××复转字〔200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吉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炜【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炜【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王炜对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吉林省万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吉林省蓬大科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两公司核准经营地址及相关展销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系对两公司展销行为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经营地点、不具备展销资质且未经批准的解释说明。

2020年4月23日王炜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撤销违法确认》,认为“说明”内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2020年5月26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王炜同志提交撤销违法确认申请的函复》(以下简称“函复”),重申“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王炜收到“函复”后,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函复”和“说明”违法、依法审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确认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指导下级机关错误处罚造成王炜损失应予赔偿。

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说明”和“函复”并未重新设定权利义务、对王炜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对王炜的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背景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活动。

而行政复议决定书则是行政机关对复议请求进行处理后所作出的决定。

有时,复议请求可能会被驳回,这就需要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人起草一份驳回决定书。

决定书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的范文如下(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请求人:[姓名/单位名称]复议请求日期:[复议请求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决定书编号:[决定书编号]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决定如下:一、决定根据对您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后,我们认为您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成立。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XXX]条规定,我机关决定驳回您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理由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里列举与复议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它们的具体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全面审查,您的复议请求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未能充分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您在行政行为中受到了损失或不公平对待。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救济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XXX]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行政法律关系的决议,您可以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救济。

在行政诉讼中,您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或者确认您的合法权益。

四、本复议决定履行情况本行政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我机关会依法履行相关政府职责,并将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寄送给您。

五、附则您或者您的代理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XXX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行政机关]日期:[行政复议决定日期]总结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的文件,当复议请求不成立时,需要起草一份驳回决定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财政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财许不受字[年度代码]第()号(申请人姓名):年月日,你向本机关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财政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财许受字[年度代码]第()号(申请人姓名):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下列申请(补正)材料: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申请(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请于年月日持本凭证向窗口领取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特此通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财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财许准字[年度代码]第()号(申请人姓名):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取得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财政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财许不准字[年度代码]第()号(申请人姓名):你提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精选5篇)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篇1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食药监复不受字〔〕号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被申请人:(名称)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篇2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复不受字( )第号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复不受字()第号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篇3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分享到:____________[ ]号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海燕【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鑫【代理律所】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燕【被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对于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复函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海燕以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单方宣布拆迁补偿协议作废为由,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复议请求系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与王海燕签订行政协议产生的争议,肥东县政府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王海燕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张日昌、张伟、张峻恺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日昌、张伟、张峻恺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玺联杨晓鹏董凤瑞【审理法官】周玺联杨晓鹏董凤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日昌;张峻恺;张伟;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张日昌张峻恺张伟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张日昌张峻恺张伟【当事人-公司】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王楠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楠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楠【代理律所】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日昌;张峻恺;张伟【被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原审对职权问题认定结论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07年7月5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向上诉人张日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辽白住国用〔2007〕字第101500809号)。

2012年7月5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对张日昌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张日昌对此不服,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3年7月,辽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注销公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原审对职权问题认定结论正确。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7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注销了上诉人张日昌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诉人于2019年4月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由原辽阳市规划局向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恒利新城项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诉人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处置

关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处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则需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复议权利和期限。

但是,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违法或不当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被告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民事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将被认为是争议的焦点。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置要根据诉讼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

一般来说,法院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处置步骤如下: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首先,法院需要确认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该决定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法院不得予以改变或撤销。

如果该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判决或者裁定,以确保申请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次,法院需要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就应该对其判决为无效,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理。

如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诉。

三、法院判断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第三,法院将判断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没有经过必要的程序,那么法院将认为其无效。

同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寻求相关意见或者严格依照申诉期限作出决定,行政决定也可能被判决为无效。

四、法院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最后,法院还将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是符合条件的,那么法院将依法受理其申诉。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不可诉性分析——兼论对《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重新理解


明 显不 同于 前两者 , 它 对 申请人 的权 利 义务没有 产 生实 际影响 , 予受 理。
( 三) 应延 伸 审查基础 具体 行政行 为 , 也 就是原 具体行 政行
法定期 间 内不 作出复议 决定 , 公民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不服 , 可 以 为 , 以决定行 政 复议 不予受理 决 定是 否具有 可诉 性 依法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 讼 。 而该 条并没 有规 定, 此 时行政 诉讼 的 如果基础 具体行 政行为 具有可诉性 , 行政 复议不予 受理决 定
标的 就是行 政复 议不予 受理 决定 : 相反, 此种 情形下 诉讼 标 的应 就可诉 ; 如果 基础 具体 行政行 为不可 诉 , 行政 复议不 予受 理决定 该是对 其 申请复 议 的原 具体行 政行 为 。 《 行政 诉讼法 》 及《 最高人 就不 可诉 。
民法 院关于执 行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三、 行政 复议 不予 受理决 定都 不可诉
人必 须经过 并结 束复议 程序 , 才 能提 起行政 诉讼 , 复议机 关如 果 法院受 理当事 人对行 政复议 不予受理 决定提起 的行政 诉讼 , 只 能
对复 议 申请 作 出不 予受理 决定 或者 受理后 在法 定期 限 内不作 复 徒增 当事人 与行 政复议 机关 的诉 累, 故此种 情形 下 , 行政 复议不 议 决定 , 行 政相对 人 的诉权就 无法 行使 。 出于 保护行 政相 对人 诉 予受 理决 定应不 可诉 。 权的考 虑 , 这 两个条 文才规 定 , 复 议机关 不受 理复议 申请 或者 在
的行政 复议 不予 受理决 定提起行 政诉 讼 的依 据 。能 否时行政 复议机 关作 出的行 政复 议不 予受理 决定提起 行政诉 讼 ,存 在

段金顶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上诉案

段金顶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新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敏阿娜尔古丽巴乔张玉【审理法官】倪敏阿娜尔古丽巴乔张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金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段金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段金顶【当事人-公司】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解红梅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解红梅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解红梅【代理律所】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段金顶【被告】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宅基地确权情况告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段金顶农村集体土地查询信息显示,被上诉人乌尔禾区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为涉案宅基地核准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号为克集用(xxx)第xxx号,其登记地号为650205xxxxxxxxxxxx。

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另载明:“宗地面积:6710.89(平方米);使用面积:1600(平方米)……备注事项:该宗地实际面积为6710.10平方米,超出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5110.10平方米,界址点坐标见宗地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宅基地确权情况告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故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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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
本文是关于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范文一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20xx-11-28 10:31 来源:网络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分享到:____________[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月日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行政不予复议受理决定书范文三
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复不受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
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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