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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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浅析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也异军突起,而近两年新兴的团购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伴随着”团购热”出现的是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由于法律固有的相对滞后性和僵硬性,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寻求合适的权益救济途径,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显得极为紧迫和必要。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商家保护1、网络团购的含义及法律关系1.1 网络团购的含义“网络团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此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

”①2010年始,网络团购消费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因其折扣大、便捷,在中国的网络消费中占据了强有力的地位。

据2011年9月报告显示:9月全国团购网销售总额达20.51亿元,环比增长9.86%,首次突破20亿元。

1.2 团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主体引发的,根据法律主体在团购活动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消费者,团购网站和特约商家。

三类主体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形式各样的团购方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一,网络团购中只有消费者与特约商家参与时,又有两种不同的消费模式:一种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向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组织者同时也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将其他单个消费者联合起来,以群体为单位购买,从而得到更多优惠;另一种是特约商家发布网络团购信息,以组织者和销售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团购中来,当购买者达到最低人数时可以按团购价购买。

这两种情形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按照约定收取价款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其次,当有专业团购组织参与时,团购网站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寻求商家,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

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组织、商家、消费者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专业团购组织的介入使团购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复杂,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异常棘手。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

网络团购的法律界定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都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由于出现的时间尚短,在目前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也在成倍增加,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

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来对网络团购进行法律界定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团购各主体的概念界定(一)网络服务商即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概念及其外延的把握有赖于对网络服务内容的认识,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

根据网络服务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前者是指为用户上网提供连接的经营者,后者既包括专业网站(如:提供房产交易信息的服务商),也包括综合网站(如:网易、搜狐、雅虎)。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服务商范围仅限于提供网络交易内容服务的团购网站经营者(以下简称团购网站)。

(二)经营者经营者是本文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简称。

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中作为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消费者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该法的第2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

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所研究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

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

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

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

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

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

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

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

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

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

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

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

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

从本案看团购的法律定性与效力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近年来逐渐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

就其本质而言,团购是指以集体购买的方式享受优惠价格的一种消费方式。

因此,在团购过程中,参与者需要缴纳团购定金,只有当团购成功之后,才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

然而,团购如果出现问题,参与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团购的法律定性和效力又应该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困扰大众的重大问题。

一、团购的法律定性在我国,团购除了具有消费性质外,还具有合同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合同。

团购合同,即以团购活动为基础,依照双方自愿原则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参与者必须签订团购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款项、数量、品质、交付期限及其他条件,以确保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团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普通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

即当团购合同达成并且执行完毕后,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责任关系就结束了。

同时,在对未成团购的群众来说,他们与团购网站之间所形成的意愿表达可以认为是一种邀约而不是一种合同,只有在与参与者签订团购合同之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团购关系,具备合同效力。

二、团购的效力由于团购合同的特殊性质,团购合同的效力应当按照普通销售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宣传问题在团购平台上,一些商家可能会夸大产品的质量或提供虚假宣传,以此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这种情况下,如果团购者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已经影响了他们的选择,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完全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拒绝赔偿,团购者可以要求合同解除或转诉给仲裁员,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一些商家可能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回收货物,退还差价等,也可以要求赔偿或撤销合同。

(三)产品数量、型号问题在团购实施过程中,商家可能会轻视数量和型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团购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

网络团购浅析

网络团购浅析
网络 团购 浅 析
贺尚飞 ( 南 娄 职业 术学 ) 湖 省 底市 技 院
摘 要 : 网络 团购 作 为一 种 新 兴 的购 物 模 式 于 在 中国 得 到 了极 大 师 或其他 相 关人 士 , 以避 免不 必要 的麻 烦 。消费 者还 要 关 的 发 展 , 场 规 模 异 常扩 大 , 应 的经 营 模 式 与 策 略 层 出 不 穷 。但 本 市 相
质 上 网 络 团购 即 有 先 天 的优 势 , 有后 天 的 不足 , 不 是 一种 纯商 业 也 它
注商 家 的专业水 平 、 售后服 务 等信 息。 参加 团购 时 , 避免将
钱款 交付 给代购 者。
模式, 它购 的最 网 终 发 展 趋 势 是 本 地 化 、 区化 和 手 机 化 。 社
1 团购 的现状 分析
2 5月中国团购 网站排行榜单》 示, 显 中国团购 网站整体 日 己建 网上商 城搞 B C 电子商 务 。小 型 的地 区性 团购 网站 但 均 覆 盖 人 数达 2 2 6 1万人 , 比下 降 11 环 .%。 淘 宝聚 划 算 、 依 然 会继 续存 在 , 不会 有股 票上 市 的那 一天 。 32 产 品特 点 一 般参 加 网络 团购 的商 品均 具 有 以下 . 拉 手 网和 美 团 网 的排 名 维 持 不 变 ;4券 和 窝 窝 团较 4月 2 有较 高 的 品牌知名 度 , 占有较 大 的市场 份 额 , 一般 都 份 环 比分 别增 长 2 .%和 4 .% , 现 强劲 增 长势 头 ; 00 13 呈 另 特点 : 曾经 多 次获得 各 类奖 项 ,属于 行业 龙头 或业 内领先 者 ; 服 外 , 朋 网 自 3月份 上 线 以来 日均 覆盖 人 数一 直 保持增 长 高 务 体 系 完 善 , 后 服 务 好 : 品质 量 稳定 , 得 起 时 间 检 售 产 经 趋势 , 5月份 日均 覆盖人 数排 名 第 7 。 验 : 提供 完 整 的企 业 和 产 品信 息 , 括 执 照、 能 包 准产 证 、 合 而 中 国 团购 网站 用 户 月度 总 访 问次 数达 2 . 次 , 02亿 检验 报告 、 获奖 证 明等。 较 4月份 环 比上 升 29 : 三强 格局 不 变。从 排名 来 看 , 格 证 、 .% 前 33 推 广 方法 主 要有 以下 推 广 方式 : 自建 团购 各种 . 窝 窝团 上升 1位 、 4券 上升 2位 , 2 高朋 网首 次上 榜 排名 第 通过 在 各 大 网站 发 帖 ; 过专 业 的 通 7 :从 月度 总访 问 次 数来 看 ,拉 手 网 较 4月份 环 比上 升 群 或加 入 别人 建 的 群 ; 团购 网站 或者 团购 导航 ( 成都 团 ) 如 发布 信息 , 网站 不直 接 1 .% , 4券环 比上 升 3 .% ,高朋 网环 比上升 4 .%。 0 2 9 19 94

网络团购引发的法律思考


束, 随着 交易完 成便 随 即 自动解 散 , 因而 具有 很大 的临 时性和偶
然性。
二、 网络 团购存 在的 主要法 律风 险 在复杂 的网络 团购行 为中 , 基 于网络 团购 的特 点可 以从 几个
2 . 商业 团购模 式 , 是 建立在 第一种 自发 的网络 团购 模式 的基 方面 阐述 网络 团购纠 纷存 在 的法 律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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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明 阳
摘 要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进步,网络 团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这种覆盖 了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现代化的购物 方式, 以其特有的开放性 、 低成本和便捷性 , 使得越 来越 多的消费者了解网络团购, 并实施 了网络团购行为。与此 同时, 由 于 网络 团购特有 的虚 拟性 与 实物性 相 结合 的特点 ,网络 团购 的风险 和随之 不断 产生 的 问题也 使得 消 费者的合 法权 益 受到
( 一) 网络 团购的概念
网络 团购 最早始 于美 国安德鲁 ・ 梅森于 2 0 0 8 年创 办的 团购 商 品 但 是 网络 团购活动 由于其本 身就 是商 家在 激励 的 商业竞
网站 G r o u p o n , 是继 B 2 B、 B 2 C 、 C 2 C后 的又 一 电子商 务模式 。网 争 中推 出的一种 短 期的促销 、 宣传手 段 , 网络 团购在 时间 上具有 络 团购 是指通 过互联 网, 依靠专 业 的网络 团购 网站或 者其他服 务
因此 网络团 购将卖 方权 利的 实现前 置 了 , 使 得消 费 商 品一般 零售 价的交 易 的团购模 式 。 此种模 式 下, 没 有 固定的组 的支 付方式 。 织 ,也 没有 成文 的规 范来对 发起 人和 参与 购买 的消 费者进 行约 者权 益保护 陷入 了一 种不利 境地 。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团购在互联网行业炒得不亦乐乎。

由于团购进入门槛低,盈利周期短,盈利速度快,不少创业者纷纷淘金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领域。

国各大团购负责人也不乏抛出豪言壮语,欲拿下国团购的制高点。

虽然团购网迅速积累了人气,不过其中也隐藏了很多风险,找一适宜的运作模式、支付模式成为团购行业的新目标。

1.信誉风险1.1诚信缺失,发布虚假信息虽然从目前的网络团购的开展势头看,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购置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种模式在逐渐地完善,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团购中来,对网络团购的信任程度在不断提高。

但仍然还是存在着大量的不信任现象,消费者存在对团购的信誉问题。

用户在选择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所购产品与实际有偏差,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提出要求退货时,卖方却迟迟不予回应。

如团购化装品,往往打出的价格都是专柜价的1-7折不等,更甚至花上二十、三十块钱就能买数百元的产品,而到用户手中却发现是化装品的小样,即赠品或试用装。

另外对于购置优惠效劳类产品时,团购企业为了达成理想的效果,成心发布不明细信息,或者带附加条件,致使用户至商户消费出现众多额外条件限制,变相收费,以弥补差价。

一些团购公司会在上发布商品的优惠信息,或者组织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

但是,当消费者订购商品后,却发现承诺的优惠难以兑现。

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团购网。

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应该重视下单步骤,在与销售商或签订合同时,留心是否附带有优惠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的宣传资料作为证据由于团购给商家带来集中式爆发的用户量超过店面的实际效劳承载量,会直接导致效劳品质的下降,消费者开场抱怨商家的效劳不尽如人意。

团购效应对于中小商户的吸引力非常大,但这些中小商户实际所能提供的如店面规模、供给量、效劳效率等亦均处于一般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量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缺乏,致使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适得其反;同时对于团购而言,用户的信任程度受挫,用户群流失,最终影响团购自身开展。

浅析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与对策网络团购是一个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商业模式,其以低廉的价格、方便的购物和快捷的配送方式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是,网络团购企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客户维护、商品质量管理、供应链管理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网络团购企业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对策。

一、客户维护1 .问题:缺乏个性化服务很多网络团购企业只注重销售,而忽略了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性。

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为顾客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如退货、换货、维修等。

2 .对策: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络团购企业应该更加注重客户维护,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他们可以在售前和售后提供客户咨询和建议,提供更多的配套服务,如免费安装、退货、换货等。

这样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忠诚度。

二、商品质量管理1 .问题:商品品质无法保障网络团购企业购买商品的渠道多样,有些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会影响用户的购买体验。

2 .对策:提高商品质量管理水平网络团购企业需要完善商品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有供应的商品符合正规标准。

同时,网络团购企业还应该自建仓库,严格控制商品质量和外包装。

三、供应链智里1 .问题:供应链管理不够规范网络团购企业与供应商、物流公司的联系紧密,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网络团购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不够规范,可能导致供应链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企业的经营。

2 .对策:加强供应链管理网络团购企业应该加强供应链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供应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他们可以通过建立供应商管理平台,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优化供应链的流程和控制成本。

同时,还需关注物流供应商的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保障快递腮和配送质量。

综上所述,网络团购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客户维护、商品质量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可以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企业长期的生存和发展。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

浅析网络团购主体法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认定【摘要】网络团购独有的低廉的价格,便捷的方式完全符合了快速的发展节奏,这使之一下子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兴盛起来。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没有跟上它发展的步伐,网络团购迅猛发展,虽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实惠与便捷,但是其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违约形态一、选题背景和意义网络团购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组团进行购物,通过线上下单的方式,以低于零售价的购买商品。

从目前来看,团购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消费者发起的团购,即消费者自发的组织共同购买某商品。

第二种是商家发起的团购,商家以团购为促销手段,来增加销售额。

第三种是由团购网站联系商家定期发布商品的团购信息,消费者可以在线自主选择。

本文所称网络团购,仅指第三种由团购网站发起的,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其中的商业行为。

网络团购的兴起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在此背景下,笔者将通过分析网络团购的主体和法律关系来探讨网络团购合同违约情况。

二、网络团购的主体法律主体资格,指在法律上作为一个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之主体的法律资格。

由此可见,在网络团购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由三方,分别为消费者、商家和团购网站运营商。

(一)消费者消费者作为网络团购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其选择对于网络团购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网络团购所形成的合同中,消费者一方作为主体,是否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呢?笔者认为,在网络团购合同中,应当要求消费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网络团购合同应该视作普通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一般法。

(二)商家网络团购的销售模式,可以极大的促进商家的销售额。

商家就自身性质而言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事主体。

在网络团购中,商家参与网络团购的目的就是薄利多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商家在履行义务时的瑕疵,往往成为网络团购最主要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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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立法浅析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一)网络团购的界定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

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

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

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

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

最后,维权机制尚缺。

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

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

首先,安全意识不强。

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

其次,维权意识不强。

中新网的一项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调查显示,有63.8% 的消费者选择“默默忍受”。

这种沉默显示出我国网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

二、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法理学分析(一)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必要性分析1.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定纷止争的内在要求。

法可以为网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指明正确的方向,还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辨明是非的标准,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解决纠纷的合理秩序,起到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因而在对网络团购的保护问题上,立法规制相比其他手段具有更加明显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2.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规范各方参与者交易行为、解决网络交易矛盾的必然要求。

网络团购立法可以通过规定网络团购交易的各项行为准则,并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强化对相应权利的法律保护,不断协调和解决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网络团购的良性运作和协调发展。

3.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要求。

网络团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都是陌生人,不仅其交易平台是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而且交易双方的身份也是以虚拟的面目出现的,这就使执法者对交易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很大困难,进而导致网络团购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因此,其交易行为更应当受到特定规则的有效约束,由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则来加以规制,以保证网络团购交易活动的安全有序。

(二)我国网络团购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网络团购立法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

目前,我国电子立法领域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与条例,正是这些现有的法规和条例为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规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实践基础。

三、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建议(一)明确立法职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在网络团购的法律规制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系统的网络团购法,对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和中介平台的资质审查、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作出科学详尽的规定,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保障网络团购行业有法可依。

(二)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消费者是第三人。

网络服务商只负责在团购网站发布相关商品的信息,召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而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并且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能够明确知道商品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为经营者处理交易事务,其法律后果由作为委托人的经营者承担。

第二,行纪合同关系。

该说认为,在网络团购中,网络服务商一般是先以较低的价格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再以更高的价格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出售给消费者,以此赚取差价。

此时,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行纪合同关系,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居间合同关系。

该说认为,网络服务商并不是经营者的代理人,也不是交易的当事人,它不具体参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为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居间联系,只负责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并不与第三人成立法律关系,最终签订买卖(服务)合同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居间人不对买卖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但目前国内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模式比较多样、复杂,也不能排除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或者行纪合同关系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2.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同样存在三种观点:第一,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网络服务商接受经营者的委托,以经营者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委托范围内的交易行为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双方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而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就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居间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和机会。

那么,网络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行为就只是一个居间合同的邀约,消费者在网站上确认购买,居间合同便成立。

第三,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作为行纪人,网络服务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享有直接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网络服务商是作为经营者的代理人,以经营者的名义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两者之间当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同样,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时,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与机会,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仍然是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团购中充当着行纪人的角色,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

而且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消费者确认团购后与网络服务商产生合同关系。

因此,此时交易的双方其实是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而经营者只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同消费者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1.网络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其在网络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来确定。

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如果签订了行纪合同性质的协议,网络服务商就对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履行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该违约责任应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网络服务商来承担。

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或居间合同关系,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如在履行合同时卖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就应当由经营者来承担,除非网络服务商明知或者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共同对消费者实施违约行为,才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网络服务商作为第三人,当然对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即便如此,根据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商仍必须承担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等义务。

2.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服务)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必须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网络团购中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属于行纪法律关系,那么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就是网络服务商,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及合同相对性的性质,即使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无需对买卖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在网络团购交易中,消费者在团购合同中始终处于买方地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只要发生不按时验收商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的网络团购行业正值发展的关键时机,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提出和讨论这些问题,对团购行业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深度的剖析,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更为全面的分析,进而开拓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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