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能够为购物者在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伤残赔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到伤残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能否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下文将就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伤残赔偿标准的定义伤残赔偿标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身体伤害程度和影响程度,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来确定的一项经济赔偿,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对不同伤残程度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便能够对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赔偿服务。
二、伤残赔偿标准的分类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伤残赔偿标准通常分为轻伤残赔偿、中伤残赔偿和重伤残赔偿三种类型。
其中,轻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较轻,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的影响较小;中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适中,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重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较重,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永久性伤残。
三、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1. 轻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轻伤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2. 中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中等程度伤残影响和对工作能力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50,000元至150,000元之间。
3. 重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严重伤残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永久性影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1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四、如何申请伤残赔偿被保险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若造成身体伤害和伤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赔偿。
通常需要提供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和鉴定报告以及伤残影响程度的医学专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认。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列车(包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列车(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客运汽车(包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期间(自进入客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者《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下列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与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一致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本文档旨在介绍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2023版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一、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任何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2.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3. 附加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保险责任和赔付
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责任:
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承担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2. 根据实际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3.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
4. 根据附加保险条款的规定,为被保险人支付其他符合条件的
医疗费用。
三、保险费用和投保方式
1.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合同;
2. 投保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投保,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保
险公司官方网站或咨询保险代理人。
四、保险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或故意与他人斗殴等行为导致的意
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恶意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
3. 被保险人未按要求进行告知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故意行为。
五、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被保险人死亡;
2. 保险期限届满;
3.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并提出书面解约请求。
六、其他条款
本文档仅介绍了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具体的保险责任、投保细则等细节,请详细阅读保险合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提供对交通意外中的人身伤害和医疗费
用的保障。
这种保险通常涵盖车辆乘客、行人、自行车骑手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
一般而言,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明确了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的意外伤害可以得到保险
公司的赔偿。
2. 保险金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意外发生时为受益人提供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3. 免赔额:确定了保险受益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超过该金额保险公司才开始赔偿。
4. 理赔条件:明确了受益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手续,以便获得保险理赔。
5. 保险费用:规定了受益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在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前,建议消费者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同时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如果发生交通意外需要理赔时,要及时准备
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第1篇示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对于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赔偿。
2. 保险责任保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详见附表。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与理赔事宜相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理赔结果批准或拒绝理赔。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2.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解约条款进行理赔结算。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以下为附表)附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1. 身故: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遵守约定,共同维护合同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事项顺利进行。
第2篇示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有购买意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乙方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记载为准。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甲方对于乙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应在保单中明确记载。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单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交的赔偿申请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如乙方提交的赔偿申请存在争议,甲方有权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七、免责条款1. 甲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核污染等;(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或死亡。
2. 乙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伤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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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Traffic accident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
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
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
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
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
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
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
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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