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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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司机管理制度

军队司机管理制度

军队司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司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部队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军队的司机管理工作。

三、司机管理岗位设置各级军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司机管理岗位,包括车队队长、车队副队长、驾驶员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1. 车队队长车队队长是车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车队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车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执行。

(2)负责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3)负责车队司机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 车队副队长车队副队长是车队队长的主要助手,协助队长完成车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车队队长制定车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执行。

(2)协助车队队长进行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3. 驾驶员驾驶员是车队的重要组成员,负责车辆的驾驶和维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勤勤恳恳,细心驾驶,保证车辆安全。

(2)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司机管理制度1. 司机管理制度的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军队司机的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保障车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司机管理制度的内容(1)司机考核制度军队司机应根据驾驶技术、驾驶员服务态度、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司机考核等级的依据。

(2)司机奖惩制度军队司机应根据业绩表现和考核结果,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先进,惩罚不良行为,有效调动司机的工作积极性。

(3)司机培训和教育军队司机应接受驾驶技术和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保障车辆运输安全。

(4)司机督导和监督军队司机应接受上级单位和部队车队的督导和监督,确保车辆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司机考核制度为了提高司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军队应建立完善的司机考核制度。

1. 司机考核等级根据军队司机的驾驶技术水平、驾驶员服务态度、车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表现,设立不同的考核等级,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军队使用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 许可:军车的使用需要经过许可。

军车只能由军队或特定机构使用,并且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2. 驾驶员要求:驾驶军车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

他们需要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并且要接受特殊培训,掌握军车的特殊性能和使用方法。

3. 使用范围:军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如军事基地、军事训练场等。

在特定范围外的使用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4. 使用时间:军车的使用时间一般是有限制的,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夜间行驶可能需要特殊批准,昼夜不停地行驶可能需要交替驾驶等。

5. 行驶路线:军车在行驶过程中需要遵守指定的行驶路线,禁止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行驶路线时,需要向上级报告并获得许可。

6. 车辆维护:军车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驾驶员需要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油路系统等,并及时修复任何故障。

7. 安全意识:驾驶员需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确保自己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他们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并且要随时关注周围环境,增强防范意识。

8. 重要装备保护:军车通常装备有重要的军事设备或物资,驾驶员需要妥善保护这些装备和物资,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以上是军车运行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遵守。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模版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模版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模版一、总则1.背景说明:军车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车辆,其运行管理具有特殊性和严格性。

为了确保军车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军车运行安全,制定本军车运行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防军车和其他军车的运行管理。

二、军车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军车运行管理以确保军车运行安全为首要目标。

2.效率原则:军车运行管理以提高军车运行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军车运行路线和时间,提高军车调度和配车效率。

3.规范性原则:军车运行管理以规范军车运行行为为基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军车运行规范,保持军车形象和纪律性。

三、军车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1.军车行驶证管理1.1 军车行驶证的发放和使用1.2 军车行驶证的审验和年检1.3 军车行驶证的挂失和补办2.军车运行路线管理2.1 军车运行路线的规划和调度2.2 军车运行路线的申请和审批2.3 军车运行路线的变更和通知3.军车运行时间管理3.1 军车运行时间的规定和限制3.2 军车运行时间的调整和变更3.3 军车运行时间的通报和公示4.军车速度管理4.1 军车速度的限制和监控4.2 军车速度的调整和控制4.3 军车超速行为的处理和处罚5.军车停放管理5.1 军车停放的地点和方式5.2 军车停放的时间和时长5.3 军车停放违规行为的处理6.军车维修保养管理6.1 军车维修保养的计划和执行6.2 军车维修保养的记录和档案6.3 军车维修保养的责任和监督7.军车驾驶员管理7.1 军车驾驶员的资格和培训7.2 军车驾驶员的考核和评价7.3 军车驾驶员的纪律和奖惩7.4 军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8.军车事故处理管理8.1 军车事故的报告和调查8.2 军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8.3 军车事故处理程序和标准四、军车运行管理项目的实施办法为了更具体、详细地实施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军车运行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五、监督和责任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军车运行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

军车运行管理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车的运行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确保军车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军车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部队、机关、单位使用的专用汽车。

第三条军车的所有权归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使用权由所属部队、机关、单位享有。

第四条军车的运行管理以保证军事任务需要和维护车辆安全为基础,合理使用,保障电量、燃料和维护配置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军车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军车的营运安全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军车的运行管理应当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运营需要和安全保障情况,制定合理的运行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军车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军车的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技术水平,并按照相关规定驾驶军车。

第八条军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车证,未持有车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随时保持军装整齐、状态良好,驾驶军车时不得戴眼镜、耳机等影响视觉和听觉的物品。

第十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钥匙,不得将车辆钥匙交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二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应当保证车辆用途的合法合规,不得私自改装、私自借用、私人使用军车。

第十三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程。

第十四条军车的使用人员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章军车的保养管理第十五条军车的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制定的保养计划进行,保养计划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第十六条军车的日常保养包括车辆的清洁、加油、润滑、检查等工作,使用人员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军车的定期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里程进行,包括车辆的大修、更换易损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军车的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保养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当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军车的维修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涉及大修、更换重要部件等工作应当经过审批。

军人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军人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军人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军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军人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军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军队部队内的所有驾驶员,包括军车、卡车、装甲车等各类车辆的驾驶员。

三、安全管理组织1.设立驾驶员管理部门,负责军队内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督促驾驶员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

3.设立安全督察组,对军车、卡车等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随时检查和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培训所有入职的驾驶员必须接受一定的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的学习、事故防范知识的学习、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技能等。

2.安全教育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告知最新的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培养等知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车辆检查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不存在故障隐患。

4.安全守则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酒驾、疲劳驾驶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守则。

5.事故报告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安全奖惩对行车安全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此激励驾驶员提高自我安全管理的意识。

7.交通事故演练每年组织一次交通事故的模拟演练,让驾驶员学习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技能,提高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五、安全管理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驾驶技能、违规记录、事故记录等,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对新入职的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个驾驶员都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加强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驾驶员每日必须对车辆进行一次简单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基本安全设备完好。

全军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全军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军车辆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军事行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军队车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军所有车辆,包括军车、公务车、民用车辆等。

第三条全军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文明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全军车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军区级单位设立车辆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军车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基层单位设立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车辆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和乘员的安全意识;(四)监督检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五)处理车辆事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六)负责车辆安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可靠,品行端正;(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三)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四)经过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二)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四)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五)发现车辆故障或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条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性能稳定;(二)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三)车辆设备齐全,功能正常;(四)车辆维护保养及时,记录完整。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军车管理规定

军车管理规定

军车管理规定军队是一个高度机密且有严格纪律的组织,为了保证军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军车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基本军车管理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军车驾驶人员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具有合法驾驶证的合格驾驶员,并经过军队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军队驾驶资格证书。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才能够驾驶军车,这是为了确保军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的专业性,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军车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军队的任务范围之内,不得擅自外出使用。

使用军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限制,不得私自使用军车进行个人事务。

这是为了保证军车能够及时投入军队的训练和作战任务,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能够减少军车的耗损和维修费用。

此外,军车管理规定还对军车的保养和维修进行了明确规定。

军车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例行保养和检查,确保各个部件的正常运行。

同时,对于军车的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水平,并使用经过批准的配件进行更换和修复。

这是为了保证军车的正常运行和寿命,降低军车的故障率。

最后,军车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军车使用规定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驾驶资格等,严重的将会面临军事法庭的审判。

这是为了严肃军车管理纪律,强调军队的严谨和纪律性。

综上所述,军车管理规定是保障军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重要措施,驾驶员的选拔和培训、军车的使用范围控制、保养维修和处罚措施都是为了确保军车能够在战时和训练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军车的使用寿命和降低使用成本。

军车管理规定的执行是军队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军队建设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军车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防止和减少军车事故,依据国家、军队交通法规、制度和航空修理系统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科学管控、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军车归口管理,车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院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一)检查、指导车属单位进行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车属单位对军车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业务学习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军车及军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

—1—(五)申请办理军车号牌及军车驾驶证。

(六)指导、协助车属单位处理军车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审定车属单位的车辆派遣。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车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军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车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行政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四)拟定派车任务报院长办公室审定。

(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军车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军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制度规定,服从军车监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

第七条军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军车,不准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车。

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军车驾驶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军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2—(一)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型客车为26至50周岁。

2.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24至50周岁。

3.其他车型为18至59周岁。

(二)身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裸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色觉正常,无红绿色盲、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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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军车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军车运行秩序,防止和减少军车事故,依据国家、军队交通法规、制度和航空修理系统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科学管控、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军车归口管理,车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院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一)检查、指导车属单位进行军车及军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车属单位对军车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业务学习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军车及军车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

—1—(五)申请办理军车号牌及军车驾驶证。

(六)指导、协助车属单位处理军车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审定车属单位的车辆派遣。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车属单位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军车安全管理工作和军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军车日常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查。

(三)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的行政管理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四)拟定派车任务报院长办公室审定。

(五)及时报告和处理军车事故。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军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制度规定,服从军车监理人员和交通警察的监督检查,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

第七条军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军车,不准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车。

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军车驾驶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军车驾驶证申领条件。

—2—(一)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型客车为26至50周岁。

2.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24至50周岁。

3.其他车型为18至59周岁。

(二)身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其他车型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裸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色觉正常,无红绿色盲、色弱。

4.立体视锐度阀值小于100秒。

5.听力正常,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血压、心肺功能正常。

7.无癫痫病、有器质性心脏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三)专业及经历条件:1.具备1年以上准驾车型的驾驶经验;2.已取得地方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原部队已取得军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军车驾驶证:(一)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3—的。

(二)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四)3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五)政审不合格,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公职的,被劳教、拘役、管制、判刑等),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组织活动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车驾驶员应作吊销军车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员岗位处理:(一)政治思想差、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散漫的。

(二)驾驶技术差,经培训后仍无进步的。

(三)脾气暴躁,遇事冲动,经教育后仍无改进的。

(四)违章违纪、发生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心理不健康,经心理疏导和辅助治疗后仍无好转;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员条件,治疗后仍不适合做驾驶员工作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

第十一条军车驾驶证的申领、变更和注销,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空装工管部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各车属单位应加强军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人事处将军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列入学院年度培训计划。

—4—第十三条 军车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整齐,学院要求统一着装时,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军车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严格按派车时间、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行车时间及路线。

第十五条军车驾驶员应做到“十不准”:(一)不准闯红灯、走禁行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二)不准不服从交警指挥和军车监理人员检查。

(三)不准私自出车或者将军车擅自交由他人驾驶。

(四)不准乱装滥用警灯警报器。

(五)不准将军车停放在高消费娱乐场所。

(六)不准出租、出借军车号牌或者使用假军车号牌。

(七)不准驾驶无牌、无证或单只号牌军车上路行驶。

(八)不准驾驶车容不整、车况不良的军车。

(九)不准行车中使用手机。

(十)不准利用军车或者军车号牌从事经营性运输。

第四章 车辆管理第十六条军车应由专人驾驶,定人定车,严禁非军车驾驶员驾驶军车。

—5—第十七条军车执行任务应当随车携带“三证一单”(《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行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派车单》)和行车包、随车工具箱(包)等必备的行车物品。

第十八条严禁利用军车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严禁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军车、军车号牌出租、出借或承包;严禁利用军车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利用单位军车探亲、休假、外出旅游等;除因执行任务,已向院长办公室申请,报经院长批准外,军车不得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地点以外的地点过夜停放。

第十九条实行“行车包”制度。

(一)行车包由各车属单位实施集中统管。

(二)行车包存放军车行驶证、钥匙、油卡、保险卡等物品。

(三)每车对应一个行车包,行车包编号即为该车牌照号。

(四)军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领取对应行车包。

(五)行车过程中军车驾驶员应加强行车包管理,严防丢失。

(六)军车驾驶员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应按时归队并将军车停入指定停车地点,及时上交行车包。

第二十条车辆派遣审批权限。

(一)长、株、潭城区以内派车,由车属单位和院长办公室审批。

(二)长、株、潭城区以外单程不超过150公里范围内派车,—6—报分管院长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

(三)单程超过150公里,300公里以内范围的派车,报院长审批。

(四)单程超过300公里的派车,报院长审批,并报空装工管部备案。

(五)严格管控运送人员的客车派遣,除学院固定班车外,其它客车派遣均须报分管院长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

单程运行超过150公里,报空装工管部审批。

(六)重大节日及敏感时期,军车派遣提升一级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车辆派遣。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由用车单位领导(或授权人)向车属单位提出用车申请,院领导用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院长办公室及其它车属单位根据用车需要合理安排、及时派遣。

其它车属单位派遣车辆,应报院长办公室,并由院长办公室开具《派车单》。

(二)有固定出、收车时间的职工班车、学生班车等的出车,如一段时间内车辆及驾驶员不变,可一次性开出《派车单》,注明有效期限、出车线路、具体行车时间,在有效期内有效。

如车辆或驾驶员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开具派车单。

此类车辆如遇临时指派其它任务,须另开具《派车单》。

(三)职工婚丧事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用车限长、株、潭—7—市区内。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管理。

(一)车辆没有出车任务时,均应停放于指定场所。

院长办公室所属车辆停放在学院培训中心规定的车位,其它车辆不得停占。

(二)车辆进入校园和培训中心,应按规定区域停放。

(三)车辆外出临时停放时,应停放在安全路段并符合交通规则;需长时间停放时,应选择正规停车场,并履行相关手续;驾驶员离开军车,应检查落实安全防盗措施,确保军车、号牌等安全。

第二十三条 车辆出入管理。

(一)院长办公室所属车辆驶出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门卫收取《派车单》(第二联),查验无误后方可通行。

车辆返回培训中心时,门卫在《派车单》上注明回车时间;其它单位所属车辆驶出校园,由门卫收取《派车单》(第二联),查验无误后方可通行。

车辆返回校园时,门卫在《派车单》上注明回车时间;院长办公室所属车辆进出校园和其它单位所属车辆进出培训中心,门卫做好登记自动放行。

(二)固定出、收车时间的职工班车、学生班车等车辆,门卫按规定的时间放行,严格进出门管理。

(三)学院重大活动时,由院长办公室通知保卫处等相关部门,门卫自动放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保养及修理。

—8—(一)军车应实行定期检维修制度。

各车属单位每年应针对车况开展军车保养和大修工作。

(二)驾驶员应在出车之前、行车途中、收车之后检查维护车辆。

(三)在执行长途出车任务前,应对军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车况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动机启动容易,运转均匀,动力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温度和机油压力正常。

2.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3.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作轻便,灵活,可靠,前轮定位符合要求。

4.手脚制动调整适当,作用良好,符合技术要求。

5.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润滑良好,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6.发电、起动、照明、信号及附属装置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洁,连接和固定可靠。

7.轮胎气压正常,装配合理。

8.蓄电池整洁完好,固定可靠,起动电压、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符合要求。

9.钢板弹簧、减震器性能良好。

10.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9—11.全车整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各部连接紧定可靠。

12.车身正直,车厢坚固,牵引钩、绞盘、自卸装置等附加设备性能良好,工作可靠。

13.随车工具附件无丢失,损坏和锈蚀现象。

(四)在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任务时,应组织专项的军车安全检查。

(五)军车日常维修保养由各车属单位负责。

车辆外委修理时,各车属单位应选取质量可靠、资质齐全的车辆修理单位作为外委单位,保证修理质量。

第五章 年度审验第二十五条 年度审验工作主要审核军车运用凭证和军车驾驶证,检验军车安全、环保技术性能,审查、考核军车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审验有效期为审验之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

第二十七条年度审验工作的对象为军车和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按照空装工管理部年度审验工作安排,院长办公室负责年度审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驾驶员审验内容和标准。

—10—(一)身体状况审验主要包括对驾驶员视力、辩色力、神经、立体视觉、听力、四肢、嗅觉、血压、心脏功能等项目的检查。

驾驶员身体状况应符合军车驾驶证申领时的身体条件要求。

(二)法规与专业知识审验主要检查驾驶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军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军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抄告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以及汽车专业知识、行车安全等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

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驾驶技术审验主要包括对驾驶员进行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的考核。

按照国家规定的驾驶技术考试内容进行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四)军车维护审验主要考核驾驶员对军车维护技能的掌握情况。

驾驶员应当掌握汽车初始保养、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停驶保养、封存保养、一级保养的内容和标准,做到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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