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243-2014

ICS91.040.10P33备案号:4169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43—2014代替 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es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结构设计 (5)5 照明 (8)6 电气要求 (10)7 结构施工与验收 (12)8 电气施工与验收 (15)9 运行和维护 (21)应按批准的内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展示 (22)10 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 (24)11 管理要求 (29)附录A(规范性附录)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30)附录B(规范性附录)防护等级IP数字的说明 (31)附录C(规范性附录)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附录D(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电气系统质量验收表 (34)附录E(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检查 (38)附录F(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的灯箱和灯具安装记录表 (40)附录G(规范性附录)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报告 (4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243-2004《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与DB11/T243-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改为《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见封面,2004版的封面);——调整了章节结构(见目次);——范围增加了“各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见1,2004版的1);——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部分引用文件(见2,2004版的2);——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新术语和定义(见3,2004版的3);——将“结构设计”调整为第4章,更新了户外广告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有关规定,明确了风荷载计算方法和有关参数,删除了“广告牌分类”一章(见4,2004版的4、5);——增加了“照明”和“电气”二章,删除了原“5.6防雷与接地”和“5.7户外广告牌的照明和用电”(见5、6,2004版的5.6、5.7);——将“户外广告牌的施工”及“户外广告牌工程的验收”二章合并为“结构施工与验收”一章,并补充了相关规定(见7,2004版的6、7);——增加了“电气施工与验收”一章(见8);——增加了运行和维护“一般要求”和“日常检查与维护”二条,删除了原8.1.1 c)和8.1.2 c)(见9.1、9.3,2004版的8.1.1 c)、8.1.2 c));——增加“结构安全检查及鉴定”一章,删除原“8.2检定”(见10,2004版的8.2);——增加了“管理要求”一章(见11);——增加了附录A~附录G(见附录A~附录G)。

户外广告设置最新标准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最新标准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最新标准规范户外广告作为城市视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商业信息的传播,也影响着城市的美学和环境。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设置的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范:一、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所有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性: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防止因广告设施倒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美观性:广告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避免破坏城市景观。

4. 环保性:广告材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设计规范1. 尺寸限制:广告牌的尺寸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2. 色彩搭配:广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避免使用过于刺眼或不和谐的色调。

3. 字体大小:广告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应适中,避免影响行人视线。

4. 内容健康: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低俗不雅的信息。

三、设置规范1. 位置选择:广告牌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视线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2. 照明控制:夜间照明应适度,避免造成光污染。

3. 材料选择:使用耐用、安全、环保的材料,确保广告设施的长期使用。

4.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广告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分。

四、技术规范1. 结构设计:广告牌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风、抗震等安全要求。

2. 安装工艺:安装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确保广告设施的稳固性。

3. 电气安全:广告牌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漏电等安全隐患。

五、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广告设置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 施工监督: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4. 验收备案: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设置的广告,将依法予以处罚。

2. 整改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范的广告,要求限期整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Removed_《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Removed_《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流动户外2012.11广告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试行)前 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本市设置流动户外广告,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等单位制定,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起草,并征求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意见。

因职责授权原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参与此次联合发布,但协同实施本规定。

起草人:张明兰、蔡冠华、盖永华、王浥尘。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I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流动户外广告载体和内容 (2)5流动户外广告维护要求 (3)6车辆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7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8飞艇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7)9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8)II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包括权籍登记在外省市但在本市通行的可移动载体。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ND/T 105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 (试行)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8)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国海事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7号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沪府发(2009)6号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3 术语和定义3.1 流动户外广告 mobile outdoor advertisement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
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它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
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 3m
>3层(10m )~≤8层(24m ) 6m
>8层(24m )~≤20层(60m ) 8m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