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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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作者:————————————————————————————————日期:ﻩ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要求2.1一般规定2.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5月28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6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玉溪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现代宜居生态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实施范围为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红塔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

二、对玉溪市中心城区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切实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管理秩序。

倡导做文明市民。

一切机关、社团、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单位、经营户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闲置空地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提倡合法、文明、环保的广告宣传,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管理: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管理,设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限制管理:设定广告资源的数量、分布、规模等限制,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密度,防止广告过度干扰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

3. 审查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销,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维护管理:建立广告设施维护制度,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和损坏修复,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

5.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广告从业者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6. 制度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规则的了解和遵守度,增强市民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利
益和改善市容市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1 / 9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发布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易门县城市建城区域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申请。

二、办理依据(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须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退款手续。

批准占道期满,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三、实施机关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市场监督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批文;()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具体实施方案。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保障市民的视觉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维护等活动。

三、广告主体1.合法主体: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由合法主体进行,不得存在非法广告主体。

2.权利保护:户外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健康、向上,不得含有淫秽、暴力、煽动、违法等内容。

4.广告尺寸:户外广告的尺寸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五、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广告主体应当准备完备的申请资料,包括广告设计图、位置图、承诺书等。

2.审核程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

3.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或多次审批。

4.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广告主体,同时将审批结果公示。

六、管理措施1.巡查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对违规广告及时处理。

2.移位拆除:对于设置位置不当、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应当及时进行移位拆除。

3.违规处罚:对于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4.强制清理:对于长期不动的、废弃的广告牌,应当进行强制清理。

七、责任追究1.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违规责任:对于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罚。

3.民事责任:对于违法侵权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政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

2.媒体监督:媒体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宣传监督,及时公开违规情况。

3.市民监督: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对户外广告的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有效督导: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确保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I
DBJ410100/T 01—2017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 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 A 中图 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 A 中图 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 A 中图 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m 范围内(见附录 A 中图 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 A 中图 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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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目录总则 (2)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十)堡坎、护坡广告 (12)(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十三)车身广告 (13)(十四)船舶广告 (14)(十五)围墙(栏)广告 (14)(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总则(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一)户外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公共场所运用室外装饰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形式。

本规定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2、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3、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6、实物广告载体——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10、建(构)筑物顶部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各项户外广告的最基本要求是内容要健康、不影响建筑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1、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2、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m。

3、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沿石路肩或进入车行道。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1、大型高立柱广告(1)大型双面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

(4)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6)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根据情况确定。

(7)在城市干道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表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8)对于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5m ×10m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500m,总高度应≤12m。

2、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1)小型单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其正投影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2)小型双立柱广告。

其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其正投影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3)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2)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3)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4)牌面下沿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5m,牌面下沿距离道路路面高度应≥4.5m,离树木高度应≥0.5m,总高度不得超过6.5m;(5)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6)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 m~80m;(7)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2)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3)牌面(单面)面积应≤6.0㎡,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6m,占地面积应≤1.0㎡。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立杆式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2、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造型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4、广告设置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5、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6、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楼高15层(含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4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4、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5、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6、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7、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示意图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示意图(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1、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3、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招牌一般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的上方。

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招牌、吊牌,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4、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等自行照明形式。

5、招牌的具体位置、规格应当与所附属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

(2)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3)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距离一般不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1、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外挑不得超过0.45m,招牌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轮廓线,并与相邻店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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